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 肖玲玲 通讯员 姜峰 李遵峰
近日,市南区市场监管局中山路所收到消费者刘先生的投诉,称其购买的用餐券因超过有效期被店家拒绝使用。经调解,店方同意刘先生仍可凭“过期”用餐券在该快餐店消费,双方争议解决。
2016年,市民刘先生在某快餐店购买了500元用餐券,如今用餐券还剩70元,却被店方告知用餐券已超过有效期不能使用。虽然用餐券上标注了有效日期截至2017年12月31日,但刘先生认为这并不合理。
市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表示,刘先生所持有用餐券是由其用现金购买,只能在指定商家消费,这种购物券是以盈利为目的通过购物券形式出售,可在特定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实际上是一种预付卡券行为。而用餐券的使用期限,其实就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的一种合同约定,规定了履行期限,一旦到期,双方的合同终止,商家可以拒绝提供服务。但是对于用餐券未消费的金额,仍应属消费者所有,商家应当延长使用期,或者以现金形式退还消费者,否则从法理上讲,商家属于不当得利。经调解,店方同意刘先生仍可凭“过期”的购物券在该快餐店消费,双方争议得以解决。
■提醒
使用期限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该案件中尽管商家最终同意延期使用用餐券,但消费者也存在过错,因为当初商家已经明确规定使用期限,双方都应该遵守约定,尽量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否则会面临延期后无法使用的风险。
另外,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双方出现消费纠纷,有消费者认为有效期设置属“霸王条款”,其实不然,商家在卡票券上设置的有效期属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性质,但并不能说都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商家提供的购物券或卡行为,可视为一种合同,消费者取得这个券或卡,就视为双方达成了协议,除非商家设置的条款明显不利于消费者,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才有可能认定该条款无效。
2.商家应注意自己规定的使用期限一定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商务部2012年施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物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和第十九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以上案例中的购物券有效期明显不符合规定,所以要继续履行自身的义务,提供商品或服务。
3.一旦出现消费纠纷,消费者可申请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可以依据《民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