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问题首先表现为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问题。生产关系从来都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问题是:什么是生产关系?在社会主义革命、改革、建设实践中,又如何利用好、处理好、安排好生产关系?都需要我们理论结合实际,在较深层次上进一步探索并明确回答的大问题。
多年的教学和科研的成果告诉我们,生产关系是一种极为复杂的而又层次分明的经济实体,也是一种多维的、立体的、能动的经济结构。下面就此做些尝试性地简要分析。
一, 生产关系的“三分法”和“四分法”
马克思恩格斯在革命实践中,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在批判和继承的基础上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他们旗帜鲜明地把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确定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所完成的伟大革命。
对于生产关系的研究,首先必须弄懂弄通马克思、恩格斯在研究人类社会发展时先后从诸多方面所赋予生产关系的完整内涵。半个世纪以来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表明,由于我们对生产关系的一些错误的理解和认识给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甚至灾难。今天,为了正本清源,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必要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关系理论进行再认识。
随着经济科学的发展,生产关系这一重要范畴,其内容和形式也是在丰富和发展的。所以,我们不能把对生产关系的论述仅停留在原有水平上,而必须理论结合实际,特别是当代社会主义实践的实际,对生产关系作进一步地理论探讨,注入生产关系以新义,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关系理论。
对于生产关系的研究,应当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指导下,采用一些新的方法。历史上许多重大的科学发现,往往是与科学方法上有着重大的突破分不开的。在自然科学领域中,伽利略所以能够发现落体运动定律和惯性定律,是他系统地运用了实验方法和数学方法的结果,爱因斯坦相对论的形成,是与他的理论试验的方法密切相关,在社会科学领域中, 马克思恩格斯所以能把社会主义由空想变为科学,首先在于他们从思想方法上完成了由唯心史观到唯物史观的转变。所以对生产关系的研究,也可以采取一些新方法。
这种新的方法是多方面的,是立体的、多元的、系统的,为了研究方便,我们首先讲讲生产关系的“三分法”和“四分法”问题。
马克思在《导言》等著作中,用较大篇幅阐述了生产关系的内涵问题。马克思在1857年所写的这篇《导言》,本来作为要写一本巨著《政治经济学》的指导思想,后来成了写作《资本论》的依据。马克思的这篇《导言》在批判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同时,对生产关系也作了科学的分析。马克思在《导言》中明确地指出,所谓生产关系,就是物质资料生产中人们所结成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方面的关系。与此同时,马克思分别地对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自的内容,从动态和静态的结合上,分别作了详尽地分析,并进而揭示了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马克思指出:“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当然,生产就其片面形式来说,也决定于其他因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2页)于是,马克思最后说,“我们得到的结论并不是说,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同一的东西,而是说,它们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马克思恩格选集》第2卷102页。)
马克思关于生产关系的上述原理,一直到本世纪40年代,都作为唯一正确的观点进行宣传的。到了50年代,斯大林在他晚年所写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提出了一个新观点,这个观点与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不完全一样。在斯大林看来,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其中包括:(甲)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乙)由此产生的各种不同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或如马克思说的,互相交换其活动;(丙)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
如果把马克思恩格斯对生产关系的论述叫“四分法”的话,那么,斯大林对生产关系的论述则可叫“三分法”。
在人所共知的“三分法”中,可以看出斯大林对生产关系的理解,起码有以下几个主要之点:一是突出了所有制。他把所有制放在生产关系几个方面的首位,并强调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对其它方面的决定作用,但没有说明其它方面,如分配、交换对所有制的反作用。二是真正的产品或商品交换关系不存在了。他在这里所谈的交换,不是产品和商品的交换,而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互换劳动,实质是生产活动。三是消费关系从中消失了。在整个定义中未提及消费二字,甚至连这点意思也没有。
由此不难看出,斯大林所谈的所有制,不是把所有制关系和社会的生产以及产品的分配、交换、消费统一起来看待的,而是把所有制看作能够独立存在仅属于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
