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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如何界定主播“合理避税”与“偷漏税”?<个体工商户偷税漏税举报>

律师解读|如何界定主播“合理避税”与“偷漏税”?

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消息,主播朱宸慧(雪梨)、林珊珊因偷逃税款,将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分别计6555.31万元和2767.25万元。对此,雪梨、林珊珊分别于微博发布致歉信回应,称完全接受税务部分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及时补缴税款、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同时宣布将暂停直播间直播,进行规范和整顿。

9月28日国家税务局公众号发文称,9月,国家税务总局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统筹协调浙江、广西等地税务部门,依法对这两名主播及相关企业进行立案检查。检查发现,两名主播均涉嫌违规将个人收入转变为企业经营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涉税金额较大。当时曾有消息称文中所指主播疑似雪梨,凤凰网电商研究院当时向宸帆方面求证,对方予以否认。

今日早间,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官网公布的信息,经查,雪梨、林珊珊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在上海、广西、江西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两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检查中,税务部门发现李志强涉嫌策划、实施和帮助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并干扰税务机关调查。目前,税务部门已依法对李志强进行立案检查,将依法另行处理。同时,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还发现其他个别网络主播在文娱领域税收综合治理中自查自纠不到位,存在涉嫌偷逃税行为,正由属地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稽查。

对此,有网友不解,认为“拆分个人收入,注册个独企业,把个人支出挂到公司账上当经营成本,从而转化为企业所得”此举为常见的“合法避税”方式,为何此案例中被判定为偷漏税?

北京财能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CEO成艳华向凤凰网电商研究院表示,此案例关键是简单粗暴去税务洼地注册公司,把原本是工资薪酬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变成了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从而改变了收入类型,达到偷逃税的目的。本质是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去成立公司,完全是为了开票避税,所以被界定没有真实业务的虚开。

关于此次案例中主播方为何判罚为偷漏税、其中可能涉及到的具体违法问题、直播电商行业中是否还有其他避税行为存在违法风险、行业企业应注意自查哪些问题等网红主播、直播电商行业相关财税问题,凤凰网电商研究院咨询了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强律师,华税税务师事务所业务经理杨胜明,以下是对话全文:

1 据披露,网红主播雪梨、林珊珊是在上海、广西、江西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

有观点认为此为“合法避税”方式,为何此次被判定为偷逃税款?具体可能涉及到哪些环节的违法问题?

避税和偷逃税的界限,在于是否违反税法的明文规定。根据杭州市税务局披露的信息,朱宸慧(雪梨)、林珊珊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分别把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8445.61万元、4199.5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分别偷逃个人所得税3036.95万、1311.94万元。从中我们可以得到两个信息:

一是税务机关已经认定两人取得的收入本质上属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这种认定是基于基础法律关系作出的。税法与民法虽然是两个法律体系,但在没有特殊理由的情况下,税法应当尊重民法已经认定的基础法律事实,不能对其作出任意的改变或修正。因此,对于收入的定性,不仅要看取得收入的途径和形式,还要关注基础法律关系。如果在民事上,两人直接和直播平台签订劳务合同,建立了劳务关系,或者直接和经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相应的收入就应当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并按照综合所得进行申报,无论两人后续采用何种手段掩饰收入的性质,都不能影响根据基础法律关系对收入的定性。在建立了劳务或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又设立个人独资的空壳企业,不发生任何实质性业务,仅仅将相应报酬通过个人独资企业转付给个人,就对相应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申报纳税,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已经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明文规定,构成偷税行为。

二是本次处罚的行为其实不单单是改变收入性质,还有“虚构业务”。这一点从两人实际少缴的税款金额中也可发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均属综合所得,适用3%-45%的税率,而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利润属于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由于涉案业务金额很大,应当是顶格适用税率。从两人收入总额来看,10%的名义税率差距,不可能分别达到节省3036.95万、1311.94万税负的效果。因此,两人可能还采取了“在帐簿上多列支出”的违法行为,同样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明文规定,构成偷税行为。

2 据您了解,直播电商行业此类避税行为/偷逃税行为是否普遍?具体表现如何?从此次事件来看,是否会影响整个直播电商、网红行业?在这一行业“合法避税”的界限或范围在哪里?

高收入意味着高税负,因此,高收入群体天然有节税的诉求,而一旦筹划不当,极可能构成避税甚至偷逃税行为。直播电商行业虽然是一个相对新兴的领域,但目前也已经探索出了一些比较成熟的业务模式,行业内部出现了明显的两极分化。很多带货主播在节日期间的日销售额高达数十亿甚至上百亿,可以想象其分得的提成也非常可观,如何降低税负也成了首要问题。对于这部分高收入主播,避税和偷逃税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

此次事件并不是个例。直播电商属于文娱领域的一部分,近年来,文娱领域先后出现范冰冰案,郑爽、张恒案等大案要案,包括本案在内,这些案例意味着行业内存在严重的偷漏税问题。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的多项政策,也为文娱领域强化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力度提供了依据。因此,本案决非终点,更可能是一个开始,未来针对直播电商,或许会部署专项税务稽查活动,并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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