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争议裁判观点集成系列009
摘要: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该女职工安排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在此情况下,该女职工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给予哺乳假相应的工资补偿,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案情】
钟某于2023年8月2日入职深圳某投资公司,担任出纳。2023年7月5日,钟某开始休产假,于2023年7月21日生育一胎。2023年1月2日钟某休完产假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因深圳某投资公司未按规定足额支付产假工资,且未给予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钟某于2023年8月31日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深圳某投资公司支付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产期工资15000元,并支付2023年1月2日至2023年3月10日其他津贴和补贴没有给予哺乳假,应转成工资补偿1285.71元。
【裁判观点】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本委认为,……关于哺乳假工资补偿。申请人(编者注:是指钟某)该项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29日产假及奖励假工资差额人民币15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裁判文书: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3】17891号
【律师评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上述规定以及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上述裁判观点可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相应的哺乳时间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但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安排哺乳假相应的工资补偿,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是得不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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