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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购进生产设备和支付技术专利权使用费的增值税处理<进口设备的增值税税率怎么算出来的>

从国外购进生产设备和支付技术专利权使用费的增值税处理

从国外进口设备和从国外购买技术专利使用权支付使用费是比较多见的进口业务,对于这样的业务,增值税如何处理呢?是向海关缴,还是需要代扣代缴?

一、从国外购进生产设备是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十条规定,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第二十二条规定,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因此,企业从国外进口生产设备,需要向报关地海关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包括免税申报)。海关代征增值税时使用的是对应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不能使用征收率。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进口货物适用税率分16%和10%两种。依据《关于扩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适用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4号)自2018年4月10日起,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均可适用“自报自缴”模式;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执行。

二、从国外购买技术专利权使用费是否需要扣缴增值税?

依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第二十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的,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

因此,企业从国外购进技术专利权使用费并对外支付时,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并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扣缴时采用对应的增值税税率,不存在按征收率扣缴的情况。

三、企业购进生产设备的同时向外方支付技术专利费是否需要扣缴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十一条规定,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除规定情形外)。

因此,企业购进设备,同时支付给外方的用于该设备的技术专利权使用费,可以参照混合销售的概念,向海关合并申报缴纳增值税,而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注意这种特殊情况,分析中间的构成要素,看是否属于类似混合销售或者说海关审价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情形,不要未经判断,自行代扣代缴增值税,以免既进行了代扣代缴增值税,又被海关审定计入购进设备的完税价格,并征收增值税,导致既被海关代征了进口增值税,又代扣代缴了增值税。

当企业从国外购进设备的同时购买了相应的专利权使用费时,建议企业将使用费与设备一起报关,不要拆分,以免发生双重缴纳的局面。对于一些将设备与使用费故意拆分的涉税建议方案,企业应当慎重采纳,须知:虽然申报自主,但海关税务稽查是职责。

笔者一叶税舟感悟:在未来税收安排中,凡事需要多从“不利”的方面考虑周全,冒险可能成功,但毕竟会难眠,何苦!只有当遇到了被可能处罚的问题时,才采用一些特殊的解决措施进行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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