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程嘉源1,丁 静2(博士)
【作者单位】1.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杭州310018;2.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分所,杭州310012
【摘要】 【摘要】当集团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仅集团公司期初和报告期的合并范围不同,而且报告期内集团公司合并报表对被处置子公司各报表的纳入范围要求亦不一致,导致纳入集团公司合并报表直接使用的被处置子公司各单体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不一致,进而导致直接按照会计准则要求简单合并起来的合并报表间勾稽关系亦不成立。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此问题未提出统一的会计处理方法。以案例直观说明此问题,并结合成因分析选取两种方案进行会计处理,结果表明两种方案具有异曲同工的效果。【关键词】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合并报表;单体报表;勾稽关系【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6)34-0052-4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和资本市场的发展,集团企业为了优化股权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的情况越来越多。对于这一事项,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CAS 33)第三十三条规定: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第三十九条规定: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以及业务,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第四十四条规定: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以及业务,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以上规定要求母公司编制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期初数中含有处置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而期末数不包含处置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并损益表包括子公司当年处置期内的损益;合并现金流量表包括子公司当年处置期内的现金流量。由于CAS 33规定的各报表的合并范围不同,若在实务中简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各类报表而不进行相应的会计分录调整,会导致各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