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先生作为包工头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他与受害人不是雇佣关系。业主刘先生把装修包给他后,他把贴瓷砖的活分包给了受害人,等活干完后再进行结算。至于工具都是由受害人自行负责,他只负责提供瓷砖。二、即使他与受害人是雇佣关系,普通民房的室内装修两三米的高度,一个梯子能采取什么必要的防护措施,他没有任何过错。此外,受害人对自己的死亡结果,也有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
被告刘先生作为业主辩称,他与受害人并不认识,也不知晓受害人具体从事什么工作,他只是将装修的活一并发包给了张先生,具体的活再由张先生另找他人进行处理,他不负责具体事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有如下争议焦点:一、张先生与受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何种法律关系;二、业主刘先生是否应承担责任。
对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张先生打电话让受害人为涉案家庭装修工程贴瓷砖并明确表示对于质量也得把关,如果没有做好,会让受害人重做,由此可以认定张先生与受害人之间已经存在选任监督之权利义务关系,且对于劳动场所、劳动时间的确定也是经张先生安排。此外,鉴于张先生系包工包料从事家庭装修,仅仅提供贴瓷砖的劳务,注重的是劳务的提供。综上分析,法院认定张先生和受害人系雇佣关系。受害人在从事劳务活动中遭受了人身损害并死亡,张先生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张先生并未举证证明其采取了安全措施的证据,理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是法院亦考虑到受害人系具有7、8年从业经验的瓦工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理应对贴瓷砖这一工种的危险性进行充分合理预见并实际有能力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故法院认定受害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张先生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