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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土地返还款应该如何做账?<信托返还资金怎么做账>

收到土地返还款应该如何做账?

4)、递延收益摊销,计入当期损益(50年,为简单计算,以年计算)

借:递延收益 40万

贷:其他收益 40万

“其他收益”是本次修订新增的一个损益类会计科目,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该科目专门用于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不宜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由于折旧摊销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故建议摊销是列入其他收益,而不是营业外收入。

3、两种方法对于财务报表的影响

A、以600万计入土地成本,则公司的无形资产增加600万,银行存款减少600万,不影响损益。总资产不变。(不考虑无形资产摊销)

B、以2600万计入土地成本,同时2000万计入递延收益,递延收益按照当年6个月分期计入损益,当年共计入其他收益20万元。财务报表上,无形资产增加2600万,银行存款减少600万,长期负债增加2000-20=1980万,营业利润增加20万,留存收益增加20万。(不考虑无形资产摊销)

4、两种方法对于税收的影响

(1)、所得税:

1)一、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以按照以上规定,该笔财政返还2000万,不能做为不征税收入,不得免征所得税。

2)“其他收益”科目不并入营业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的基数。虽然准则作了修改,但税法仍按原规定处理。

(2)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法规的其他扣除项目。

其中,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法规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法规,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法规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由此可见,如果公司以A方案600万元计算土地成本,如果企业将来将该土地及建筑物对外出售的时候,计算土地增值税是利息与其他扣除项目的基数为600万元,与B方案的2600万元差异较大。

当然,由于按照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税务机关就有理由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奖励款(实为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第一选择应该是冲减开发成本(土地成本),而不是计入损益。这样的话,税务机关则有可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是要求按照300万元作为土地成本。

目前各级税务机关是否结合新政府补助准则明确或调整土地增值税政策口径,尚待观察。

来源/湘媛财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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