方田均税法,宋代改革田赋制度的一种措施,由王安石推行。
简介
王安石执政时,为解决以往各地田赋不均、税户相率隐田逃税的情况,于熙宁五年(1072)坚决推行曾三试三罢的方田,其主要内容为:对各州县耕地进行清查丈量,以东南西北四边长各1000步为1方(相当于当时的1万亩),核定各户占有土地的数量,然后按照地势、土质等条件分成五等(次年又改成十等)编制地籍及各项簿册,并确定各等地的每亩税额。
方田均税法画像
实行方田均税法,虽可增加税源,减轻农民负担,但因清丈繁难,滋弊亦多,加之豪强地主又极力反对,所以只在少数地区实行,元丰八年(1085)基本废止。
后在绍圣(1094—1098)时期,蔡京又重新推行方田,然而终因实施困难,宣和二年(1120)完全废止。已经清丈的方田仍照旧法纳税。
历史
景祐年间,郭咨和孙琳丈量肥乡县的土地,除无地之租者四百家,正无租之地者百家。发现有八十万的逃赋,随后郭咨在蔡州又清查出两万六千九百三十多顷的漏税田亩。郭咨将清查田亩的方法步骤等归纳了四十条。不久招致豪强的强烈反对,清查工作遂不了了之。
熙宁五年(1072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是年此法推行,王安石在京东、河北、陕西、河东等五路之地清丈了二百四十八万四千三百四十九顷田地,占当时全国征税田亩的54%。
中国古代北宋中期改革土地征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主旨是通过丈量田亩,整理地籍,以实现均平税收负担,增加财政收入,为后代清丈土地的开端。
北宋初期,由于土地买卖兼并已久,地籍紊乱,富者田产日增而田赋并未随之增加,贫者田产日少而田赋并不随之减少。据《宋史》载,当时纳税者才十之三,甚而有私田百亩者,只纳四亩的税。
宋仁宗时,大理寺郭谘首创千步方田法,在洛州肥乡县试行,据以免除无地而有租税者400家,纠正有地而无租税者100家,收逃漏税款80万,逃亡的农民又重新归来,稍后在个别州县继续试办,都是屡试屡止。王安石任宰相后,将郭谘的原办法加以补充,于神宗熙宁五年(1072)六月,首先推行于京东路,以后逐渐推行于其他各路。
王安石变法画像
方田均税法,王安石变法实行的政策之一。熙宁五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
方田均税法在实施以后,在防止豪强地主漏税,增加国家收入等方面取得了成效。但是,由于损害了官僚地主的利益,所以引起了以司马光为首的保守派大官僚的反对。元丰八年,皇帝下令停止方田。后来又屡行屡辍,时断时续,最终于宣和二年(即公元1120年),完全废除。
内容
方田均税是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之一,包括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一种清丈土地整理田赋地籍的制度。具体办法是以东西南北各千步,相当41顷66亩160步为一方。每年9月县令派人分地丈量,按照地势和土质的肥瘠分为5等,依地之等级和各县原来租税数额分派定税。至次年3月丈量完毕,公布于民。均税,是对清丈完毕的土地重新定税,做到:
①纠正无租之地,使良田税重,瘠田税轻;
②对无生产的田地,包括陂塘、道路、沟河、坟墓、荒地等都不征税;
③一县税收总额不能超过配赋的总额,以求税负的均衡。
方田均税法的推行,受到豪强阻挠,官吏徇私舞弊,障碍横生,到元丰八年(1085年)被迫停止,共推行了14年。先后所方之田,仅及五路,所清丈的田达2484349顷,占当时全国垦田总数的一半以上,可算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丈量田亩的一次壮举。
详细解释
方田,意指清丈土地。北宋初年各地田赋不均,地主富豪相率隐田逃税,赋税负担都加在了中小地主和农民身上。仁宗时,郭谘和孙琳用千步方田法清查洛州肥乡县(今属河北)等处民田。后曾几经试行推广此法,但几试几罢。王安石执政后于熙宁五年(1072年)推行方田均税法。其法以东西南北四边长各一千步作为一大方(相当于当时的一万亩),四边长各一百步作为一小方,即方田。首先对已经耕种的各州、县土地进行清丈,核定各户占有土地的数量,井按照田地的地势、肥瘠,把田地划分等级,制定地籍,分别规定各等级的税额。还编造方帐、庄帐、户帖和甲帖作为存案和凭证。田产和税额俏有转移,官给契,县置簿,并以所方之田为准。方田均税法不仅限于北方诸路,在南方许多地区也曾推行方田均税法的施行对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它消除了隐田逃税之现象,增加了赋税收入,一定程度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它却侵害了豪强地主阶级的利益,遂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元丰八年(1085年)基本废止。至宣和二年(1120年)完全废止,已清丈的方田也仍照旧法纳税。
