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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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填报>

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

 

 

总则

 

文化部制定的《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是对全国由文化部门(含文化系统和文物系统)主办的或实行行业管理的文化及相关产业,以及文化部门主办的非文化及相关产业等,定期进行全面调查的统计报表制度。

 

 

一、基本概念及涵义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对全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的标准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行业类别,即每一个行业类别都按照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归类,而不是依据行政事业编制、会计制度和部门管理归类。

一个行业(或产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机构的集合。是按照各机构(或劳动者)从事的经济活动进行分类。在划分国民经济行业时,一个机构的行业性质是根据该机构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确定的。如果一个机构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则按主要活动确定行业。

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三次产业划分:

第一产业,指农业、林业、牧业、渔业。

第二产业,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指除上述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类产业。

第三产业的分类: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根据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活动的属性特点,划分为公益性文化活动和经营性文化活动两大类。

文化及相关产业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的派生分类,有文化服务和相关文化服务两大类:

文化服务:主要有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其他文化服务。

相关文化服务:主要有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

本制度调查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根据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活动的属性特点和财务核算形式划分,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两大类。

文化及相关产业活动的价值体现在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一致性上,即为社会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同时,为国民经济发展创造物质财富。

 

非文化及相关产业:指由文化部门主办的不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其他各类行业活动。

非文化及相关产业在为国民经济发展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也为文化的繁荣与发展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

 

 

二、调查性质与目的

 

本制度的制定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文化为核心,以服务于构建高效而又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发展文化及相关产业为目的,而建立一套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

本制度制定的指标体系立足于获取客观翔实的统计数据,分析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发展动态,分析微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状况,反映文化体制改革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与难点,反映文化及相关产业宏观规模、水平、结构,以及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份额等。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提供统计服务和决策依据,同时为社会各界了解文化工作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三、调查对象与内容

 

调查对象:

本制度的调查对象,有法人机构和产业活动机构两大类。

法人机构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机构签订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的独立核算机构。

产业活动机构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

(1)位于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核算资料的单独核算机构或附属机构。

调查内容:

本制度的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被调查机构的从业人员情况、资产设施拥有量、财务经营状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等四大方面内容。

  

 

四、统计表

 

本制度制发的统计表,有基层表和综合表两种。

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是填报基层表的依据,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制度。

原始记录由基层机构根据发生的统计事项,随时进行登记。

统计台账由基层机构根据原始记录登记,并定期进行加总。

基层报表由基层机构根据统计台账、会计报表、政府统计部门的定期统计报表等有关业务活动或管理资料,按报告期填报。

综合表是由计算机完成对基层报表进行综合汇总的报表。

有关统计表的表式、指标解释及报送要求附后。

 

 

五、统计报表的审核汇总和逐级上报

   

本制度制发的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均由文化(以下均含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用电子计算机进行统计汇总,即将本辖区内的所有基层统计报表录入计算机,汇总出本辖区相关的综合年报。

 

1、基层报表的填报

要求基层统计报表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口径逐项填报,务必做到标识部分的各项代码和报表内的各项指标数据不重、不漏;并严格按照各项指标的计量单位填报,不得随意改变计量单位;报表要整洁,字迹要清晰。认真审核后,经本机构负责人签字和加盖本机构公章后,按期上报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报表的审核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首先将本级所有文化基层机构上报的统计报表收集齐全,并对基层统计报表逐一进行逻辑关系和平衡关系审核。再将本级所有基层报表数据录入计算机,用计算机系统软件提供的审核功能进行再次审核、汇总、备份、上报。

 

3、综合汇总及信息反馈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本地综合年报的计算机汇总工作,并向下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有关的综合统计信息。

 

六、实施要点

为确保本制度有效地实施,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抓好以下要点:

   

1、加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是文化统计工作的规范和准绳,是实施本制度的根本保证。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机构的领导及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法规,明确各自的职责、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有效地组织实施,保证统计资料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文化建设中的服务与监督作用。

   

2、健全机构、充实人员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是实行文化文物统计工作的组织保证,也是开展统计工作的前提。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健全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中的统计机构,充实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机构的专职或固定兼职统计人员,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稳定,特别是统计年报工作要自始至终有专人抓到底。

 

3、抓好基础建设、提高统计水平

基层机构的统计基础信息建设是实施统计工作、提高统计质量的关键环节。各基层机构要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基层的核算制度,加强统计数据管理;保证凭证和记录的完整,数字准确,防止数出多门。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制度的贯彻落实,采取短期培训等措施,组织专题性质的统计业务知识、计算机应用技术的学习。统计人员既要熟悉掌握统计专业知识和计算机应用技术,还应广泛熟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统计业务水平;并向相关领域的业务人员普及统计基本知识。

为实现统计职能转变,要不断推进管理创新,逐步完善由部门统计向行业统计的转变。

  

4、加强基层表填报的组织工作

基层表填报的组织工作,是贯彻本制度的主要环节。各基层机构的负责人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组织本机构的统计人员和有关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集中时间和精力,认真学习并掌握本制度中的统计知识,真正做到懂表、识表,理解指标涵义,明确计量单位。同时明确内部填报工作的责任,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根据基层表的调查内容,哪个部门、哪个人管理日常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或其他基础资料,就由哪个部门或哪个人负责年度时期数和年末时点数的归纳、整理工作,然后负责如实提供完整数字和有关资料给本机构的统计人员。统计人员负责综合汇总本机构的数据及相关资料,并对数据的逻辑关系、平衡关系进行认真审核,还要与本机构的历史资料进行对比;遇有差错,分清责任,及时追查,纠正错漏;填写正式表格,交有关负责人审阅,履行签证手续,按时上报。 

   

5、准确掌握统计口径

本制度使用的统计指标、计量单位、各种分类和编码等,是根据文化部门的业务特点,结合国家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国家标准和政策规定而编制拟定的。各地要准确掌握本制度的统计口径,不另外采用其他口径。在本制度规定的统计口径没有改变以前,其他方面如有改变,则仍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6、统计职能部门的综合与协调作用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内对应的业务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统计调查。各业务行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收集齐对应行业的基层报表并完成数据的录入、审核和汇总后,送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内的计财部门进行综合汇总。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与必要性的认识,协调各业务部门的相应统计职能,全面完成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

 

7、加强统计监督 搞好优质服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强化统计的监督职能,保障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能不受侵犯。统计监督的作用,应寓于优质统计服务之中。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要及时提供准确、系统、丰富的统计数据,写出内容充实、符合客观情况、具有观察力的统计分析报告,为党政领导机关决策服务。

 

8、加强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

加强统计手段现代化,是实行统计监督、提供统计优质服务的重要保证之一。计算机具有数据处理快、准确性高、便于对数据进行多种平衡关系、逻辑关系的审核检错等功能,是科学开展统计工作的重要手段。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计算机的升级换代,尤其是一些县、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计算机的配备工作,用较先进的手段来保证统计工作的时效性与准确性。统计人员要努力学习业务、重视知识更新,利用计算机技术这一现代化工具,开展对统计资料的深入分析和研究工作。

 

9、其他统计调查

为了广泛了解社会经济现象在文化工作中的反映,在必要时可采取多样性的统计调查,用典型调查、抽样调查和一次性调查等,弥补年报的不足。

不论用以上哪一种调查方式制发的调查表,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 则

   

本制度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统计指标解释

 

一、标识代码解释

 

标识代码是指在计算机“全国文化文物统计系统”中录入相应代码数字,供程序汇总运行时作判断识别用。标识代码务必填报准确。标识代码填报出错,将直接影响到数据的汇总结果。

1、机录代码:是各个填表机构的代码,该代码在每一种基层表数据库中具有唯一性。在基层表录入计算机时,由受表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号并录入。

2、填表机构名称(公章):由填表机构填报本机构名称的全称,并加盖本机构的公章。

3、邮政编码:由填表机构填报本机构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4、电话号码:应填报填表人的联系电话,如通过总机转接的电话,需填报分机号码。

5、详细地址:由填表机构填报本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及门牌号码。

6、行业代码:由受表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填表机构的行业分类,参照本制度所附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和“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以及“全国文化文物统计系统计算机编码说明”中行业细分类代码,对应填入下方的方框内。

7、企业、事业机构:由填表机构依据本机构执行的会计制度类型,分别填报相应的统计报表。

8、地区代码:依据国务院公布的行政区划和统计局公布的地区代码填报。本地区各业务部门录入的地区代码必须一致。

9、机构的管理级别:本制度调查的全部机构按其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级别划分,有“中央”,“省、区、市”,“地、市”,“县、市及以下”,“乡镇、街道”五级。

