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之一。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制定的调整该地方内的民族关系、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和各种权益关系,反映和体现自治民族的自治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单行条例指其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制定的、专为调整某种社会关系的地方性法规。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