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道路交通信号灯Road traffic signal lamps
GB 14887-20112011-12-30 发布
2012-07-01 实施
本标准的4.2、第5章(5.1.1、5.2.3、5.10、5.11、5.12、5.14.7除外)、第7章、8.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14887-2003《道路交通信号灯》。
本标准与GB 14887-2003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删除了“本标准可用于产品认证”(2003年版的第1章);
——删除了“光学系统”、“色片”等术语和定义(2003年版的3.1、3.4);
——增加了“面罩”、“电源适配器”、“发光单元”、“出光面”、“幻像”、“信号灯壳体”、“启动响应时间”、“关闭响应时间”、“掉头信号灯”、“盲人过街声响提示装置”等术语和定义;(见3.1、3.3、3.4、3.5、3.8、3.9、3.10、3.11、3.12、3.3);
——修改了“按功能分类”(见4.1.4,2003年版的4.1.4);
——将“外观、形状、尺寸、组成、分类、命名和标识”修改为“通用要求”,删除了“组成、分类、命名和标识”(见5.1,2003年版的5.1);
——将“信号灯的遮沿”要求并入“尺寸和角度”要求中(见5.1.3,2003年版的5.10);
——删除了“信号灯颜色、图案及作用”要求(2003年版的5.2);
——修改了“无图案信号灯”要求,修改了分类、分级的要求,删除了N形光强分布的要求(见5.2.1,2003年版的5.3.1):
——修改了“有图案信号灯”要求,提高了有图案信号灯亮度、发光强度性能指标和基准轴上亮度比值要求,增加了亮度、发光强度上限要求,删除了亮度梯度的要求(见5.2.2,2003年版的5.3.2);
——增加了“使用后的光学性能”要求(见5.2.3);
——修改了“幻像”要求,对有色面罩和无色面罩分别提出了要求(见5.3,2003年版的5.4);
——修改了“色度性能”,增加了幻像色度的要求(见5.4,2003年版的5.5);
——删除了“耐久性试验”要求(2003年版的5.6);
——修改了“功率”要求,统一采用瓦(W)衡量不同光源信号灯的功率,并按有无电源适配器、面罩规格、是否有图案、光源类型等分别规定了功率要求(见5.5,2003年版本的5.5);
——增加了“电源适配器”要求(见5.6);
——增加了“启动瞬间电流”要求(见5.7);
——修改了“电源适应性”要求,规定供电电压或频率变化时基准轴上的发光强度变化幅度应不大于额定电压下发光强度的10%(见5.8,2003年版的5.7);
——增加了“启动/关闭响应时间”要求(见5.9);
——增加了“夜间降光功能”要求(见5.10);
——增加了“发光二极管(LED)失效检测功能”要求(见5.11);
——修改了“盲人过街声响提示装置”要求,增加了声音的指向性要求和变周期要求,降低了夜间声压级限值(见5.12,2003年版第1号修改单的十);
——修改了“外壳防护等级”要求中的引用标准(见5.13,2003年版的5.9);
——增加了“太阳能供电信号灯的性能”要求(见5.14);
——删除了“外部接线”部分的要求,(见5.19,2003年版的5.24);
——将“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接地规定”、“电缆入口处防护”、“导线固定架”等要求并入“壳体安全性”要求中(见5.20,2003年版的5.22、5.23、5.24.4、5.24.5);
——删除了“变压器”要求(2003年版的5.26);
——修改了“耐高温性能”要求,试验时间增加至24h(见5.21,2003年版的5.11);
——修改了“耐低温性能”要求,试验时间增加至24h(见5.22,2003年版的5.12);
——增加了“试验环境要求”(见6.1);
——将“外观、形状、尺寸、组成、分类命名和标识检查”修改为“通用要求检查”(见6.2,2003年版的6.1);
——修改了“幻像试验”的测量条件(见6.4,2003年版的6.3.1);
——修改了“色度试验”试验方法,增加了光色坐标的计算公式(见6.5,2003年版的6.4);
——增加了“电源适配器试验”试验方法(见6.7);
——增加了“启动瞬间电流试验”试验方法(见6.8);
——增加了“启动/关闭响应时间试验”试验方法(见6.10);
——增加了“夜间降光功能测试”试验方法(见6.11);
——增加了“发光二极管(LED)失效检测功能试验”试验方法(见6.12);
——增加了“太阳能供电信号灯的性能试验”试验方法(见6.15);
——修改了“检验规则”,删除了“试验程序”,增加了“质量一致性检验”(见第7章,2003年版的第7章);
——修改了“产品铭牌”的要求(见8.1,2003年版的8.1);
——调整了附录A中图案的先后次序(见附录A中图A.1、图A.2、图A.3、图A.4、图A.5、图A.6、图A.7,2003年版的附录A中图A.1、图A.2、图A.3、图A.4、图A.5及2003年版的第1号修改单的图A.6、图A.7)。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无锡安邦电气有限公司、浙江富阳市新源交通电子有限公司、南京多伦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蓝泰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军华、邱红桐、胡新维、马静洁、包勇强、邹永良、韩如文、吴仁良、陆正奇、陈琳、胡立平、陈冰、沈标。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4887-1994、GB 14887-2003。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信号灯(以下简称信号灯)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型号编制规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铭牌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信号灯。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