10、登记注册类型:本制度调查的全部机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有“内资企业(机构)”,“港、澳、台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

由填表机构根据本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类型,将对应的号码填入下方的方框内,事业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内资企业(机构)”又分:国有企业(机构),集体企业(机构),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机构)等八类。

“港、澳、台投资企业”又分: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四类。

“外商投资企业”又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四类。

“内资企业(机构)”分类:

国有企业(机构):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集体企业(机构):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机构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机构):是指上述企业(机构)类别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港、澳、台投资企业”分类: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并且港、澳、台商的股本已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控股比例的股份有限公司。(凡是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未达到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分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并且外资的股本已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控股比例的股份有限公司。(凡是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未达到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1、部门判别:本制度调查的全部机构按其所属部门划分,有文化部门(含文物)和其他部门两大类。

由填表机构根据本机构所属部门,选择其中一项,将对应的号码填入下方的方框内。

12、系统判别:本制度调查的文化部门机构按其所属系统分类,有文化系统和文物系统两部分。

由填表机构根据本机构所属系统,选择其中一项,将对应的号码填入下方的方框内。

13、隶属关系:本制度调查的文化部门机构按其隶属关系分类,有直属和非直属两部分。

直属:指文化部门举办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一级机构。

非直属:指文化部门举办的不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二级机构。

由填表机构根据本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选择其中一项,将对应的号码填入下方的方框内。

14、机构类型、经营类型:由填表机构根据本机构所属类型选择其中一项,将对应的号码填入下方的方框内。

15、活动状态:指按规定的报告期截止日之时填表机构的活动状态填报。由填表机构选择其中一项,将对应的号码填入下方的方框内。

 

 

二、通用指标解释

 

行业、机构、从业人员指标解释

 

1、行业、机构指标解释

本制度调查的机构,指由文化部门主办或实行行业管理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机构以及由文化部门主办的非文化及相关产业机构等。

文艺创作与表演:指文学、美术创造和表演艺术(如戏剧、戏曲、歌舞、舞蹈、音乐、曲艺、杂技、马戏、木偶、皮影等各种表演艺术)等活动。包括文学(含电影、电视剧剧本)、音乐、歌曲、舞蹈、戏曲、曲艺等的创作);美术(绘画、雕塑)、工艺品、书法、篆刻等的艺术创作;编导、演员的表演、创作活动;剧务、舞台美工、服装道具、灯光音响等活动;民族艺术创作;其他未列明的文艺创作、表演及辅助活动。

艺术创作机构:指有专职创作人员、独立建制的剧目创作室(组)、美术创作室(组)及各类画院等专门从事艺术创作的机构。不包括业余性质的文艺创作机构。

艺术表演团体:指由文化部门主办或实行行业管理(经文化市场行政部门审批或已申报登记并领取相关许可证),专门从事表演艺术等活动的各类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含民间职业剧团。如话剧团、方言话剧团、滑稽剧团、儿童剧团、歌剧团、舞剧团、歌舞剧团、歌舞团、轻音乐团、乐团、合唱团、文工团、文宣队、乌兰牧骑、京剧团、昆剧团、地方戏曲剧团、曲艺团、杂技团、马戏团、木偶团、皮影团等以及由若干剧种组成的综合性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不包括半工半艺、半农半艺的剧团。各类专业艺术表演团体,除部队系统外,均应统计。

艺术表演场馆: 指由文化部门主办或实行行业管理(经文化市场行政部门审批或已申报登记并领取相关许可证),有观众席、舞台、灯光设备,公开售票、专供文艺团体演出的文化活动场所。包括剧院(场)、音乐厅、歌剧院(场)、舞剧院(场)、话剧院(场)、戏院、马戏场、影剧院等进行文艺表演的场所。不包括电影院、礼堂、体育场馆、美术馆及绘画、雕塑等艺术馆。附属于文化部门机构内非独立核算的剧场、排演场,公开营业的也应单独统计。

图书馆:指各类图书馆的管理与服务(对文献和信息的搜集、整理、存储、利用和管理,向社会公众开放并提供科学、文化等各种知识普及教育)。包括公共图书馆和各类机构内部举办的或单独举办的图书馆的管理与服务。不包括部队系统以及文化馆(文化中心、群众艺术馆)、文化站内设的图书室。

公共图书馆:指文化部门主办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图书馆。

其他部门图书馆:是指除文化部门主办的公共图书馆以外的图书馆机构,如教育、科研、厂矿企业等举办的图书馆。

群众文化活动: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场所的管理和组织活动。包括文化馆(含综合性文化中心、群众艺术馆)、文化站、文化宫、少年宫等群众文化活动。在本制度中,目前暂不统计文化部门以外的文化宫和少年宫。

文化馆(含综合性文化中心、群众艺术馆)、文化站:指专门从事群众文化活动的群众文化场馆。不包括临时抽调人员组成、没有编制的农村和街道文化工作队、服务站等。

文化市场执法机构:指专门从事文化市场依法管理与执法检查的事业机构。如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化市场稽查队等。

文化艺术研究机构:指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任务,有一定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定数量、质量的研究人员,有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主要进行文化艺术研究(含科技)的机构。在研究机构中,凡财务上独立核算盈亏的为独立研究机构,财务上非独立核算的为非独立研究机构。

文化部门教育机构:指文化部门主办的高等艺术职业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文化干部院校、其他文化艺术教育机构。

高等艺术职业院校:指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主办的,纳入国家招生计划,通过国家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和相当于高中学历者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艺术学校。高等艺术院校均应填报国家教委统一印发的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基层报表”,高等艺术院校举办的分校(教学点)或大专班,不计校数。机构、学生人数应与向各级教委填报的“普通高等学校基层报表”的数字相一致。职工人数应填报年末时点数;培训干部应填报当年累计结业人数。在本制度中,只统计由文化部门主办和管理的院校。

中等艺术学校:指文化部门内由文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纳入国家招生计划,按国家规定组织入学考试,招收小学或初中(或部分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者,实施中等艺术教育、培养中等艺术人才的全日制专业学校。中等艺术学校均应填报国家教委的学年度“中等专业学校基层报表”,各校举办的分校(或校外班)不计校数。机构、学生人数应与向各级教委填报的学年度“中等专业学校基层报表”的数字相一致。职工人数和培训干部人数的填报口径同“高等艺术院校”。

文化干部院校:指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培养和训练文化干部的成人高等教育院校。

其他教育机构:指不填报国家教委制发的教育事业基层报表的非正规的艺术学校、训练班等教育机构。不包括随团的学员班。

其他文化事业机构、其他文化企业和非文化产业:指不属于以上分类的文化部门内其他的文化事业机构和其他的各类企业机构。

艺术展览机构:指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具有一定的展出面积、展出设备,专门供艺术作品展览用的场所。不包括文化馆(文化中心、群众艺术馆)内设的非独立核算的展览场所。

出版业:包括书、报、杂志、音像制品的出版活动,如报社、杂志社、音像出版社、图书出版社等。

在本制度中,目前仅统计文化主管部门直属的独立核算的出版机构,以及文化机构办的独立核算的出版机构。

 

文化市场经营机构:指经文化市场行政部门审批或已申报登记并领取相关许可证的、从事文化经营和文化服务活动的机构。

文化市场经营机构主要由以下统计调查对象组成:

演出经纪机构:指经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申领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娱乐性文艺演出的经纪代理,以及各种以经纪代理为主的演出公司等。不包括作家、艺术家个人的经纪代理活动;影视演员经纪人代理活动;歌唱演员经纪人代理活动;模特演员经纪人代理活动;演员推荐、选派活动;出版和著作权代理活动;为文艺演出、晚会、艺术节、大赛等进行策划、组织活动;为演员个人形象包装设计活动。

室内娱乐场所:指室内各种娱乐活动和以娱乐为主的活动。包括夜总会、歌舞厅,卡拉OK厅,练歌房等的活动;电子游艺厅的活动;室内娱乐设施的游戏、游艺活动等。不包括台球、保龄球、飞镖、健身中心等休闲健身娱乐场所;电影院、录像厅;酒吧、咖啡厅;网吧、氧吧;室内游泳馆等。

歌舞厅:指以消费者欣赏歌手等演艺人员表演,并可伴着音乐跳舞为主的娱乐场所。

卡拉OK厅:指带有录放音响设备伴奏进行演唱歌曲形式的娱乐场所。

电子游戏、游艺经营场所:指借助各种游戏、游艺工具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机构:指从事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活动的机构。按照行业代码分为音像制品批发机构和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机构。

