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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法律具备中英两个版本,英文描述担保物权时常用charge、mortgage、pledge等概念,中文将之译为“押记”,但与大陆法中的抵押、质押等概念并非对应。因此,目前对香港公司股份担保的描述存在“股份抵押”、“股份质押”以及“股份押记”的混用。
具体而言,是指中国发行人根据中国法律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并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认购;是指中国发行人根据中国法律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并以人民币认购。2023年2月24日,香港联交所就《上市规则》之建议修订发表咨询文件,“股份抵押”和“股份质押”属于同一位阶概念,是对香港公司用股份进行担保这一行为总的描述,但不等同于大陆的股权质押。而“股份押记”是香港公司股权质押或抵押中的一种形式,也被称为“衡平法下的抵押”,对应香港《公司条例》第334条的“指明押记”制度。另一种形式则被称为“法定抵押”,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需要将股份转让给抵押权人。衡平法下的抵押一般不涉及股份转让,抵押人仍可亲自行使其股东权利。法定抵押则需要抵押人将拟抵押的相关股份转让给抵押权人,同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合同,约定在抵押担保的相关债务清偿完毕后,将股份转回给抵押人。通过此种方式设定的抵押会造成抵押人行使股东权利的不便,在实务中较少采用。且大陆公司与香港公司的跨境业务也多倾向于参照大陆的股份质押制度,选择对香港公司的股份进行押记,因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