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结算工程价款
借:在建工程 900+3.0928(甲供材100的营业税费)
贷:应付账款-乙方 903.0928
(二)乙方会计核算:
1、收到甲供材:核算同第一种情况
2、随着工程的进展,甲供材逐步消耗
借:受托代管工程物资款 90
贷:受托代管工程物资 90
3、乙方发生工程支出:核算同第一种情况
4、乙方确认各期间经营成果:核算同第一种情况
5、工程价款结算(收取的甲供材税费属于代收代缴税款)
借:应收账款-甲方 900+3.0928
贷:工程结算 900
贷: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 3.0928(= 100/(1-3%)*3%)
6、缴纳营业税费
借: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 27+3.0928
贷:银行存款 30.0928
7、结余甲供材料的调整
(1)节约的甲供材转为库存材料,以备调转其他工程使用
借:原材料 10
贷:受托代管工程物资 10
(2)对应的负债,调整施工生产的投入
借:工程施工 (-10)
借:受托代管工程物资款 10
(3)调整期间经营成果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0
8、建造合同完成,冲销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
借:工程结算 9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20-10
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80+10
四、对甲供材料的约定结算价超过实际采购价做法的分析
【例3】采购甲供钢材1万吨,单价4000元/吨;双方约定结算价4500元/吨。
第一种供应方式:承建合同约定结算价款包含甲供材价款。甲方采购,供应商提供抬头为甲方的发票;甲方提供甲供材给乙方,甲方重新开具抬头为乙方的发票。
第二种供应方式:承建合同约定结算价款不含甲供材价款。甲方采购,供应商提供抬头为甲方的发票;甲方无相应发票给乙方。
【分析】:
甲乙双方对甲供材料结算调整,除了以上数量方面超耗或节约外,还可能存在约定结算价不同于实际交易价的情况。
工程造价文件中材料价款的计算,是按照市场价调整的。因此,任何不按照实际交易价的甲供材料约定结算价,都是不合法的。
第一种供应方式下,甲方形成销售利润500万元,工程建成后结转固定资产原值增加了500万元。从税收方面来说,一方面先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500万元*25%),然后通过计提折旧逐年抵回;另一方面增加了建筑业营业税、房产税等。
第二种供应方式下,只是改变了甲供材部分的建筑业营业税。
综上分析,甲供材料的约定结算价超过实际采购价的做法,不合法、不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