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同暴发疫情。
(二)防控措施
1.病例隔离:隔离至症状消失后1周。
2.班级观察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观察期为最后一例病例出现后14天止,观察主要内容为发病患儿症状恢复情况。
3.预防接种:EV71疫苗为二类疫苗;建议5岁以下儿童接种。
4.其他措施:教室消毒;暂停发病班级参加学校聚集性活动;手卫生;健康教育。
5.停课标准:1周1个班级2例及以上建议班级停课14天;1周10例及以上或3个班级均出现2例及以上建议全园(校)停课14天。
水 痘
(一)疫情分级
1. 聚集性疫情:同一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在21天内发生5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2. 暴发疫情:同一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机构1周内发生5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同一个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机构1周内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二)防控措施
1.病例隔离:病例应隔离至全部水痘疱疹结痂、痂皮干燥后。
2.班级观察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观察期为最后一例病例出现后21天止,观察主要内容为皮肤、粘膜上分批出现的斑疹、丘疹、疱疹和痂疹并伴有较轻的全身症状的恢复情况。
3.预防接种:水痘疫苗为二类疫苗,建议优先接种,采用2剂接种程序,第1剂于12-18月龄接种,建议满15月龄时接种。满4周岁后接种第2剂,即48至60月龄完成。
4.其他措施:教室通风、消毒;暂停发病班级参加学校聚集性活动;手卫生;健康教育;应急接种。
5.停课标准:当一个班级1周内发生5例及以上水痘病例,该班考虑停课2周。
流 感
(一)疫情分级
1.聚集性疫情: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托机构或其他集体单位出现5例及以上10例以下流感样病例。
2.暴发疫情: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托机构或其他集体单位出现1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托机构或其他集体单位出现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发生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不包括门诊留观病例),或发生2例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二)防控措施
1.病例隔离:隔离至流感样症状(发热、咳嗽、流涕等)消失后48小时。
2.班级观察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观察期为最后一例病例出现后7天止,观察主要内容为发热、伴咳嗽或咽痛等症状的恢复情况。
3.预防接种:流感疫苗为二类疫苗;接种流感疫苗是预防流感最有效的措施;我国推荐接种时间为每年10至12月份。
4.其他措施:教室通风、消毒;暂停发病班级参加学校聚集性活动;手卫生;健康教育;应急接种。
5.停课标准:停课期限一般为4天。达到以下标准之一者,经评估疫情存在进一步扩散可能,该班可实施停课:(1)该班级当天新发现流感样病例达5例及以上;(2)该班级现症流感样病例达30%及以上;(3)一周内发生2例及以上实验室确诊流感住院或死亡病例。
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
(一)疫情分级
1. 聚集性疫情:3天内,同一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或场所,发生5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诺如病毒感染病例,其中至少2例是实验室诊断病例。
2. 暴发疫情:一周内,同一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或场所,发生2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诺如病毒感染病例,其中至少2例是实验室诊断病例。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3天内,同一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或场所,发生3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诺如病毒感染病例,其中至少2例是实验室诊断病例。
注:前述1、2根据《诺如病毒感染暴发调查和预防控制技术指南(2015 版)》,前述3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学校诺如病毒疫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发函〔2023〕3号)》,报告工作以从严标准把握。
(二)防控措施
1.病例隔离:隔离至病人胃肠道症状(呕吐、腹泻等)消失后72小时。
2.班级观察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观察期为最后一例病例出现后3天止,主要观察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的恢复情况。
3.其他措施:呕吐物正规处理;教室消毒;暂停发病班级参加学校聚集性活动;手卫生;健康教育。
4.停课标准:当1个班级出现5例现症病例时建议班级停课3天。
麻 疹
(一)疫情分级
1. 聚集性疫情:按散发病例管理。
2. 暴发疫情:同一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机构在10日内发生2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同一个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机构1周内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二)防控措施
1.病例隔离:出疹后 5 天,并发肺部感染者延长至出疹后 14 天。
2.班级观察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观察期为最后一例病例出现后21天止,观察主要内容为上呼吸道卡他症状,口腔粘膜斑和皮疹。
3.预防接种:麻疹疫苗为一类疫苗,初次免疫月龄为8足月,加强免疫为18-24月龄儿童。为加速控制麻疹,初三学生、大专院校新生免费接种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或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1剂。
4.其他措施:教室通风、消毒;暂停发病班级参加学校聚集性活动;手卫生;健康教育;应急接种。
5.停课标准:无。
肺结核
(一)疫情分级
1.散发疫情: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尚未构成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聚集性疫情:同一学校3个月内发现1例临床诊断肺结核病例或1例确诊病例,同时发现1-10例疑似肺结核病例,且病例与疑似病例间存在流行病学关联;或3个月内发现2-9例临床诊断肺结核病例,且病例间存在流行病学关联。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
(二)防控措施
1.病例隔离:病例应隔离住院治疗或居家治疗,并须凭结核病定点医院开具的复学证明方可复学。
2.密切接触者筛查及后续管理:对肺结核患者开展个案调查,确定密切接触者人数,尽快完成密切接触者筛查,筛查方法包括症状问询、PPD皮试、胸片筛查等。对筛查发现的胸部X光片未见异常并且排除活动性肺结核,但PPD皮试强阳性的密切接触者,在其知情、自愿的基础上可对其进行预防性服药干预;拒绝接受预防性服药干预者应在首次筛查后3月末、6月末、12月末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各进行一次胸部X光片检查。
3.其他措施:健康教育,必要时开展心理疏导;教室、宿舍等环境清扫与通风消毒;强化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报告制度;发现有咳嗽、咳痰≥2周或有咯血、胸痛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要立即报告校领导,并督促其到结核病定点医院就诊并及时报告区疾控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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