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鲜池使用权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称甲方):承租方(称乙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地址:地址:甲方将山西省太原市五龙口海鲜市场海鲜区2排5号内四组海鲜池的使用权租赁给乙方经营海鲜销售。
一、租赁用途为海鲜产品销售之使用不得擅自另作别用。
二、租赁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租赁期限壹年期满。租赁者所有的货物自行解决,甲方概不负责。
三、付款方式: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交付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收取,以先付款后经营为原则。
四、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人民币伍仟元整作为押金,到合同期满,且乙方交清租赁期间应交的一切费用后,甲方应将押金无息退还乙方。五、租赁期间:甲方负责物业、采暖费用的缴纳,乙方在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税务、氧气等经营有关的费用需自行缴纳甲方不予承担。
六、租赁期间如乙方在经营期间出现一切经济纠纷及其他任何责任均与甲方无关。乙方需遵守市场各管理部门的规定,需合法经营,如有违法经营或者不服从市场管理规定所造成的后果一概由乙方负责,并且甲方有权可自行提前解除合同,收回乙方的承租权,若有固定资产及杂物等不搬者,甲方则视为废物,任由甲方处理,乙方不得有异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和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