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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营业税的计算应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3%计税营业额是含税营业额,包括建筑、修缮、装饰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应税劳务的发生地。如果在城市:税率以7%为基准,县城一5%为基准,农村已3%为基准公式为(如在县城):含税营业额=1000/[1-3%-(3%*5%)-(3%*3%)]=1033.48(万元)应纳营业税=1033.48*3%=31.004万元。
建筑工程营业税的计算营业税市区、县城、乡镇及乡镇意外都是3%。工程一般都是按照工程税金来计算的。一般县城的税金为3.35%。实际纳税百分比当地的税务部分有规定,比国家规定的税率要低一点点。
工程营业税1. 应缴税款:(1) 1000万元x3.41%=34.10万元;(2) 1000万元x3.35%=33.50万元。2. 合同金额:(1) 1000万元+34.10万元=1034.10万元;(2) 1000万元+33.50万元=1033.50万元。3. 应缴营业税:(1) 1034.10万元x3%= 31.02;(2) 1033.50万元x3%= 31.01。
自营工程营业税只要开据“建筑安装发票”据此入账就一定交税;不开票就可逃税,当然也不好入账了。临时用工可到税务部门开据“劳务发票”。
工程营业税问题1、其实一开始的处理就有问题,如果开始以工程验收结算的方式退出17万那么这17万完全可以从总价款中减出,策划是猪。2、现在这17万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与前面完全无关的另外一个工程(1700万的工程已经结算),B单位是发包,A单位是总包,C单位是分包,根据〈新营业税条例〉,C单位是16万工程款的纳税人,要给A单位开具16万的发票,A单位是1万元工程款的纳税人,但是要给B单位提供17万的发票(17万中16万可以抵扣),
井巷工程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业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安装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来源: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所以煤矿井巷工程(井巷加固,进巷)营业额包括材料.因为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建筑业务会计核算处理 ... 及纳税项目和税率不一样,国家为了避免发包方和承包方会计核算互相作弊,都采用对自己有利的处理业务方式,减少税收而采取的规定,不管合理不合理国家就这么规定,税收本身就不合理.
建设工程造价营业税及附件的适用税率问题这不是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不知楼主对这个问题的出处来自何部门?税局实际征收的营业税及附加采用的就是3%*(1+7%+3%)=3.3%,而3.413%是造价预算中的定额计算 ... ,这个同3.3%造成的差额,与国家没关系,仅对建筑和建设甲乙双方带来经济上的影响.单从这点上看,好像建筑方是有利的,但实际操作上,还存在其他方面的不公正,比如对异地施工企业,税收上要求附征工程总价的1%左右个人所得税,但这个税点,一般建设方是不予考虑的.
新手关于工程营业税的问题??分包单位是要开具发票给甲公司的,甲公司可以抵掉这部分的营业税。分包人从总承包人出支取工程款时必须提供合法的发票并按规定税率完税,总承包人将分包人的开票情况报到地税管理所报验,凭此按减除分包工程款后申报税款。
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代扣代缴会计核算代扣代缴营业税,是在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人是发生的。如:假设你们承包一项工程,总价20万元,其中10万包给了另外一个单位,适用3%营业税税率。那你们应代扣代缴其营业税:100000×3%=3000元结算时,只付给其97000元就行了。借:(相关科目)3000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营业税 3000
包工不包料工程营业税如何缴纳我公司新厂房扩建,与建筑施工方签订的合同为包工不包料合同,即甲供材料,购买的所有建筑材料都取得了合法的销售发票,建筑施工方对其提供的应税劳务也提供了工程发票,而当地的地税部门要求我单位自己购买的建筑材料也要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缴纳营业税。请问我单位自行购买的材料是否也要纳入建筑方营业税征税范围缴纳营业税?如果需要,那么地税部门对建筑材料开具的发票我单位如何处理,因为我单位购买建筑材料的时候已经取得了相应合法的销售发票?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因此,贵公司自己购买的材料应包括在建筑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贵公司购买的材料取得的发票作为计入新建厂房成本的计税依据,应当自厂房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厂房的折旧,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网校博友(天高·云淡)谈看法: 我觉得国税总局的解释有点不容易让人理解,应该这样解释: 2、营业税的税负承担者应该是提供施工劳务方,即建筑施工方,不应该是发包方,发包方本身购进材料,是增值税范围,不属于营业税的计征范围。 所以,该营业税的缴纳只能是建筑施工方,施工方在开发票的时候必须把本身提供的劳务及业主提供的材料款一起开进建安发票金额中。 同时,后附一个案例: 河南省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承接包工不包料工程项目的企业检查时,发现某个体建筑施工队,1995年承接河南省省建一公司2栋家属楼的改扩建工程,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承建方式,完工后核定造价230万元。该个体承包商以所挂靠建筑公司的名义开具发票,但未及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完税,税务人员检查后认定,该个体承包商应补缴营业税6.9万元。 接到处理决定后,该个体承包商提出疑义:占工程造价70%以上的建筑材料均是甲方拿出发票,让该施工队到指定处拉取的,他们并未实际收到材料款,故认为不应缴纳此部分价款相应的税金,并强调说签订合同时,建设单位答应负担工程所有的税金。 税务稽查人员依据税法作出了明确的解释。首先,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之规定:提供此项工程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人是建筑施工企业,故税务机关的征税对象只能是该个体承包商,而非甲方建设单位。第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故该建筑承包商应按所承接工程总造价230万元计算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而不能扣除包工不包料的建筑材料价款后计算缴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