具体事件
事件起因
宋仁宗景祐年间(公元1034—1038年),河北肥乡县田赋不公平的程度,已达到百姓所能承受的极限,民怨沸腾,群情激愤,已经严重影响了肥乡县社会秩序的稳定。当时肥乡县贫富两极分化十化明显,官僚、豪强巧取豪夺,大肆兼并土地,手中掌握大量的土地资源人力资源,却隐田隐丁,逃避税赋;贫苦百姓手中的土地被蚕食殆尽,却要承担着繁重的苛捐杂税。而县衙登记的田赋征税底册上,土地分配数据已与实际情况严重脱节。
因此,素有河北“粮仓棉海”之美誉的肥乡县,按田赋征税底册征收税赋,根本就无法征收到位。河北转运使杨偕面对这种现实,忧心忡忡却一筹莫展。税赋收不上来没法向朝廷交代,动用国家机器强行征收又唯恐激起民变,引发社会动乱。
时任大理寺丞的郭谘与杨偕私交甚厚,知道这件事后对杨偕说:“处理这件事并不难,如果让我走一趟,可以马上解决。”杨偕非常高兴,马上上书仁宗皇帝,要求借用郭谘到肥乡县承办棘手的赋税征收事宜。皇上准奏并派遣秘书丞孙琳做为副手协助郭谘摄肥乡令。
有神童之称的郭谘,是赵州平棘人。郭谘聪慧过人,经科举考试步入仕途,先后任参军,中牟县主簿,大理寺丞,济阴知县等职。
事件结果
郭谘上任伊始,即与孙琳深入肥乡县的社会底层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民意,征求百姓意见,经过深思熟虑,制定了实际丈量土地,根据占有土地多少确定税额的方案:方田均税法。具体做法是,每年9月开始,由县衙派人四出丈量土地,清括隐田。以东西南北各千步为一方,面积约当41顷66亩160方步为一方田。方田四角,立土峰以为志。然后参酌土壤色泽、厚薄和肥瘠划为五等,分等确定税负。到第二年3月,将丈量结果和所定税负张榜示众,如无异论即付之实施。从以上的具体做法可以看出,方田均税实际上是一种整理、核实计税依据的地籍制度,它为中国后代进行土地清丈开创了先例。实施方田均税的效果是,纠正无租之地,使良田税重,瘠田税轻。除可供种植农作物生产用的田地以外,其他荒地都不征税。据《肥乡县志》记载,当年肥乡县免除无地而有租税者400家,纠正有地而无租税者100家,收取逃漏税款80万,逃亡的农民又重归故里,安居乐业了。〔四出量括,遂得其数,除无地之租者四百家,正无租之地者百家,收逋赋八十万,流民乃复。〕
郭谘与孙琳在肥乡县实行方田均税大获成功,轰动朝野,宋仁宗闻奏龙颜大悦。谏官王素审时度势,趁机向宋仁宗建议均天下田赋。宋仁宗征询宠臣翰林学士欧阳修的意见,欧阳修说:郭谘与孙琳在肥乡实行的方田法,简单易行,建议把这件事交由郭谘孙琳承办吧。宋仁宗准奏,责成主管全国财政的三司牵头负责此事。三司经过商议,一致同意欧阳修的意见,认为郭谘孙琳采取方田均税的办法切实可行,效果显著,遂议定让郭谘孙琳负责推行方田均税法。并议定先在亳、寿、汝、蔡四州推行,择尤不均者均之。于是朝廷派遣郭谘与孙琳先往蔡州。为了推行好方田均税法,郭谘总结了肥乡县的实践经验,重新制定采取了四十条措施,使蔡州的方田均税得以顺利实施。仅上蔡一县,就查出隐田二万六千九百三十馀顷。
宋神宗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王安石推行变法,把郭谘的方田法加以补充作为一项主要的改革内容予以大力推行,先后在京东、陕西、河北、秦风、鄜延五路试行。共清丈田亩2484349顷,占当时耕地面积的54%。丈量出大量隐漏的田产,限制了土地兼并,为国家财政增加了大批税收。
结局
方田均税法自宋神宗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实施以后,在防止豪强地主漏税,增加国家收入方面取得了成效。但是,由于损害了官僚地主的利益,所以引起了以司马光为首的保守派大官僚的反对。元丰八年,皇帝下令停止方田。后来又屡行屡辍,时断时续,最终于宣和二年(公元1120年),完全废除。
历史意义
方田均税法的施行减少了隐田逃税现象,丈量出大量隐瞒土地,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在短时间内大幅增加了国家赋税收入;而且方田均税法采用梯级纳税,比较科学。
背景信息
北宋前期方田均税考
早在熙宁五年(1072年)王安石实行方田均税法以前,北宋已多次实行过方田均税。据目前所知,计有景佑、庆历、皇佑、嘉拓年各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