网络文化经营机构:指向文化市场行政部门申领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从事或提供网络游戏、网络音乐下载等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机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指通过计算机等设备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娱乐文化服务场所。

艺术品经营机构:指从事美术品或艺术品经营、销售活动、艺术品经纪代理、拍卖活动以及与美术品销售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服务类经营活动的机构,主要包括画廊、画店、美术品公司、艺术品经纪代理机构和艺术品展览、评估、鉴定机构。

画廊、画店、美术品公司:指从事与美术品或艺术品销售有直接关系的各种展销经营服务机构。

艺术品拍卖机构:指经营艺术品拍卖销售的机构。

艺术品鉴定机构:指从事艺术品评估、鉴定等经营服务的机构。

文化市场连锁经营机构:指由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文化市场连锁经营机构,不包括直营门店。

文化市场其他经营机构:指不属于以上分类的文化市场其他经营服务机构,如演艺厅、提供助兴演出的酒吧、餐厅、浴场、餐饮卡拉OK厅、台球室、小型游乐场等。

本制度对文化市场经营机构实行行业性统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文化市场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管理执法机构,依法对本辖区的文化市场经营机构进行统计调查,并完成全部数据的录入、审核和汇总。

 

文物及文化保护:指对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并经有关部门鉴定,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活动;对我国语言、文字、民间文化艺术、民俗等非物质遗产的文化保护和管理活动。包括近现代重要史迹及具有代表性、纪念性的建筑物的保护(含革命遗址、纪念碑、名人故居);寺庙、清真寺、教堂及各种祠、堂、碑遗址的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地、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的保护;民族语言、文字遗产保护;民间艺术(民间传说、神话、歌谣、故事、音乐、舞蹈、戏曲、曲艺、皮影、绘画、剪纸等)遗产保护;民间、民俗传统活动(传统节日、庆典、民族艺术活动、民族体育活动等)遗产保护;民族制作(建筑风格、服饰、家具、木器、陶器、铜器等)遗产保护;其他未列明的文物与文化保护。

博物馆:指为了研究、教育、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向公众开放,非营利性、永久性社会服务机构,包括以博物馆(院)、纪念馆(舍)、美术(艺术)馆、科技馆、陈列馆等专有名称开展活动的单位。

综合性博物馆:指综合收藏、展示自然、历史(含革命史和建设成就)、艺术等方面藏品的博物馆。如:黑龙江省博物馆、内蒙古博物馆、甘肃省博物馆、贵州省博物馆、南通博物苑、旅顺博物馆等。

    历史类博物馆:指主要收藏、展示关于国家(地区)、民族、社会发展、重大事件和人物的历史的文物资料的博物馆。如国家博物馆、陕西历史博物馆、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东北烈士纪念馆、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遵义会议会址纪念馆、黑龙江省民族博物馆、河北省民俗博物馆等。

    艺术类博物馆:指主要收藏、展示艺术品、工艺品文物(美术、工艺品、绘画、书法、篆刻、民间艺术)的博物馆。如故宫博物院、上海博物馆、南阳汉画像馆、广东民间工艺馆、武强年画博物馆、徐悲鸿纪念馆、天津戏剧博物馆、景德镇陶瓷历史博物馆等。

    自然、科技类博物馆:指主要收藏、展示自然物种历史、发展以及反映科学技术成果方面标本、实物的博物馆。如天津自然博物馆、自贡恐龙博物馆、中国科学技术馆、中国地质博物馆、柳州白莲洞洞穴科学博物馆等。

    其他博物馆:指上述4类博物馆之外,内容独特的行业性、专门性博物馆。如中国丝绸博物馆、中国茶叶博物馆、以及农业、体育、邮电、中药、交通、水利、煤炭、林业、公安、儿童等专门博物馆。

文物考古研究所:是各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的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机构承担有关文物的调查、保护、发掘、研究和宣传工作,对地、市、县的文物工作进行业务辅导的机构。

古建所:从事古建筑及其它地上不可移动文物维修保护、勘察、设计的专业技术机构。

文保中心:从事地上不可移动文物维修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及相关技术研究、保护试验、监测的专业综合机构。

文物商店: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文物购销经营单位。

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站: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

古建公司:一般指省级古建所或文保中心下属的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施工企业。

监理公司:一般指省级古建所或文保中心下属的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作的企业。

 

2、从业人员指标解释

本制度调查的从业人员,指在文化部门主办或实行行业管理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机构以及由文化部门主办的非文化产业等机构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机构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其具体指标涵义同政府统计部门“劳动情况统计”指标解释。

高级职称:指已获得高级职称的全部人员。

中级职称:指已获得中级职称的全部人员。

具有专业资质人数:指具有考古领队专业资格、文物保护工程职业资格两类人员。

具有考古领队专业资格人数:指经国家文物局审核并获得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职业资格人数:指本机构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具有文博和工程系列职称人数:指具有文博和工程系列的高、中、初级职称的人数。

从事文物修复人员:指专业人员中以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为主的文物保护、修复工作的科研人员。

从事文物考古勘探技工人员:指从事考古、绘图、修复等方面的技术工人。

安全保卫人员:指从事文物安全保卫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聘用人员。

 

经费指标解释

 

1、事业经费指标解释

本制度调查的全部事业机构和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机构经费收支财务决算数,如实填报统计表的事业经费和行政经费指标。

(1)资产合计:反映填表机构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取自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合计年末数。

(2)固定资产原值:反映填表机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该指标根据会计核算中固定资产资料计算填列。取自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原值年末数。

(3)本年收入合计:反映填表机构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预算外资金收入等)、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①财政拨款:反映填表机构本年度实际收到的本级财政拨款(含一般预算拨款和基金预算拨款)。一级预算单位收到的应拨给下级单位使用的款项,年终时尚未拨出的,在编制财务决算表和填报统计报表时,应列为本机构的财政拨款。

②上级补助收入:反映填表机构从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机构取得的非财政拨款收入。

③事业收入:反映填表机构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填列本机构收到的财政预算外专户实际核拨数;有核准留用的也包括在内。

④经营收入:反映填表机构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在确认经营收入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经营收入是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而不是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二是经营收入是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而不是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⑤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反映填表机构举办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按有关规定上缴给填表机构的收入。

⑥其他收入:反映填表机构取得的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本机构直接收到的非本级财政拨付的专项或补贴经费也包括在内。

(4)本年支出合计:反映填表机构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资产耗费和损失等支出情况,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结转自筹基建。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支出决算表和支出决算明细表对应填报。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下设置明细科目: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这些科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行政事业性项目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的明细情况,不含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的情况。

①基本支出:反映填表机构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②项目支出:反映填表机构为完成本机构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项目支出按照性质分为行政事业性项目支出、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

③经营支出:反映填表机构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在经营活动中应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无法归集的,应按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④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填表机构开支的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⑤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填表机构购买商品(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等)和服务的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维修(护)费:反映填表机构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差旅费:反映填表机构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以及干部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方面的支出。

劳务费:反映填表机构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福利费:反映填表机构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费支出。

税金支出:反映填表机构向国家交纳的各种税金,如房产税、营业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费、养路费、排污费等。从基本建设支出、结余和收益中支付的税金不包括在内。

⑥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反映政府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费、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以及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抚恤金指按规定支付给烈士家属、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革命残疾人员的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各项抚恤金。生活补助指按规定支付给优抚对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家属生活补助,因公负伤等住院治疗、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等。

⑦其他资本性支出:反映填表机构使用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如: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其他资本性支出。

各种设备购置费:反映填表机构用于购置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但按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种设备的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含车辆购置税)、信息网络购建(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开发应用)、图书购置、档案设备购置费等。

2、企业经费指标解释

资产合计:反映填表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有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等分类。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固定资产原值:反映填表企业在建造、购置、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全部货币总额。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项的年末数填列。

本年折旧:反映填表企业在报告年度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列。

负债总计: 反映填表企业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有义务合计数,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所有者权益合计:反映所有者在填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实收资本:反映填表企业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其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收资本”按扣除“已归还投资”后的净额填列。

国家资本金:反映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对填表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损益及分配

(1)营业收入:反映填表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取得的全部收入。

营业收入合计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填列。企业填写营业收入合计指标时,一般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各自的“主营业务收入”的本年累计数与“其他业务收入”的本期累计数之和填写。

