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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重组法律问题研究概论<企业并购重组>

企业并购重组法律问题研究概论

现代商业社会中,企业并购重组是一种常见的重要企业变更方式,市场经济体制中允许和鼓励资本、商品、服务等资源的合理流动与合法的优化配置,尤其近年来我国对于经济的大力推动与发展更加促进了企业并购相关活动的蓬勃演进。

企业并购重组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并购重组仅限于企业间的并购,需注意企业并购其实并非法律概念,仅是日常生活中的称呼,如具体到法律用语,企业并购主要包括两个法律概念,即“合并”与“收购”,其主体范围也并非限于公司。虽然各类新闻中最为常见的就是上市公司间的收购与合并问题,但是企业并购并不仅限于上市公司间,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甚至于一人独资公司亦可参与企业并购项目。从广义来说,企业并购重组泛指企业与企业之间,股东与企业之间、股东于股东之间依照私法自治原则,为实现企业资源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而实施的各种商事行为。[1]

企业并购重组的主要动因多种多样,如(1)收编竞争对手,整合竞争对手的技术与市场资源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扩大市场占有率,增强企业竞争力,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知名度;(2)利用企业合并机会,将劣势企业的亏损冲抵强势企业的营利,以实现节税目的;(3)抱团取暖,避免各方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出局等。[2]

当然,企业中各方当事人的动机会有所不同。对强者来说,企业并购旨在做大做强做优;而对弱者而言,企业并购可以依附于强大主体,解决自身内部财务等问题,甚至于免于破产风险。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势单力孤,缺乏国内产业保护屏障的国内企业为与跨国公司争雄,也会选择企业合并。正因为企业并购适用范围广泛以及功能多样,能够适应风云变幻的商事市场,故企业并购在目前商事环境中为各类企业所青睐,而得广泛适用。

现在的企业并购不同于上世纪计划经济体制下以国家为主导的企业形式变更,在市场经济体制前提下,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企业的并购具有较强的战略性与自觉性。因企业间的并购重组与股东间的并购重组在法律规制上存在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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