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泳池溺亡事件多发法院怎么判? 责任划分看四条<郑州游泳馆溺亡赔偿>

入夏以来,游泳成为市民消暑降温的常见运动项目。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溺水事故也给游泳安全敲响了警钟。五月份以来,华商报报道的泳池溺水事故就达三起。日前,沈阳、北京泳池溺水案的宣判,给逝者家属司法维权指明了方向。

近期我省三人 泳池溺亡

■5月7日,靖边县12岁男孩王某在该县盛景健身游泳广场首次体验游泳时溺亡。事发时游泳馆负责人兼安全员白某擅离职守,随后被刑拘。华商报记者昨日获悉,该案民事赔偿双方已协商解决。

■5月14日,西安人祝女士跟团赴马来西亚旅游。5月18日,家属接到电话,称祝女士在马来西亚酒店游泳池溺水,抢救无效死亡。目前,家属仍就后续事宜多方反映、维权。

■6月22日,旬邑人白师傅15岁的儿子小浪(化名)在咸阳市梦幻水世界游乐场游泳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调查组调查后认定,该案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华商报记者昨日获悉,赔偿善后事宜双方已协商解决。 本组稿件由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采写

案例一

担责三成 游泳馆判赔19万

去年5月25日下午1时许,中年男子王强到沈阳市和平区一家游泳馆游泳。40分钟后,被人发现溺水。救生员将其救上岸,和其他同事对其进行救治,并拨打了120。但最后他还是不幸离世了。

家属认为,游泳馆安全管理松懈,救助不力,没有对受害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王强溺水,于是将游泳馆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1万元。游泳馆辩称,王强游泳前,游泳馆就游泳运动的危险性及注意事项对其进行了告知,“王强死亡系其身体原因造成”。

法院认为,王强曾多次到被告游泳馆游泳,对游泳馆的设施及管理现状已经熟知,发生不测与他自己不谨慎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过错是造成死亡事件的主因,王强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游泳馆的疏忽致使王强未能被及时发现和救助而死亡,被告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沈阳市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游泳馆承担30%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共计19万余元,其中17万余元由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

案例二

酒后溺亡 游泳馆判赔55万

去年12月30日傍晚,白某强酒后和朋友到北京怀柔的游泳馆游泳。当晚9时20分左右,白某强溺亡。其子白某认为,游泳馆没有流动的救生员进行保护,也无相关急救设施,严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直接造成父亲溺亡,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全部费用,合计约100万元。

游泳馆认为白某强明知游泳场所已停止营业、工作人员已经离开,却继续返场游泳,属于主观上放任了危险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游泳馆工作人员知晓白某强饮酒,但未劝阻其进入泳池,在事故发生时亦无救生人员在场看护,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白某强大量饮酒后身体健康状况存在风险,有一定过错。法院认定游泳馆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判决游泳馆赔偿55万元,驳回白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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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王静

>>律师分析

责任咋划分主要看四条

在游泳馆发生溺亡事件,责任划分备受关注。哪些情况下,游泳馆须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哪些情况下,游泳馆无须承担责任?华商报记者就此采访了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广玄。

“总体上说,游泳场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就应担责,但是承担责任的多少和比例,应根据未尽义务的程度具体分析,由法官自由裁量。”梁广玄称,具体情况可从四方面予以分析。

是否有合法手续

这对游泳场馆至关重要。因为正规的游泳场馆经过专业部门的审批、验收,有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按要求配有救生员,游泳池内配有浮力设施,泳池的扶梯、坡度、摩擦度应达到规定标准等等。而没有手续的“黑游泳馆”因缺乏审批、监管,往往存在安全漏洞,发生溺水等意外的几率远远大于正规游泳场馆。“一旦发生溺水等安全事故,‘黑游泳馆’因为没有手续和资质,是违法经营,在民法上可以推定为有过错,经营者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游泳者自买票时起,就和游泳场馆建立了合同关系,游泳场馆有相应的卫生、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安全员是否配备到位,池内是否配备救生设施,是否有相应的防滑设施等。发生溺水事件时,安全员是否在第一时间积极救人,抢救措施是否得当,有无第一时间拨打救护电话等等,都会影响责任划分。如果游泳场馆方面相应的安全防护义务履行到位,法院一般会考虑减轻其责任或者判其不承担主要责任。

要看游泳者有无过错

一是溺水者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在游泳馆溺水事件中,既有成年人,也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在成年人溺水事件中,责任承担情况按照一般情况认定。在未成年人溺水事件中,因为游泳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尤其是少年儿童,因其对危险的认识不足、判断不到位,其是否去游泳、怎么去游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护人,所以未成年人发生溺水事件,其监护人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相应的,会减轻游泳场馆的责任。

二是游泳者自身是否有不适合游泳的疾病或其他情况。比如患有不适于冷水游泳的疾病,致使其溺水,或是饮酒、吸毒后游泳。这种情况下游泳者本人或者他的监护人应对事件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泳池经营者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少部分责任。

是否有第三人侵害

如果是第三人引起的溺水事件,则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游泳池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应由侵害人全部承担或者承担大部分责任。溺水事件发生后,首先应做的还是要抢救溺水人员,在这方面游泳馆应承担完全义务。游泳馆进行现场急救的同时还应马上拨打急救电话,将溺水者送到医院进行急救。

编辑:王静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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