主营业务收入:反映填表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总额。此项目应根据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填列。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工程结算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项目发生额的期末累计数填列。

(2)主营业务成本:反映填表企业从事主要业务活动直接发生的实际成本。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期末累计填列。

(3)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反映填表企业从事主要业务活动而由主营业务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4)主营业务利润:反映填表企业经营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利润。工业企业为“产品销售利润”;交通运输业为“营运业务利润”;建筑企业为“工程结算利润”;服务企业为“经营利润”。

(5)其他业务利润:反映填表企业从事主要业务以外的业务活动所产生的利润。

(6)营业费用:反映填表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经营费用。包括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经营租赁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为销售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业务费等经营费用。

(7)管理费用:反映填表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公司经费(直接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差旅费和会议费等)、咨询费、聘请中介机构费、诉讼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绿化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业务招待费、提取的坏账准备等。

税金:反映填表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根据“管理费用明细表”或“管理费用”科目中有关项目归纳填报。

养老失业等保险费:反映填表企业在社会保障部门和保险公司为本企业职工支付的劳动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反映填表企业当年在职工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当年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购房补贴、住房补贴等支出。

差旅费: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的对应项目填报。

工会经费:反映填表企业按规定计提的拔交工会使用的费用,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的对应项目填报。

(8)财务费用:反映填表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利息支出: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利息支出总额。

(9)营业利润:反映填表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利润,即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净额。其他业务利润是指其他业务收入减去其他业务支出后的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期末累计数填列。

(10)补贴收入:反映填表企业按规定应收取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

财政拨款:反映填表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收入,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资本投入。

(11)利润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减去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填表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期末累计数填列。

(12)所得税:反映填表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报告期应交的所得税。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期末累积数填报。 

(13)工资、福利费、增值税:

本年应付工资总额:反映填表企业报告期内应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它反映企业本期累计提取的应付工资总额,而不是会计“应付工资总额”科目的余额。根据会计“应付工资总额”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

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反映填表企业在报告期内累计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总额,它反映本期应付福利费总额的全部发生额,而不是“应付福利费总额”科目的余额。根据会计“应付福利总额”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

本年应交增值税:反映填表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应计算交纳的增值税。

 

3、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消耗的指标解释

增加值:反映产业机构在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创造的新增加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反映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

一个生产机构的增加值代表了这个机构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贡献份额。

本制度对增加值的统计,仅限于本制度规定的调查对象。

增加值收入法的计算公式:

增加值= 劳动者报酬+ 生产税净额+ 固定资产折旧+ 营业盈余。

(1)劳动者报酬:反映劳动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获得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津贴,包括货币形式的,实物形式的,包括劳动者所享受的公费医疗、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2)生产税净额:反映生产税减生产补贴后的余额,及税金支出减补贴收入的余额。生产税指政府对产业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征收的各种税、附加费等。生产补贴指政府对产业机构的单方面转移支出,包括政策性补贴等。

(3)固定资产折旧:反映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按统一规定的折旧率虚拟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该指标反映固定资产在当期的转移价值。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机构以实际提取的折旧费为准。不计提折旧的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折旧率和固定资产原值计算虚拟折旧。

(4)营业盈余:反映产业机构创造的增加值扣除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

①事业增加值计算方法:

增加值 = 劳动者报酬 + 生产税净额 + 固定资产折旧 + 营业盈余

劳动者报酬= 工资福利支出+ 福利费+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劳务费 + 差旅费 ×6.4%-(抚恤金和生活补助+ 助学金)

生产税净额= 税金支出

固定资产折旧= 年末固定资产原值 ×4%

营业盈余= (本年收入合计 – 本年支出合计)×[(经营收入+ 事业收入)÷ 本年收入合计]

②企业增加值计算方法:

增加值= 劳动者报酬+ 生产税净额 + 固定资产折旧 + 营业盈余

劳动者报酬= 本年应付工资总额+ 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 养老、失业等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 工会经费×60%+ 差旅费 ×6.4%

固定资产折旧= 本年折旧

生产税净额=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管理费用中的税金+ 本年应交增值税

营业盈余= 营业利润+ 补贴收入  

 

总产出:反映产业机构的全部生产活动总成果或总规模,也称总产品。它既包括转移价值,也包括新增价值,因此,它是中间投入与增加值之和。总产出包括企业总产出和事业总产出两种。

①企业总产出计算方法:

总产出= 主营业务收入

②事业总产出计算方法:

事业总产出= 工资福利支出+ 商品和服务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 抚恤金和生活补助 –助学金)- 各种设备购置费+ 年末固定资产原值 ×4% + (本年收入合计 – 本年支出合计)×{(经营收入+ 事业收入) ÷ 本年收入合计}

 

中间消耗:指产业机构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换的物质产品和服务价值。是总产出中的转移价值,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称物质产品投入,消耗或转换的服务称服务投入。中间消耗包括企业中间消耗和事业中间消耗两种。

中间消耗计算方法:

中间消耗= 总产出 – 增加值

 

4、公用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解释

公用房屋建筑面积:指文化部门、房产部门拥有产权,或产权虽归政府部门所有,但交由填表机构长期固定、无偿使用的各种办公和业务用房。包括单身宿舍、学生宿舍和暂被家属、职工或学生挤占了的非居住用房,不包括职工家属宿舍和租用的民房。公用房屋建筑面积均按总的建筑面积(指从外墙算起的各房屋面积相加之和)填报,此项指标的其中数(如书库、阅览室、教学用房、文物库房等),凡属独立建筑的均按建筑面积统计;凡属非独立建筑的均按使用面积统计;二者兼有的,可按两种方法统计加总。

 

 

三、专业指标解释

 

专业指标解释附在各基层表后。

 

文基1表专业指标解释

本表由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艺术表演团体填报。由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报、审核、汇总。

1、本年上演剧目:指由戏曲、话剧、歌剧、舞剧、歌舞剧、木偶、皮影等剧团在本年上演的剧目。但不包括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单个小节目的创作演出。

2、本团创作首演剧目:指由戏曲、话剧、歌剧、舞剧、歌舞剧、木偶、皮影等剧团新近创作的在本年首演且单个剧目演出时间超过一小时的创作表演剧目。但不包括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单个小节目的创作演出。

3、演出场次:指以场为计量单位的在国内和国外的艺术表演的次数。

场数的计算,通常以售票、发票一次(或在其他地点进行一次艺术表演活动相当于剧场演出一场的时间)为一场。按时收费的,按日场、晚场或早场等一般习惯(约1至2小时)计算。评弹等曲艺演出计算场数,可按演出1至2小时为一场的原则进行折算。独幕剧或音乐、舞蹈、曲、杂、木、皮节目组成专场演出时,不论包括几个独幕剧或节目,一律按一场计算。

4、国内演出场次:指在国内的艺术表演的次数,包括售票、包场等有演出收入的演出场数和到老、少、边、山、穷地区免费演出的场数,以及参加汇演、调演等无演出收入的公开演出场次。不包括彩排审查和内部观摩演出等无演出收入场数。

5、农村演出场次:指各级剧团到(乡镇及以下)农村和林区、牧区、渔区的演出。不论在本省或外省,凡到上述地区演出,均计入农村演出。

6、本团创作首演剧目演出场次:指由上述剧团新近创作的在本年首演的剧目演出总场次。

7、国内演出观众人次:指计入演出场数相关的观众人次。按时收费的,按进场观众人数计数,不论进场早晚,在场内时间多久,进一人,算一人次。

8、 本团创作首演剧目观众人次:指观看由上述剧团新近创作的在本年首演的剧目演出总观众人次。

 

文基1A表专业指标解释

本表是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艺术表演团体填报。

文化部门举办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由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报、审核、汇总。

文化部门外,经文化市场行政部门审批或已申报登记并领取相关许可证的艺术表演团体,由本级文化市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填报、审核、汇总。

1、本年上演剧目:指由戏曲、话剧、歌剧、舞剧、歌舞剧、木偶、皮影等剧团在本年上演的剧目。但不包括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单个小节目的创作演出。

2、本团创作首演剧目:指由戏曲、话剧、歌剧、舞剧、歌舞剧、木偶、皮影等剧团创作的在本年首演且单个剧目演出时间超过一小时的创作表演剧目。但不包括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单个小节目的创作演出。

