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提示
外贸企业出口一般都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但是也会遇到一些例外的情况,例如:出口退税率为0,超期未申报等情况,出口收入只能转内销处理。如何准确地核算出口转内销的销项税额,是困惑外贸企业财务人员的问题。我们用两个例子分两种情况来分析出口转内销的计算过程。
案例一:一般贸易出口转内销的情况
胜利公司是一家生产节能灯具的出口企业,产品远销欧美各地。2017年6月该公司纳税自查的时候发现:2016年度有一单报关出口收入漏掉申报,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发票金额为1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620万。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因为已经过申报期限,该笔出口收入适用征税政策。这种情况下如何计算销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征税政策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1)出口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6,200,000/(1+17%)=5,299,145.30
(2)计算销项税额=5,299,145.30*17%=900,854.70
温馨提醒:
对于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还需要注意税法以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关于发布的公告》规定: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见附件39),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案例二:保税进口料件方式,加工产品出口转内销的情况
盛晖公司是一家生产节能灯具的出口企业,产品远销欧美各地。该公司有一部分原材料是采用保税进口的方式进来,生产之后再出口销售。2017年6月该公司纳税自查的时候发现:2016年度有一单报关出口收入漏掉申报,贸易方式为进料非对口(保税料件加工),发票金额为1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20万。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因为已经过了申报期限,该笔出口收入适用征税政策。该公司的财务人员进行如下计算:
出口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6,200,000/(1+17%)=5,299,145.30
计算销项税额=5,299,145.30*17%=900,854.70
对于此笔收入该公司计算的销项税额是否准确?
根据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征税政策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1)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主营业务成本×(投入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生产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均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大于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
(2)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内销货物和增值税征税的出口货物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未分别核算的,其相应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进料加工手册海关核销后,出口企业应对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行清算。清算公式为:
清算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实际保税进口料件总额-退(免)税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进料加工副产品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
若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与各纳税期扣减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之和存在差额时,应在清算的当期相应调整销项税额。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大于出口货物离岸金额时,其差额部分不得扣减其他出口货物金额。
根据文件规定,保税进口料件生产的出口商品转内销可以扣减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假设该公司该笔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是5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涉及的销项税额计算如下:
出口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6,200,000-5,000,000)/(1+17%)=1,025,641.03
计算销项税额=1,025,641.03*17%=174,358.98
多计算税项税额726,495.72元(900,854.70-174,35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