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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

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

(1994年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为了适应新的金融管理体制,增强商业银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能力,改进人民银行宏观调控方式,保证银行业的稳定发展,决定从1994年开始,对商业银行的资金使用实行比例管理。现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是根据国际一般惯例和我国实际制定的,鉴于实行这项制度要有一定的客观条件,因此,对比例管理指标的考核,实行区别对待、逐步过渡的办法。鉴于各商业银行的具体情况,对存贷款比例指标考核实行区别对待:对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实行按余额考核;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实行按增量考核。鉴于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有财税改革相配套,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指标短期内难以达到的,可采取逐年提高的办法,由各商业银行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分步实施计划,逐步达到,但最后期限不得超过1996年底。贷款质量指标是中央银行考核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的监控指标,现在达不到监控指标的,由各行提出逐年提高的计划,由中央银行及商业银行监事会监督执行。其余各项指标必须认真执行。二、各商业银行要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监控指标,按照自身资金营运特点,制定符合各行特点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实施办法,报人民银行同意后在本系统内组织实施。从1994年开始,各商业银行每年都要制定各行经营管理目标,并抄送人民银行备案。各行下达所属分行经营管理目标,必须抄送所辖分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备案。三、各商业银行要将人民银行规定的监控指标分解到分支机构,并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民银行作为其监控的依据。四、各商业银行要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比例要求,编制年度信贷收支计划,报人民银行纳入全社会信用规划,统一平衡后下达。其中固定资产贷款在1994年仍实行指令性指标控制。五、对商业银行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的情况以法人为单位进行考核。人民银行总行直接负责对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的考核;人民银行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直接负责对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的考核,并负责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执行其总行下达指标情况的考核与监督,并将情况上报总行。六、对商业银行存贷款比例按月考核,对其余指标按季考核(考核办法另行下达)。对超过核定比例发放贷款或存款不稳定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要下达贷款限额进行控制。七、各商业银行可成立由行长(总经理)任主任,计划、统计、信贷、财会、稽核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按季分析;考核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资产负债管理的措施,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八、人民银行总行在有关司局分析各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执行情况,对各行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提出要求的基础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行务会议,对各行资产负债管理进行全面考核。以上通知,希望各行认真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向人民银行报告。

附件: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二、关于资本成分和资产风险权数的暂行规定

附件一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一、资本充足率指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资本总额月末平均余额 1.────────────≥8% 加权风险资产月末平均余额 核心资本月末平均余额 2.────────────≥4% 加权风险资产月末平均余额 二、存贷款比例指标 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不超过75%。 1.对实行余额考核的商业银行 各项贷款旬末平均余额 ──────────≤75% 各项存款旬末平均余额 2.对实行增量考核的商业银行 各项贷款旬末平均增加额 ───────────≤75% 各项存款旬末平均增加额 三、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 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的中长期贷款与一年期以上的存款之比不得超过120%。 余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期)中长期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120% 余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期)存款月末平均余额 四、资产流动性比例指标 流动性资产与各项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5%。 流动性资产旬末平均余额①──────────────≥25% 流动性负债旬末平均余额② ①流动性资产指一个月内(含一个月)可变现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在人民银行存款、存放同业款、国库券、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净拆出款、一个月内到期的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证券。 ②流动性负债指一个月内(含一个月)到期的存款、同业净拆入款。 五、备付金比例指标 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和库存现金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低于5-7%,具体比例由人民银行根据各行情况核定。 (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库存现金)日平均余额 ──────────────────────≥5-7% 各项存款日平均余额 六、单个贷款比例指标 (一)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5%。 对同一借款客户贷款余额 ───────────≤15% 资本总额 同一借款客户指:任何一个自然人或任何一个法人。 (二)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总额的50%。 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 ──────────────≤50% 各项资本总额 七、拆借资金比例指标 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扣除存款准备金、备付金、联行占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 拆入资金旬末平均余额 1.──────────≤4% 各项存款旬末平均余额 拆出资金旬末平均余额 2.───────────────────────────≤8% (各项存款-存款准备金-备付金-联行占款)旬末平均余额 八、对股东贷款比例 向股东提供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已缴纳股金的100%;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的同类贷款。 对股东贷款余额 ──────────≤100% 该股东已缴纳股金总额 本条所称股东指:对银行股本(资本金)出资的单位和个人。 九、贷款质量指标 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呆滞贷款不得超过5%,呆帐贷款不得超过2%。 逾期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1.──────────≤8% 各项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呆滞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2.──────────≤5% 各项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呆帐贷款月末平均余额 3.──────────≤2% 各项贷款月末平均余额附件二

关于资本成份和资产风险权数的暂行规定一、本规定中的资本、资产,系指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金融资本、金融资产。二、本规定把资产划分不同种类,按风险程度设定风险权数,风险权数划分为0、10%、20%、50%、100%五类,根据风险权数计算的资产称为加权风险资产。三、资本成分(一)核心资本1.实收资本;2.资本公积;3.盈余公积;4.未分配利润。(二)附属资本贷款呆帐准备。(三)应从资本总额中扣除1.购买外汇资本金支出;2.不合并列帐的银行和财务附属公司资本中的投资;3.在其它银行和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4.呆帐损失尚未冲销部分。

四、表内的资产和风险权数规定 风险权数(%) (一)现金 1.现钞 0 2.存放人民银行款项 0 3.存放同业 10 (二)对中央政府和人民银行的授信 1.对我国中央政府的债权 0 2.对人民银行的债权 0 (三)对公共企业的债权(指邮电、水、电话、煤气、交通等基础部门) 1.对国家投资的公共企业的债权 10 2.对省市政府投资的公共企业的债权 20 3.对市以下政府投资的公共企业的债数 50 (四)对一般企业和个人的贷款 1.信用贷款、透支 100 2.担保贷款 (1)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担保 10 (2)其它银行担保 20 (3)非银行金融机构担保 50 (4)大型或特大型企业担保 50 (5)其它企业担保 100 (6)其它担保 100 3.抵押贷款 (1)国债抵押 0 (2)现汇抵押 10 (3)金融债券抵押 10 (4)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承兑的汇票贴现 10 (5)其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20 (6)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100 (7)其它有价证券及可转让的权利 50 (8)土地房屋产权证抵押 50 (9)其它抵押 100 4.融资租赁 100 (五)同业拆放 1.商业银行 0 2.其它银行 10 3.全国性金融公司 20 4.省市级金融公司 50 5.区县级金融公司 100 6.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金融机构 50 (六)居住楼抵押贷款 50 本条所称居住楼抵押需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否则,风险权重为100:1.贷款人必须以个人名义;2.抵押贷款的数额不能超过买入价或市场估价的70%,两者以较低者为准;3.住宅是借款人自住或出租用途;4.必须是第一担保,即抵押贷款的债权人必须是第一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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