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
老板个人的钱借款给自己公司使用,不收取利息,是否可以?有无税务风险?
答复一:
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没有增值税的税务风险。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
1. 由此可以看出,“视同销售服务”强调的纳税人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不在此范围,所以你公司老板个人无偿借款给你公司,不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 若是你公司老板个人有偿借款给你公司,也就是若是收取一定利息,利息收入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3%的增值税。
答复二:
1、老板个人借款给公司,若是没有利息,也就不存在个人所得税。
2、若是有利息,需要代扣20%个人所得税,以及需要取得利息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提醒: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一个反避税条款,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参考: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 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2. 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