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股份公司,不同类型对股东人数有何限制?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2个以上,50个以下)公司法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之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作出限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
1、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组成的,股东人数不应少于二人;
2、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本联合的因素,同时还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结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人合因素,这就要求股东人数不宜过多;
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较为封闭的,在股东人数上需有一定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规模不大,有股东人数限制,适宜于公司决策和经营。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既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最初股东,也包括在公司设立后由于新增出资、转让出资、公司合并等原因新增加的股东,也就是股东总数不能突破最高限额。
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数2个以上,50个以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要求2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要求2个以上50以下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要求有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GP)。其中普通合伙人(GP)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LP)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无限制,发起人限制2人以上,20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人数没有限制,但是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数量有所限制。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惯例。如果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那么可能因为发起人太少难以履行发起人的义务,也可能少数发起人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展开全文 四、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不超过200人)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累计不能超过200人。
2、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
3、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五、信托计划(300万以下自然人50人以下,300万以上人或机构数不限)《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但有没有200人的人数限制呢,政策走向及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争议和弹性的地方。
《资管新规》第四条对“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进行了划分,其中规定,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但在“公募“的认定上,资管新规的原话是,构成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且“公开发行”的才是公募产品,而中国《证券法》第10条第二款说的是构成“公开”发行的条件:其中之一是对“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公募产品核心要点是公开对“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而证券法关注点在公开发行的标准。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