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发挥科研财务助理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方面的作用,为我所科研人员提供专业化服务,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财务助理是由财务处、人事处和研究部共同聘用的,专职或兼职从事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工作的,在财务管理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科研辅助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包括项目、课题和子课题。
第四条科研财务助理遵循财务管理和服务科研并重的原则开展工作,密切联系研究部或课题组与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辅助科研人员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岗位和聘用
第五条科研财务助理工作岗位在我所研究部或课题组,专职、兼职均可。
第六条我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主管部门要求配置科研财务助理的,必须聘用。其他情况,按自愿原则聘用。
第七条科研财务助理在我所研究部或课题组的事业编和项目聘用人员中聘用,学生、返聘人员和临时工不得担任科研财务助理。
第八条科研财务助理聘用条件。
热爱科研财务助理工作,本科以上学历,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财会知识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经验,能够应用财务软件和办公软件。
第九条科研财务助理聘用程序。
1.所内聘用。
研究部或课题组负责人推荐科研财务助理人选(不得推荐与本研究部或课题组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填写《金属所科研财务助理申请审批表》。人数和专职、兼职方式根据实际科研工作需要设置,研究部、财务处和人事处组织考核小组,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
2.所外聘用。
按《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人员聘任管理实施细则》聘任为我所事业编或项目聘用人员之后,履行所内聘用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条科研财务助理聘期为3年,期满后,根据工作表现和实际需要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程序续聘或解聘。
第十一条科研财务助理的工资薪酬、劳务费用和社会保障的标准与发放按我所现行政策执行,经费由允许列支人员费用的科研项目列支。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树立服务科研人员和科研工作意识,辅助科研人员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科研工作中。
第十三条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遵守科研项目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等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联系研究部或课题组与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联系科研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切实发挥桥梁作用。
第十五条 辅助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项目在所内开题和结题工作,准确下拨和转拨经费,做好结余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立项阶段,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原则辅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提高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按时间节点完成预算申报程序,使申请的科研经费满足科研任务的需要。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运行阶段,辅助项目负责人严格预算执行。确因工作需要调整预算的,及时按相关要求履行所内、所外预算调整程序。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经办经费开支。编制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告,按实际需要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验收阶段,辅助项目负责人接受审计、财政、科技部门或受托机构组织的检查、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可与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协同,在科研项目结束前的3-6个月期间,开展自查和预验收工作,确保科研项目具备财务验收条件。
第十九条对于横向项目经费,在遵循会计制度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按合同约定经办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积极与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协同,合理合规税务管理。
第二十条辅助科研人员完成大宗商品和服务支出的相关工作,如设备、材料、外协、测试加工等涉及的合同管理、招投标、政府采购等。
第二十一条辅助科研人员日常应用ARP财务模块的网上报销、信息查询、预算管理等功能。辅助完成合同签订、发票验证等事务性工作,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于项目组人员及工资薪酬变化情况,辅助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辅助项目负责人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内控规范的制度要求。
第二十四条科研财务助理对所承担的科研任务按照有关规定负有保密义务,受聘期间为执行我所或者主要利用我所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属金属所所有。
第二十五条完成研究部或课题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科研财务助理管理
第二十六条研究部或课题组、财务处、科技管理部门(综合规划处、基础科研处、专项任务处和院地合作处)、人事处共同负责科研财务助理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研究部或课题组主要职责。
1.研究部或课题组负责人是科研财务助理工作的责任人。
2.维护科研财务助理在遵守与执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章制度方面的权力。
3.支持科研财务助理工作,保证充足的工作时间,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八条财务处主要职责。
1.制定年度科研财务助理工作计划,并按照时间节点指导和监督计划的完成。
2.及时宣贯国家和科研项目经费主管部门的政策法规。为使科研财务助理更好掌握科研机构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知识,根据实际需求,组织培训和交流。
3.指导和帮助科研财务助理ARP财务模块的应用和日常报销等工作。
4.按年度组织对工作表现优秀的科研财务助理1-2名予以表彰。
第二十九条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指导科研财务助理做好科研项目评审、开题、项目验收、绩效考核和结题等科研项目管理工作。
2.与研究部或课题组、财务处指导科研财务助理做好科研项目经费转拨和预算调整工作。
3.指导科研财务助理做好仪器设备、材料、外协和测试加工等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
第三十条人事处主要职责。
1.与研究部或课题组、财务处负责科研财务助理的聘用、续聘和解聘。
2.科研财务助理的考核与奖惩,纳入我所职工的考核与奖惩范围,按照现行的做法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