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发布,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第四季度的特殊优惠终于落地。
该政策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促消费”、“稳经济”的一项重要举措。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经济活动中最具有创新活力的主体,刺激其加快设备更新换代,不仅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快创造新的科技成果,而且更有利于促进制造业的快速复苏,从而刺激整个社会经济在第四季度出现较高的增长。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第四季度执行上述政策时,以下9个实务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一、高新企业在四季度花费1000元购买了一台办公打印机,由于单价低于2000元,会计上未计入固定资产,是否可以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
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税法对于固定资产并没有确定单价标准。高新企业花费1000元购买的打印机,尽管在会计处理时未计入固定资产,但该打印机已经满足了税法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要求。因此,该高新企业四季度购买的打印机可以享受优惠。
二、高新企业在四季度花费10万元购买家电设备,放在老板家中使用,是否可以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
不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该高新企业购买的家电,不是企业用的设备,不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属于不合理支出,不得税前列支。
三、高新企业在2023年10月花费10万元购买电脑用于经营,两个月后,由于公司业务发生变化,在2023年12月把电脑全部出售,是否可以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
理论上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并没有限制购买设备后在公司使用的具体时间(如购买后12个月内不得出售等)。但这种事情一定要符合公司的实际业务,如果属于实质上的倒买倒卖行为,那所购置的电脑就不属于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不能享受优惠。
四、做系统集成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四季度购买了大量设备,集成后销售给客户,该企业购买的此类设备是否能享受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
不可以。按照指南的答复精神,该系统集成企业购买的设备属于企业的存货,不是28公告所规定的固定资产,不能享受优惠。
五、高新企业在四季度购置一套生产设备花费1000万元,该设备不用于研发,是否可以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
可以。28号公告对享受优惠的设备没有单价限制,也没有用途限制。
六、高新企业在四季度购买了一栋厂房,厂房内有一条不可移动的产品生产线,企业计划使用该生产线生产产品并出售,是否可以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
不一定。28号公告所规定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但并不是所有的“不动产”都不能适用优惠。
该企业能否享受优惠关键要看合同如何签订。如果合同约定了一个总价,没有就生产线单独定价,则无法享受优惠;如果合同就生产线单独约定价格,且卖方就生产线单独开具发票,则该企业可以享受优惠。
七、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3年10月到期,且在2023年未参与重新认定,四季度购买的设备是否能享受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
可以。按照指南的答复精神,只要高新资格的有效期截止日在2023年第四季度就可以,无论是在第四季度的哪一天截止都不影响享受优惠。
八、总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分公司在第四季度购买的设备,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
可以。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所得税由总分机构合并计算。总公司在合并计算时可以直接享受上述优惠。
九、母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母公司在第四季度购买设备后租赁给子公司(非高新技术企业)使用,母公司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
享受优惠有风险。28号公告的大前提是“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母公司购买了设备后并未自用,而是租赁给子公司使用,该租赁行为不是“创新行为”,原则上不能享受优惠。
但如果子公司承租设备后用于研发,是否也能符合政策的初衷呢?理论上讲,应该也可以。实务中的问题,各人理解有差异,还是慎重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