3、演出场次:指以场为计量单位的在国内和国外的艺术表演的次数。

场数的计算,通常以售票、发票一次(或在其他地点进行一次艺术表演活动相当于剧场演出一场的时间)为一场。按时收费的,按日场、晚场或早场等一般习惯(约1至2小时)计算。评弹等曲艺演出计算场数,可按演出1至2小时为一场的原则进行折算。独幕剧或音乐、舞蹈、曲、杂、木、皮节目组成专场演出时,不论包括几个独幕剧或节目,一律按一场计算。

4、国内演出场次:指在国内的艺术表演的次数,包括售票、包场等有演出收入的演出场数和到老、少、边、山、穷地区免费演出的场数,以及参加汇演、调演等无演出收入的公开演出场次。不包括彩排审查和内部观摩演出等无演出收入场数。

5、农村演出场次:指各级剧团到(乡镇及以下)农村和林区、牧区、渔区的演出。不论在本省或外省,凡到上述地区演出,均计入农村演出。

6、本团创作首演剧目演出场次:指由上述剧团新近创作的在本年首演的剧目演出总场次。

7、国内演出观众人次:指计入演出场数相关的观众人次。按时收费的,按进场观众人数计数,不论进场早晚,在场内时间多久,进一人,算一人次。

8、 本团创作首演剧目观众人次:指观看由上述剧团新近创作的在本年首演的剧目演出总观众人次。

 

文基2表专业指标解释

本表是由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艺术表演场馆填报。由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报、审核、汇总。

1、坐席数:指艺术表演场馆可向观众售票的实际坐席数。

2、演(映)出场次合计、观众人次合计:指艺术演出、电影放映等全部有收入的场次和观众人次。

3、演(映)出业务用房:指在艺术表演场馆中用于演(映)出服务的设施面积。多功能艺术表演的场所应包括观众厅、门厅、舞台部分(主台、侧台、后台)的建筑面积和辅助设施:休息室、化妆间、服装间、道具间、舞台设备控制间(灯控间、音控间、放映间等)的建筑面积以及配电设施、消防通道的建筑面积。若属非独立建筑的,则按使用面积计算。

 

文基2A表专业指标解释

本表是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艺术表演场馆填报。

文化部门举办的艺术表演场馆由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报、审核、汇总。

文化部门外,经文化市场行政部门审批或已申报登记并领取相关许可证的艺术表演场馆,由本级文化市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填报、审核、汇总。

1、坐席数:指艺术表演场馆可向观众售票的实际坐席数。

2、演(映)出场次合计、观众人次合计:指艺术演出、电影放映等全部有收入的场次和观众人次。

3、演(映)出业务用房:指在艺术表演场馆中用于演(映)出服务的设施面积。多功能艺术表演的场所应包括观众厅、门厅、舞台部分(主台、侧台、后台)的建筑面积和辅助设施:休息室、化妆间、服装间、道具间、舞台设备控制间(灯控间、音控间、放映间等)的建筑面积以及配电设施、消防通道的建筑面积。若属非独立建筑的,则按使用面积计算。

              

文基3表专业指标解释

本表由公共图书馆填报。由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报、审核、汇总。

1、总藏量:指本馆已编目的古籍、图书、期刊和报纸的合订本、小册子、手稿,以及缩微制品、录像带、录音带、光盘等视听文献资料数量之和。

对同一书名, 但分若干册(卷) 的图书,按每一册(卷)作为一册统计。期刊和报纸均以每一合订本为一册统计。至填报本表时,尚未装订成册编目的期刊和报纸不应统计在内。

2、古籍、善本:指实际成书和出版年代在1911年(含1911年)以前的线装、卷轴装、经折装、蝴蝶装、包背装等书籍为古籍;其中清乾隆六十年,即1795年(含1795年)以前的古籍为善本,1795年至1911年间的具有历史文献性、学术资料性和印刷装帧艺术代表性的也归为善本。    

3、图书:指不少于49页并在“古籍”范围以外的图书。少儿读物、连环画49页以上的按图书统计,48页以下的按小册子统计到“其他”类中。

4、报纸:指刊登当前事件的专题或综合新闻,每周至少出版一张并按年、月、日顺序或按编号排列的连续出版物。

5、期刊:指同一刊名下,按顺序号或按年、月、日出版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一种连续出版物。

6、缩微制品:指本馆所有经过缩微处理制成缩微胶卷和缩微平片,使用时需要放大的文献资料。

7、视听文献:指要求使用专用设备阅读和(或)听声的非书型、非缩微制品型文献。包括声频文献(例如:唱片、录音带、盒式磁带等),视频文献(例如:幻灯片、透明正片等)和声频与视频混合文献(例如:有声电影、录像片等),电子文献(例如存储在光盘、软盘、硬盘等通过计算机阅读、视听的文献)。

8、其他:指手稿和48页以下的小册子等。

9、当年购买的报刊种类:指图书馆当年购买的期刊和报纸种类之和。其计量原则同图书。

10、书架单层总长度:指按书架(包括书柜)每层(不包括书架顶部遮尘板)长度累计计算的长度,其中两面放书的书架每层应按两个长度计算。

11、累计发放有效借书证数:指图书馆发放并正在使用的有效的借书证累计数。

12、总流通人次:指包括在馆内阅读和借出阅读书、刊、缩微制品、视听文献、电子文献等的读者人次。

13、书刊文献外借人次:指由馆内借出阅读书、刊、缩微制品、视听文献等的读者人次。

14、书刊文献外借册次:指读者通过借阅手续借出,在馆外阅读的书、刊、缩微制品、视听文献等册次,包括外文图书。

15、为读者举办各种活动次数、参加人次:指由本馆举办或与外机构联合举办的为读者服务的各种活动次数及参加这些活动的人次。如读书会、报告会、读书辅导班等。不包括零散咨询、辅导次数。

16、举办展览个数、参观人次:指本馆举办或与外机构联合举办的在馆内或馆外展览的个数及参观人次。个数按展览的内容计算。同一内容的展览不论在哪些地点展出和展出时间多久,只计算一个。

17、举办训练班班次、培训人次:指本馆举办或与外机构联合举办的各种科普、文化、艺术等训练班,按截止到年底办完的班数及培训人数,分别计算班次及培训人次。截止到年底未办完的班数和人数均在下一年度统计。

18、网站数:指有独立域名的web站点,其中包括CN和通用顶级域名(gTLD)下的web站点。此处的独立域名指的是每个域名最多只对应一个网站“WWW.+域名”,如:对域名sina.com.cn来说,它只有一个网站www.sina.com.cn,并非它有dailynews.sina.com.cn,mail.sina.com.cn……等多个网站。

19、新增藏量购置费:指本馆本年购进图书、报刊、缩微制品和视听文献等藏品所用经费之和。

20、图书购置费:指本馆本年购进图书、报刊所用经费。

21、本年新购藏量:指本年购进馆的图书、报刊、缩微制品和视听文献等藏品之和。

22、本年新购图书:指本年购进馆的图书,包括从出版、发行、邮政等部门购进的已装订成合订本的期刊、报纸。

23、阅览室坐席数:指阅览室内可供读者坐阅的座位数。

24、少儿阅览室坐席数:指少儿图书馆阅览室和公共图书馆中的少儿阅览室可供少儿读者坐阅的座位数。

 

文基4表专业指标解释

本表由文化馆(含文化中心、群众艺术馆)填报。由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报、审核、汇总。

1、举办展览个数:指本馆举办或与外机构联合举办的在馆内或者馆外展览的个数。个数按展览的内容计算。同一内容的展览不论在哪些地点展出和展出时间多久,只计算一个。

2、组织文艺活动次数:指本馆组织或与外机构联合组织各种文艺演出(包括调演、汇演)和故事会次数,不论地点和内容,每组织一次算一次。

3、举办训练班班次、培训人次:指本馆举办或与外机构联合举办的各种文化、艺术、科普(包括图书、讲演、创作、表演、音乐、舞蹈、美术、文学、摄影等)训练班,按截止到年底办完的班数及培训人数,分别计算班次及培训人次。截止到年底未办完的班数和人数均在下一年度统计。

4、组织各类理论研讨和讲座次数:指由本馆组织各类理论研讨和讲座的次数总和。

5、馆办文艺团体:指由本馆人员组成的为群众提供文艺演出的演出团队。

6、馆办文艺团体演出场次:指由本馆人员组成的为群众提供文艺演出的演出团队。

7、农村集镇文化中心:指在农村集镇有文化活动的组织领导机构、设施、场所、文艺骨干队伍,并有经常性文化活动,已经形成当地的文化中心。

8、文化户:指业务上受本馆指导,经常开展图书阅览、游艺、文艺演出、电视收看等活动或办讲座、艺校的个体户。包括有偿服务的专门职业文化户、亦农亦文文化户和纯义务服务性的农民家庭文化户。不包括个体电影放映队。

