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坤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陈熠: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问题:
你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签订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未签署日期。2023年6月30日,你公司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出具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拟处置住宅房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川华坤资评字〔2023〕第6-1号)。你公司未按照《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3〕52号)第十条规定,于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迟至2023年8月18日才提交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资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熠于2023年11月22日上午9时3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四川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谈话地点:成都市洗面桥街26号二楼会议室。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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