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修订后准则要求债权人对重组债权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而不再要求直接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该项修订在增强两个准则之间的内在一致性的同时,也将要求债权人运用专业判断来确定原债权是否满足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并根据判断结果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 对于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需要分别确定重组债权的公允价值、受让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金融资产以外的其他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且按照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确认金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按照相关规定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而原准则仅要求估计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且不涉及成本分配工作
► 相应地,债权重组损益的计算也由原准则下的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放弃债权的账面价值之差,修改为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