9、群众业余文艺团队:指业务上受本馆指导的城镇和农村各种业余文艺演出团队,包括半农半艺、半工半艺的演出团队。凡在当年工余、节假日和农闲确有演出活动,具备一定规模、并有多人参加的演出团队均应统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统计。

 

文基5表专业指标解释

本表由乡镇、街道文化站填报。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文化馆负责组织填报、审核、汇总。

1、举办展览个数:指本站举办或与外机构联合举办的、在站内或站外展览的个数。个数按展览的内容计算。同一内容的展览不论在哪些地点展出和展出时间多久,只计算一个。

2、组织文艺活动次数:指本站组织或与外机构联合组织各种文艺演出(包括调演、汇演)和故事会次数,不论地点和内容,每组织一次算一次。

3、举办训练班班次、培训人次:指本站举办或与外机构联合举办的各种文化、艺术、科普(包括图书、讲演、创作、表演、音乐、舞蹈、美术、文学、摄影等)训练班,按截止到年底办完的班数及培训人数,分别计算班次及培训人次。截止到年底未办完的班数和人数均在下一年度统计。

4、本站指导文化户:指业务上受本站指导,经常开展图书阅览、游艺、文艺演出、电视收看等活动或办讲座、艺校的个体户。包括有偿服务的专门职业文化户、亦农亦文文化户和纯义务服务性的农民家庭文化户。不包括个体电影放映队。

5、村(社区)文化室:指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行政村、社区举办的开展文化活动的场所。

   

文基6表专业指标解释

本表由文化部门主办的教育机构填报。由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报、审核、汇总。

1、毕业生:指本学年度毕业人数。

2、招生人数:指本学年度所招新生人数。

3、在校生数:指本学年度尚未毕业的学生人数。

4、培训干部:指不包括在毕业生数和招生数中的干部培训班当年累计结业人数。

5、助学金:指各类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生活费,按照协议由我方负担或享受我方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进修生生活费等。

 

文基7各个附表专业指标解释

文基7-1、7-2、7-3、7-4、7-5、7-6、7-7、7-8表分别由对应的文化市场经营机构填报。由本级文化市场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管理执法机构负责组织填报、审核、汇总。

 

7-1表专业指标解释

演出经纪机构:指经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申领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娱乐性文艺演出的经纪代理,以及各种以经纪代理为主的演出公司等。

经纪或举办演出活动次数:指演出经纪机构经纪或举办的演出活动的数量。

经纪或举办演出场次, 观众人次: 指演出经纪机构经纪或举办的演出活动的场次数和观众人次数。

经营面积:指演出经纪机构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

 

7-2表专业指标解释

室内娱乐场所:指室内各种娱乐活动的经营场所。如歌舞厅、卡拉OK厅、电子游艺及游戏机娱乐场所、综合娱乐场所和其他室内娱乐场所。

经营面积,核定人数:指由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娱乐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以及容纳的消费者数量。

卡拉OK包房包间数量:指由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卡拉OK包房间数。

电子游戏及游艺机台数:指由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电子游戏及游艺机台数。

 

7-3表专业指标解释

网络文化经营机构:指向文化市场行政部门申领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从事或提供网络游戏、网络音乐下载等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机构。

上网注册用户数:指消费网络文化经营机构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注册用户数。

音乐节目下载次数:指网络文化经营机构提供的网络音乐产品被下载的次数。

访问量:指网络文化经营机构所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终端浏览次数,通称网站点击数。

自主研发网络游戏产品数:指网络文化经营机构自主研发网络游戏产品数。

 

7-4表专业指标解释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指通过计算机等设备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娱乐文化服务场所。

计算机终端数:指由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提供上网服务的计算机终端数。

上网人次:指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网吧)接待上网消费者人数。

经营面积:指由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网吧)的建筑面积。

 

7-5表专业指标解释

艺术品经营机构:指从事美术品或艺术品经营、销售活动、艺术品经纪代理、拍卖活动以及与美术品销售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服务类经营活动的机构,包括艺术品展览、评估、鉴定等活动的机构。主要包括画廊、画店、美术品公司,艺术品经纪代理机构和艺术品展销、评估机构。

成交件数:指艺术品经营机构销售或拍卖艺术品的件数。

成交额 :指艺术品经营机构销售或拍卖艺术品的交易额。

 

7-6表专业指标解释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机构:指从事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活动的机构。按照行业代码分为音像制品批发机构和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机构。

零售、出租碟片数:指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机构销售或出租音像制品的碟片数。

经营面积:指由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于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

 

7-7表专业指标解释

文化市场其他经营机构:指不属于以上分类的文化市场其他经营服务机构,如演艺厅里提供助兴演出的酒吧、餐厅、浴场、餐饮卡拉OK厅、台球室、小型游乐场等。

 

7-8表专业指标解释

文化市场连锁经营机构:指由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文化市场连锁经营机构,不包括直营门店。

连锁门店数:文化市场连锁经营机构的直营门店与加盟门店的合计数。

直营门店数:指资产由文化市场连锁经营机构全资投入并进行日常管理的门店。

加盟门店数:指由连锁经营机构收取加盟费和管理费用,经营管理相对独立的门店。

 

文基8表专业指标解释

本表由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独立核算的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填报,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文化市场稽查队等,不含行政主管部门内的文化市场行政部门。

 

文基9表专业指标解释

本表由文化艺术科研(含科技)机构填报。由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报、审核、汇总。

1、经费来源:凡经费来源主渠道属于政府科学研究经费列支的科研机构,选择“1”;凡经费来源主渠道属于文化事业费列支的科研机构,选择“2”;不属于以上两项经费来源的科研机构,选择“3”。

2、本年完成科研项目:指科研机构在本年内实际完成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验发展活动的项目数。其成果形式有:科学论文、著作、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及其它。

3、所办刊物:指有公开发行刊号的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发行出版的学术性刊物或专业性报纸。

4、网站数:是指有独立域名的web站点,其中包括CN和通用顶级域名(gTLD)下的web站点。此处的独立域名指的是每个域名最多只对应一个网站“WWW.+域名”,如:对域名sina.com.cn来说,它只有一个网站www.sina.com.cn,并非它有dailynews.sina.com.cn,mail.sina.com.cn……等多个网站。

5、论文数:是指由本机构的专业人员完成,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论文数之和。

 

文基9-1表专业指标解释

本表由文物科研(含科技)机构,文物考古机构,古建所和文保中心填报。由本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报、审核、汇总。

1.经费来源:凡经费来源主渠道属于政府科学研究经费列支的科研机构,选择“1”;凡经费来源主渠道属于文物事业费列支的科研机构,选择“2”;不属于以上两项经费来源的科研机构,选择“3”。

2、计算机数:以固定资产登记数为准(含台式机、便携机)。

3、网站数:是指有独立域名的web站点,其中包括CN和通用顶级域名(gTLD)下的web站点。此处的独立域名指的是每个域名最多只对应一个网站“WWW.+域名”,如:对域名sina.com.cn来说,它只有一个网站www.sina.com.cn,并非它有dailynews.sina.com.cn,mail.sina.com.cn……等多个网站。

4、藏品:藏品是文博机构根据收藏品的文化属性、自然属性等情况,所划分的文物藏品、标本藏品、模型藏品(含具有收藏、展示价值的雕塑、绘画等艺术作品)和复制品藏品的总和。本指标所统计的藏品是指报告期末,该机构已经整理并登记入账的藏品数。尚未整理或正在整理的藏品,应在整理造册入账后列入下年统计。一级品、二级品、三级品均根据入账情况如实填写。

藏品数:指按历年来以件、套为计量单位统计的藏品数量。即单件藏品编一个号者按一件计算;成套藏品按整体编一个号者,也按一件计算(其组成部分即使有分号,也按一件计)。不易计数的藏品,如粮食、药材及液体等,不论数量多少,均按一件计算。本指标在本制度执行期内必须如实填报

5、本年考古出土文物及标本数:本年考古发掘中出土的文物及标本数,以登记入账数为准。

6、本年从有关部门接收文物数:指每年从公安、工商、海关等司法及检查部门移交接收的文物。

7、本年藏品征集数:每年从社会上征集为馆藏文物数量(包括标本数)。

8、修复藏品数:每年运用技术手段进行修复保养的馆藏文物数量(包括标本)。

9、基本建设中考古发掘项目:是指因基本建设工程需要,在建设工程影响范围内所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是指为配合基建工程而开展的保护文物遗产的考古发掘项目。

