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
中评协〔201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8年10月29日
相关附件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pdf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报告编制和出具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 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 委托履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后,由资产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 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出具的专业报告。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以“资产评估报告”名义出具书面专业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条 资产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不得有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提供必要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 资产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人要求合理确定。
第七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
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资产评估基本程序,经采取措施弥 补程序缺失,且未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但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说明资产评估程序受限情 况、处理方式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如果程序受限对评估结 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的,不得出具资产评 估报告。
第八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 项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九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同时出具中外文资产评估报告的,中外文资产评估报告存在不一致的,以中文 资产评估报告为准。
资产评估报告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 量的,应当注明该币种在评估基准日与人民币的汇率。
第十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 才可以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章 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