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和张某系楼上楼下的邻居,2014年3月前,王某和张某住房的墙体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被水浸泡、起皮现象。后张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住房墙壁出现水渍、起皮现象系王某家卫生间防水措施不当引起。为佐证己方的该项主张,张某共提交了证人证言两份,出警记录一份,接警登记表一份,贵州电视台栏目标准文稿,照片18张,贵阳监狱出具的漏水纠纷概况一份,对此予以佐证。王某则主张,双方房屋被水浸泡、有起皮现象,系其他人房屋漏水引起,为佐证己方的该项主张,王某共提交了证人证言两份。
法院判决
本案一审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认为张某提交的贵阳监狱后勤管理科出具的漏水纠纷概况在本案中属于直接证据,该证据第一页记载:“经后勤科实地查看,初步认定为四楼王某卫生间漏水到楼下。”但是,由于贵州省贵阳监狱后勤管理科确无相应鉴定资质,法院对该证据所记载的“张某房屋漏水系王某卫生间漏水导致”的观点不予采纳。一审认为除该份证据外,双方提交的其余证据均属于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除已提及概况说明外,双方提交的其余证据并不能充分、排他性地证实张某居住房屋漏水的原因。法院亦已依照张某申请,委托了鉴定机构鉴定渗水原因及评估修复费用,但因鉴定方法复杂及鉴定成本巨大,鉴定机构未予接受。故对张某提出的,请求判令王某对原告房屋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诉请,法院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张某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己方房屋漏水系被告方导致,一审对张某的诉请依法未予支持。后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采纳了漏水纠纷概况这一直接证据,没有直接将这一证据推翻,二审认为:因王某的房屋居于上诉人房屋的楼上,其共同的原属工作单位某监狱在协调过程中已“初步认定为四楼王某卫生间漏水到楼下”,且在原审法官的现场勘查和协调下,王某家的卫生间做了相应改造,张某的房屋没有再发生漏水现象,以上事实形成证据锁链,可以据此认定张某房屋漏水系王某家的卫生间漏水造成。漏水原因及损害后果虽无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但鉴定意见只是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在已有上述证据锁链证实张某房屋因被王某房屋漏水而致损的情况下,原判仅以“缺乏鉴定意见因而张某未举证证实其损害结果系因王某造成”为由,不予认定王某的侵权责任,确属不当,予以了纠正。因王某已经在原审法院协调过程中对卫生间进行了相应改造并经原审法院现场勘查,不再存在漏水浸泡张某房屋墙壁的情况,故张某提出的恢复房屋原状(即不漏水)的诉请已经客观实现,已无支持该诉请的必要,对上诉人的该项诉请,已再无判决必要。但王某卫生间漏水造成张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王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具体损失额度的确定,因鉴定方法复杂且鉴定成本巨大,原判不予同意上诉人的鉴定申请,并无不当。二审综合全部案情和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考虑到王某主观上并无故意仅有过失,本着公平原则,酌情确定王某赔偿张某损失8000元。而王某漏水导致张某房屋受损,主观上并无故意,也无证据证实张某精神上受损,故对张某请求被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展开全文故二审判决,王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张某损失8000元;驳回张某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漏水纠纷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会存在鉴定成本大、鉴定方法复杂、鉴定成本远远超出损失的情况以及无法鉴定的情形,从而给举证带来困难,导致诉请难以获得支持,实践中对于一些无法确定的原因及损失,法院也倾向以鉴定结论为准。故在此提醒,发生漏水一定要及时收集证据,查明漏水原因,可以请对方对漏水原因进行确认,对方如果不予确认,也可以先请有关单位先查明漏水原因,现场摄像并拍照,对当时的现场证据也可以进行保全;或者有条件及时请教有关鉴定机构的意见,帮助查明漏水原因并尽可能及时确定损失的数额。
(作者简介:杨金军,就职于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东环路1400号综艺开元大厦19楼,联系电话:0512-66073339)
原文刊载于《中国建筑防水·悦居》2023年第3期
执行主编:潘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