10、抢救性发掘项目:指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或人为因素危害而必须进行的考古发掘活动。

11、主动性发掘项目:因科学研究或文物保护的需要所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

12、本年完成科研项目:指科研(科技)机构在本年内实际完成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验发展活动的项目数。其成果形式有:科学论文、著作、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及其他。

13、专利数:向中央及地方专利局申请并得到承认的专利数量。

14、专著或图录:由本机构的人员完成,经过正式出版部门编印出版的科技专著、高等院校教科书、科普著作和论文集。

15、论文数:是指由本机构的人员完成,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论文数之和。

16.基本建设中考古发掘项目:因基本建设工程需要,在建设工程影响范围内所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

17、古建维修报告:地上不可移动文物维修保护工程全过程记录及应用技术研究介绍的综合性技术报告。

18、科研经费:包括科研课题经费、科技三项费(即为支持文物保护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技项目补助费)、文物保护科技专项经费。

19、课题经费:由课题立项单位给予课题承担单位的课题资助费用。

20、科研仪器设备:与文物保护科学与技术活动相关的仪器设备。

21、实验室:开展文物分析检测、保护实验等科学研究活动的工作室。

22、国际合作项目数:与各类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及其文物保护科技机构和高等院校、国外非政府文物保护科技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科技合作研究或协作研究活动项目的数量。

23、国际合作外方投资数:在国际合作项目中,国外科研机构投入的研究经费数。

 

文基10表专业指标解释

本表由文化部门内其他的文化事业机构填报。由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报、审核、汇总。

 

文基11表专业指标解释

本表由文化部门内其他的各类企业填报。由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报、审核、汇总。

 

文基12表专业指标解释

本表由本年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文化和文物事业机构或企业填报。凡是计划总投资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需按项目分别填报本表。由本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报、审核、汇总。

标识部分:

1、机构名称:填报本年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事业机构或企业的名称全称(公章)。

2、建设性质:根据整个建设项目情况填写。

(1)新建: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开始建设的项目。如本机构原有的设施基础很小,经过建设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本机构原有固定资产原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

(2)扩建:指在企业原址内或其他地点,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增建主要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独立生产线、分厂的建设项目。事业机构在原址内增建业务用房(如学校增建教学用房,剧团增建练功用房)也作为扩建。

(3)改建和技术改造:指现有企业、事业机构,对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包括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项目。现有企业、事业机构为适应市场变化的需求而改变企业的主要产品种类的建设项目,应作为改建。事业机构在现有基础上,用先进的技术代替落后的技术,用先进的工艺装备代替落后的工艺和装备,以改变原有的落后面貌,实现扩大再生产,全面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目的。技术改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机器设备和工具的更新改造;生产工艺改革、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的改造;办公建筑和公共设施的改造;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的改造等。

(4)单纯建造生活设施:指在不扩建、改建生产性工程和业务用房的情况下,单纯建造职工住宅、托儿所、医务室、浴室、食堂等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项目。

(5)迁建:指为改变生产力布局或由于城市环保和生产的需要等原因而搬迁到另地建设的项目。在搬迁另地建设过程中,不论是维持原来规模还是扩大规模都按迁建统计。

(6)恢复:指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以后又投资恢复建设的项目。不论是按原规模恢复还是在恢复的同时进行扩建的都按恢复项目统计。尚未建成使用的建设项目,因自然灾害损坏重建的,仍按原有建设性质划分。

(7)单纯购置:指现有企业、事业机构单纯购置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器具而不进行工程建设的项目。有些机构当年虽然只从事一些购置活动,但其设计中规定有建筑安装活动的,应根据设计文件的内容来确定建设性质,不得作为单纯购置统计。

3、建设阶段:指建设项目报告期工程进展所处的阶段。

(1)筹建:指在年内永久性工程尚未正式开工,只是进行勘察设计、征地拆迁、场地平整等为建设做准备工作的建设项目。筹建项目应根据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建设规模和性质划分建设性质。

(2)本年施工:指在本年内正式进行建筑或安装活动的建设项目。包括本年新开工项目和以前年度开工跨入本年继续施工的项目。本年全部建成投产项目以及本年和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在本年正式恢复施工的项目,仍按本年正式施工项目。以前年度已报全部建成投产,本年尚有遗留工程进行收尾的项目,以及已批准全部停缓建,但部分工程需要做到一定部位或进行仓库、生活福利设施工程的项目,不包括在本年正式施工项目之内。

(3)本年收尾:指以前年度已全部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但有遗留工程尚未竣工,在本年内进行收尾工程的项目。

(4)全部停缓建:指至报告期末止,经批准并已收到全部停缓建通知的项目,包括报告期内有部分工程需要做到一定部位或仓库、生活福利设施工程经上级批准本年继续施工的项目。

4、计划总投资:指建设项目或企业、事业机构中的建设工程,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需要的总投资。没有总体设计,分别按年内施工工程的计划总投资合计数填报。单纯购置项目应填报单纯购置的计划总投资。计划总投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填报:

(1)有上级批准概(预)算投资或计划总投资的,填列上级批准数;

(2)无上级批准概(预)算投资或计划总投资的,可填列上报的计划总投资数;

(3)前两者都没有的,填列年内施工工程计划总投资。

调整最初设计概算,经批准的可调整计划总投资,未经批准的,不应调整计划总投资。

5、建筑面积:指房屋建筑物勒脚以上外墙外围的水平截面面积,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有效面积和结构面积。

6、本年资金来源合计:反映固定资产投资机构在本年内收到的可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的各种资金,包括上年末结余资金、本年度内拨入或借入及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1)上年末结余资金:反映上年资金来源中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而结余的资金。包括尚未用到工程上的材料价值、未开始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价值及结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

上年末结余资金是本年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的一部分,可根据有关财务数字填报。为反映当年资金来源与当年投资完成额之间的关系,上年末结余资金不能出现负数,即不能把上年应付工程、材料款作为上年末结余资金的负数来处理。

(2)本年资金来源小计:指固定资产投资机构在报告期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项货币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货款、债券、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①国家预算内投资:分为财政拨款和财政安排的贷款两部分。包括中央财政的基本建设基金(分经营性基金和非经营性基金两部分)、专项支出(如煤代油专项等)、收回再贷、贴息资金,财政安排的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支出、城建支出、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等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地方财政中有国家统筹安排的资金等。

以工代赈投资是指政府将赈济贫困或受灾地区的物资(或资金)作为参加建设的民工的报酬,有民工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形成的投资。以工代赈总投资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列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以工代赈投资按资金来源划分应作为“国家预算内资金”。

②国内贷款:指报告期固定资产投资机构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国内借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的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包括煤代油贷款),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③债券:是指企业(公司)或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各种债券筹集到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包括由银行代理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和基本建设债券。

④利用外资:指报告期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投资的境外资金(包括设备、材料、技术在内)。计算利用外资时需要折算成人民币,折算中所使用的外汇汇率按现汇计算,即按使用外汇时的汇率计算。

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及外商其他投资(包括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包括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和中国银行自有资金发行的外汇贷款等)。

外商直接投资指外国投资商在与中国企业(政府)合资、合作或独资中医外汇现金、设备(或实物)、技术、专利或其它方式投入的资金总量。

⑤自筹资金:指固定资产投资机构报告期收到,由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业、事业机构筹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预算外资金,包括中央各部门、各级地方和企业、事业机构的自有资金。

⑥其他资金来源:指报告期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包括社会集资、个人资金、无偿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机构拨入的资金等。

7、各项应付款合计:指本年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付未付的投资款。包括当年应付工程款、应付器材款、应付工资、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应交基建收入、应交投资包干结余、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应交预算调节基金及其他应交款。各项应付款填报本报告期实际增加数(或发生数),不是填报开始建设以来的累积数。

8、累计完成投资:指建设项目从开始建设到本年底止累计完成的全部投资。其计算范围原则上应与“计划总投资”指标包括的工程内容相一致。报告期以前已建成投产或停、缓建工程完成的投资以及拆除、报废工程投资,仍应包括在内。但转出的“在建工程”累计投资应予以扣除,转入的“在建工程”以前年度完成的投资应当包括。

9、本年完成投资: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投资额。

10、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指报告期内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包括本年内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投资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及有关应摊入的费用。属于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其它建设费用,应随同交付使用的工程一并计入新增固定资产。

