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3〕1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监督,规范建设工程管理流程,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发〔2023〕19号)《中央财经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办法》(校发〔2023〕127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以下简称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范为依据,运用现代审计方法,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至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评价和提出咨询建议,旨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管理和廉政建设、提高投资效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修缮工程。
未被列入项目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进行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审计。
未被列入项目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管理部门可委托审计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进行合同审计咨询。
第四条 项目跟踪审计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工程交付、结算决算等建设环节。
审计处可根据工程项目的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选择全部过程、部分阶段或重要环节实施项目跟踪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 项目跟踪审计分为建设前期审计、建设期间审计、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审计三个阶段。各阶段重点环节有:项目建设程序、工程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招投标和合同履行情况、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隐蔽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设备、家具、材料采购情况以及工程价款结算、财务决算等。
第六条 建设前期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开工前的立项、招投标及经济合同签订等活动进行审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概算、规划、土地征迁和环保等文件的审批,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
(二)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事项的招投标程序的合规性及落实情况;
(三)招标控制价编制及会审情况;
(四)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审签及审定情况;
(五)建设项目或工程管理部门管理程序及内控制度等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工程设计概算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门完成设计概算内部审核后,及时填报《中央财经大学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审计申报表》送审计处;
(二)审计处在收到完整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设计概算审计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工程管理部门意见;(三)工程管理部门自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超过规定时间未回复,视为无异议;
(四)审计处根据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对设计概算审计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核实、修改,形成设计概算审计意见;
(五)审计处向工程管理部门出具设计概算审计意见书,工程管理部门参考审计意见做相应调整,并按照学校有关程序确定设计概算。
第八条 招标文件审计的主要程序:
工程管理部门编制、审核完成招标文件后,应留出充足的时间,将招标文件相关资料报至审计处,审计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由工程管理部门参考审计意见完善招标文件后发布。
第九条 招标控制价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门应在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完成后,及时填报《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审计申报表》,按照《中央财经大学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审计送审资料及要求》,报送相关资料送审;
(二)审计处在收到完整报审材料后及时进行审计,根据工程情况在5~1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管理部门送达招标控制价审核意见书;
(三)工程管理部门自接到审计处审核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超过规定时间未回复,视为无异议;
(四)审计处与工程管理部门充分沟通后,出具招标控制价审核报告,工程管理部门参考审核报告调整并确定招标控制价。
第十条 工程管理部门对跟踪审计项目所涉及的合同,填报《中央财经大学工程合同审计咨询委托书》,审计处受托提供合同审计咨询。
第十一条 建设期间审计是指从项目开工建设至竣工结算编报前,对项目相关经济管理活动和内控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各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概预算执行及控制情况;
(二)项目管理合法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项目施工、设计环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管理规定等,包括:
1.施工单位有无违规转(分)包行为;
2.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暂估价(项)等控制程序的执行;
3.大宗材料、设备及家具的采购行为、流程是否合法合规;
4.进度款支付是否符合内部管理程序及合同规定;
5.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6.工程项目管理档案归档情况等。
(三)项目造价审核与控制,包括:
1.大宗材料、设备、家具及其他主要材料确价审核;
2.工程进度款的审核;
3.重点部位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的现场审核;
4.工程洽商变更的经济性审核;
5.工程暂估价(项)确价的审核;
6.索赔费用的审核等。
(四)建设资金支付与建设项目进度、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是否匹配;
(五)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
(六)建设项目成本归集的真实性、准确性;
(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工程洽商变更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工程洽商变更事项内容审批程序的执行
1.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洽商变更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中央财经大学基建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管理办法》执行。
2.经估算,单项增减造价金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洽商变更,工程管理部门在进行内部审批流程时,应同时书面告知审计处并报送相关文件。
(二)工程洽商变更费用审计
1.在洽商变更实施完成并验收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施工单位及时向监理单位报送洽商变更费用申请资料,经监理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审计处进行审核;
2.审计处对经工程管理部门初审的洽商变更及资料进行审计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变更洽商审计意见书或审签单;
3.工程管理部门参照审计意见,对洽商变更及其费用进行调整和完善并经相关单位确认后,确定变更洽商费用,各方在定案表签章。
第十三条 工程暂估价(项)确价审计的内容和程序:
(一)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大宗暂估价材料采购价、整项暂估价、原投标报价中没有的主材或设备价等价格的确认方式和流程。
(二)审计程序:
1.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相关规定,在符合学校关于招标、采购相关规定要求和充分考虑采购周期的情况下,在工程项目开工后及时明确工程暂估价(项)采购方式、流程和定价原则方法,并拟定采购方案报审计处。
2.审计处单独或联合跟踪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审核采购方案中采购周期是否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各个环节时间的合理性等;审核拟采用的采购方式是否符合学校关于招标、采购的相关要求等。
3.审计处及时审核采购方案并提出审计意见,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拟定的采购方案进行完善并将不同意见进行反馈,经沟通讨论确定采购方案后按计划开展采购工作。
4.需要招标采购的,按照招标审计流程向审计处提交相关资料,通过招标确定价格;无需招标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报价、审计处提供价格参考区间,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程监理、部门内预算人员通过市场询价、比价等方式,综合各方意见确定价格,签署价格确认单,以此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全过程跟踪审计工程项目中,由学校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和采购家具、设备、大宗材料等,参照本条审计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进度付款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工程进度提出月进度付款报告,经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于每月月底前送审,其中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支付累计不超过合同价的90%;
(二)审计处在接到送审文件后5个工作日完成审计,并提出审计意见;
(三)经审计后,工程管理部门与施工单位按规定办理工程款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和决算审计是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一)竣工结算审计包括以下内容和程序: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经工程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后,按照《中央财经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及要求》,及时向审计处提交完整有效的竣工结算送审资料;
2.根据《中央财经大学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审计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包括以下内容和程序:
1.在收到财务处提交的竣工财务决算送审资料后,确认资料是否完整有效,编制是否符合基建财务管理规定;
2.合同履行、变更和终止情况;
3.审核项目投资及概(预)算执行情况;
4.建设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
5.待摊投资完成情况,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6.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和说明书、交付使用财产总表及明细表的编制情况等,出具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财经大学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办法》(校发〔2010〕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