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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对新增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筑“零容忍”<违法用地零容忍>

东莞:对新增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筑“零容忍”

《东莞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实施方案》出炉

东莞时间网讯 为落实东莞市政府对新增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筑“零容忍”的要求,努力实现“新增违法零增长,历史违法负增长”的工作目标,市府办日前印发了《东莞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镇街当年新增未整改到位的在建违法建筑累计20000平方米的要约谈;一年度内村(居)委会新增且未整改到位的违法占用农用地累计5亩,暂停除民生工程外的所有资产交易平台业务。  

建立联合执法联席会议机制

《方案》明确,各镇街(园区)必须坚持严控新增原则,对新增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筑,不分地类联合执法拆除,坚决将新增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筑遏制在萌芽状态。明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实行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园区管委会主任)负责制,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园区管委会主任)作为排名前列责任人应切实承担、严格履行辖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整治的责任。

《方案》提出,我市建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联席会议机制。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牵头,每季度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一次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联合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镇街(园区)亦建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联席会议机制。

建立联合巡查制止机制

根据《方案》,我市还建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巡查制止机制,各镇街(园区)政府对辖区新增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筑的巡查制止工作负总责。

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新增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筑,应分别当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并立即通知本镇街(园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工作小组组长或联络员,组长立即组织到违法现场开展联合执法,并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名义书面告知违法者于2个自然日内自行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土地原状。

实施联合执法拆除和复耕复绿

《方案》明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于发现的新增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筑,当事人在2个自然日内未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土地原状的,应自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新增违法建筑实施拆除。对于已完成拆除地上建筑物的违法用地,应在拆除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耕复绿工作。

对于正在推填土尚未实施建设的违法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在发现违法用地3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耕复绿。

焦点关注

建立重大案件查办追责机制

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迅速立案调查

《方案》强调,在开展联合执法过程中,公安等部门应给予司法支持,形成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高压态势和案件查处的强大合力。

对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移送的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土地违法、规划违法案件,市公安局应及时立案侦查。同时,各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指定一名领导作为联系人,对于擅自撕毁国土、城管部门封条、转移被查封设备,阻挠执法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等阻碍执法工作的行为,国土、城管部门通知公安部门派员到现场,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治安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重大土地、规划违法案件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国土、城管部门联合查办追责机制。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迅速立案调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对违法用地当事人或因不认真履行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充当保护伞的相关责任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涉嫌渎职和贪污贿赂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方案》提出

根据各镇街(园区)新增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筑整改情况,实施月通报、季度约谈和年度问责,每月定期通报各镇街(园区)新增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筑整改情况排名结果。

季度约谈机制

各镇街(园区)每季度新增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筑整改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按职责分工提请市政府对镇街(园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施约谈:

镇街(园区)当年新增未整改到位的违法占用农用地面积累计10亩(含10亩)或其他土地20亩(包括20亩)以上的;

镇街(园区)当年建设用地上新增未整改到位的在建违法建筑面积累计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以上的;

镇街(园区)新增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筑未整改到位面积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情节严重的。

年度问责机制

各镇街(园区)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新增违法用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有关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暂停该镇街(园区)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收件,直至当年新增违法用地整治完毕为止;并将镇街(园区)政府相关责任人移送市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新增且未整改到位的违法占用农用地面积累计20亩(含20亩)或其他土地30亩(包括30亩)以上的;

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达10%及以上的;

发现新增违法用地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经约谈或督办后仍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且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情节严重的。

各镇街(园区)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在建违法建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镇街(园区)政府相关责任人移送市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建设用地上新增且未整改到位的在建违法建筑面积累计30000平方米(含30000平方米)以上的;

发现在建违法建筑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经约谈或督办后仍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且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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