11、凡是“交钥匙工程”,在基建部门(如: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等基建部门)完成文化设施基本建设工程、并将竣工设施正式交给文化部门使用的当年,填报该工程基本建设投资情况统计表。

 

文基13表专业指标解释

本表由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填报。

1、本年收入合计、财政拨款、文化活动等经费以及本年支出合计与其中数的填报原则为“谁报财务决算谁统计”。均不包括列入直属机构财政拨款并已由直属机构报财务决算的经费数。

2、本表经费收支数,指本机关收支并由本机关报财务决算的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

3、行政运行:反映本机关行政运行的基本支出。

4、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本机关未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5、文化活动等经费:反映列入本机关财务决算的用于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的经费,除去行政运行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的其他财政拨款(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等)。

 

文基14表专业指标解释

本表由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填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文物事业费收入与支出数的亦填报本表。

1、本年收入合计、财政拨款、文物保护等经费以及本年支出合计与其中数的填报原则为“谁报财务决算谁统计”。均不包括列入直属机构财政拨款并已由直属机构报财务决算的文物经费数。

2、本省举办出国(境)文物展览:指本省在本年度内主办的出国(境)文物展览,由国家文物局直属机构和其他省主办的出国(境)文物展览,由国家文物局或主办省统计。本指标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填报。

3、本辖区文物点:指已发现并登记在册的文物点,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本指标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填报。

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本辖区内经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

5、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指本辖区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数。

6、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是指本辖区内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

7、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设立情况:是指本级财政或发改委与文化(文物)部门设立的、共同管理的、经常性的用于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文物征集、文物库房建设的专项资金。不包括临时的,一次性的专项资金。

 

文基15表专业指标解释

本表由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填报。由本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报并审核、汇总。

1.计算机:以固定资产登记数为准(含台式机、便携机)

2、网站数:是指有独立域名的web站点,其中包括CN和通用顶级域名(gTLD)下的web站点。此处的独立域名指的是每个域名最多只对应一个网站“WWW.+域名”,如:对域名sina.com.cn来说,它只有一个网站www.sina.com.cn,并非它有dailynews.sina.com.cn,mail.sina.com.cn……等多个网站。

3、藏品:藏品是文博机构根据收藏品的文化属性、自然属性等情况,所划分的文物藏品、标本藏品、模型藏品(含具有收藏、展示价值的雕塑、绘画等艺术作品)和复制品藏品的总和。本指标所统计的藏品是指报告期末,该机构已经整理并登记入账的藏品数。尚未整理或正在整理的藏品,应在整理造册入账后列入下年统计。一级品、二级品、三级品均根据入账情况如实填写。

藏品数:指按历年来以件、套为计量机构统计的藏品数量。即单件藏品编一个号者按一件计算;成套藏品按整体编一个号者,也按一件计算(其组成部分即使有分号,也按一件计)。不易计数的藏品,如粮食、药材及液体等,不论数量多少,均按一件计算。本指标在本制度执行期内必须填报。

4、本年从有关部门接收文物数:指本年从公安、工商、海关等司法及检查部门移交接收的文物。

5、本年藏品征集数:本年从社会上征集为馆藏文物数量(包括标本数)。

6、修复藏品数:本年运用技术手段进行修复保养的馆藏文物数量(包括标本)。

7、举办展览:展览指在本机构内设置,由本馆设计布陈,形式比较多样的展出。同一内容的巡回展览,均按一个计算。展览的计量单位不是指每次展出的文物藏品件数。与系统外机构合办的展览,由本馆统计;与系统内机构合办的,由主办馆统计。陈列作为长期展览,并入此指标项中。

8、提供藏品参加展览次数:指提供本机构藏品参与其他机构举办的展览次数。

9、参观人次和未成年人参观人次:参观人次指本报告期末,向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当年接待的所有参观人次的累计数。

未成年人参观人次是指接待有组织的集体参观人次与零散观众中能够确切统计的未成年人参观人次的总和。

10、 基本建设中考古发掘项目:是指因基本建设工程需要,在建设工程影响范围内所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

11、抢救性发掘项目:指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或人为因素危害而必须进行的考古发掘活动。

12、主动性发掘项目:因科学研究或文物保护的需要所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

13、公用房屋建筑面积:指文物部门、房产部门拥有产权,或产权虽归政府部门所有,但交由填表机构长期固定、无偿使用的各种办公和业务用房,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暂被家属、职工挤占的非居住用房。不包括职工家属宿舍和租用的民房。公用房屋建筑面积均按总的建筑面积(指从外墙算起的各房屋面积相加之和)填报,此项指标的其中数(如陈列展览用房、文物库房等),凡属独立建筑的均按建筑面积统计;凡属非独立建筑的均按使用面积统计;二者兼有的,可按两种方法统计加总。以文物保护单位为馆(所)址的文物机构,只统计该机构实际使用部分的建筑面积。

 

文基16表专业指标解释

本表由博物馆填报。由本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报并审核、汇总。

1.计算机:同文基15表相关指标解释。

2.网站数:同文基15表相关指标解释。

3、藏品:同文基15表相关指标解释。

4、从有关部门接收文物数:同文基15表相关指标解释。

5、藏品征集数:同文基15表相关指标解释。

6、修复藏品数:同文基15表相关指标解释。

7、举办陈列、展览:同文基15表相关指标解释。

9、专利数:向中央及地方专利局申请并得到承认的专利数量。

10、专著或图录:由本单位人员完成,经过正式出版部门编印出版的科技专著、高等院校教科书、科普著作和论文集。

11、论文数:是指由本机构的人员完成,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论文数之和。

12、古建维修报告:地上不可移动文物维修保护工程全过程记录及应用技术研究介绍的综合性技术报告。

13、公用房屋建筑面积:同文基15表相关指标解释。

 

文基17表专业指标解释

本表由文物商店填报。由本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报并审核、汇总。

1、上年末库存文物件数及金额:指上年末按规定计量单位计算的实有库存文物件数和年末库存文物的账面金额,同时也是结转本年初的库存文物件数和金额。

2、本年收购文物件数及金额:指本年从个人或有关机构购入和调入文物时实际发生的件数和金额。

3、本年向文物收藏机构提供文物数:指本年文物商店向文物收藏机构提供文物件数。

4、补偿金额:指本年接受文物商店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机构给文物商店适当补偿的金额。

5、本年末库存文物件数及金额:指本年末按规定计量单位计算的实有库存文物件数和年末库存文物的账面金额,同时也是结转下年初的库存文物件数和金额。

6、文物件数,均不包括新工艺品和文物复仿制品件数。

 

文基18表专业指标解释

本表由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其他文物机构填报。由本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报并审核、汇总。

1、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站: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

2、责任鉴定人员:经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获得文物进出境审核责任鉴定员证书,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的专职人员。

3、出境文物审核数:单位或个人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经审核允许出境,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并颁发《文物出境许可证》的文物数量。

4、禁止出境文物数:单位或个人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经审核不允许出境的文物数量。

5.暂入境文物审核数:因修复、展览、销售、鉴定等原因临时进境,由海关加封、经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的文物数量。

6、涉案文物鉴定数:承担文物刑事案件中涉案文物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文物数量。

7、馆藏文物鉴定数:承担博物馆馆藏文物鉴定定级的数量。

8、拍卖文物标的审核数:承担文物拍卖企业拍卖前标的审核,允许拍卖的文物数量。

9、禁止上拍文物标的数:承担文物拍卖企业拍卖前标的审核,不允许拍卖的文物数量。

10、出境展览文物审核数: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依法审核、登记的出境展览文物数量。

 

文基19表专业指标解释

本表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其他文物机构填报。由本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报并审核、汇总。

1、文物拍卖机构:经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2、文物拍卖场数:文物拍卖企业经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举办的文物拍卖场次数。

3、文物拍卖标的数:文物拍卖企业经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拍卖的文物数。

4、文物拍卖标的成交数: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被买受人购买成交的数量。

5、文物拍卖标的成交金额: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的总成交金额。

 

文基20表专业指标解释

本表由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与管理机构填报。由本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报、审核、汇总。

1、填表机构:指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与管理机构。

2、文物保护单位全称:按各级政府公布的文保单位全称填写,不得填写简称或习惯称谓。

3、保护、维修项目名称:指文物保护机构保护、维修方案中明确的项目名称,应细化到被保护、维修的具体部位的名称,如“××殿”、“××塔”等。

4、主要维修内容:以《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定》为准的内容。

5、维修面积:指维修部分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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