斯大林的这种看法,与马克思的看法是有本质不同的。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所有制关系是不能独立存在的,它必须通过社会生产及其产品的分配、交换、消费来体现。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说,如果给资产阶级所有制下个定义,那么,“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80页)由此可见,马克思几乎是把所有制关系看作是生产关系的同义语。生产关系即所有制关系就是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方面关系的总和。
当然,任何经济关系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法权形式表现出来,并要求这种法权为它服务。因此,所有制关系也有一定的法权形态表现,这种法权的法律用语叫做所有权。所以,相对法权形态来讲的所有制,是所有制的实现形态,即生产关系各方面的表现。至于所有制的法权形态即法律表现,如所有权即财产权,即各种财物这个实体在成文法或不成文法上的归属问题,严格说来,不应当包括在生产关系范围之内。
正因为生产、分配、交换、消费都是所有制的实现形态,所以只有在分析了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之后,才能清楚地揭示出所有制关系即生产关系的性质。
这里有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个是,法权形态只能回答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而不能回答所有制的真正性质。诚然,从法权上看,生产资料的确有一个归属问题,如你的,或我的,或他的。但是,仅就你、我、他本身而言,丝毫讲不清楚这些人是什么身份,是地主、资本家呢?还是小农、手工业者?再讲,从法权上看,生产资料可以规定为公有或私有,但是这是什么样的公有呢?原始公社的公有?还是社会主义的公有?这是:什么样的私有?是封建主的私有?还是资本家的私有?这都不是从法律条文上可以说明其缘由的。要真正说明这个问题,必须分析作为生产关系具体体现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这些实现形态。例如,地租是土地所有制在经济上的实现,只有观察了地租是谁来生产,由谁分配,为谁占有,才能确定是什么样的土地所有制。只有观察了劳动力商品的买卖过程,剩余价值的生产和分配过程,才可以确定这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只有考察了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生产过程,才可以确定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如果在理论上没有分析生产关系的几个方面的实现形态,硬是说这是什么性质的所有制,如硬说占有这些生产资料的人是资本家或地主、富农,都是背理的或先验的。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如果没有雇佣劳动价值,货币,价格等等,它就什么也不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750页) 这里使我们联想过去我们搞土改,当时对有些人,没有很好地从他们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全过程去分析,从而确切地弄清他们的身份,而只因为他们占有几亩、十几亩或几十亩土地,即只从所有权上就定他们为地主或富农,造成了某些冤假错案,甚至家破人亡。事过几十年之后,还要予以改正,平反,昭雪,这都与从道理上不懂得或不太懂得什么是所有制关系的缘故有关。
另一个是,所有制的法权形态,只能从形式上表明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而不能说明所有制的实际内容。在实际生活中,法律上可以明文规定某些财产归张三或李四所有,但张三或李四是否真正能从归他所有的财产里得到实际的经济利益?这就很成问题了。当然有的可以得到,名实相符;有的得不到,名实不符。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得很清楚:“某人在法律上可以享有对某物的占有权,但实际上并没有占有某物。例如,假定由于竞争的缘故,某一块土地不再提供地租,可是这块地的所有者在法律上仍然享有占有权力以及[使用和滥用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对他毫无用处。”(《马克思格斯全集》第3卷第72页)马克思对此还曾作过十分风趣的比喻:“我的大礼服,只有当我还能处理,抵押或出卖它时,只有当它还是买卖的物品时,才是我的私有财产。它失去了这一特性并成为破衣服之后,任何经济学家也不会想到把这个大礼服列为我的私有财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4页)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例子也屡见不鲜。过去,在我国土地改革中,农民分得了土地,从法律上看,土地归农民所有,但有时由于种种原因,如天灾人祸,使农民不能从这些土地上得到应有的收益,如收获或分得粮食、棉花等,有时也得到一点,但又被以种种名义征走了,从经济关系上讲,就不能叫做真正的个体农民所有制。再例如,在过去的法律上明文规定人民公社的所有财产是公社范围内的集体农民所有,但其中大多数的集体农民并未能从中得到应得的集体利益,从经济关系上看,就不能叫做真正的公社一级的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企业也有这种情况。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和产品,是国家使用和支配,但国家在使用和支配这些财产时,违反了或某种程度违反了人民的意愿,这也不能叫做真正的全民所有制。
为此,我再想举一个我在1985年去云南考察亲眼看到和听到的“林权纠纷”的实例来说明这个问题。云南是我国山林密布的地区,前些年,林权纠纷频繁发生,据1980年不完全统计,全省当年因林权纠纷而引起的事端多达1100多起。长期的,频繁的林权纠纷,不仅使现有森林遭到严重破坏,而且成为发展林业生产的重大障碍。为什么会这样呢?这就不能不追索到森林所有制的法权形态和实现形态二者的关系上来。云南的南部和西南部是广大的林区,在这些地区到处都有少数民族居住着。解放前,这些地区大都处于封建社会初期或中期,有的还处于奴隶社会,个别地区甚至处于原始公社末期,在这里,土司和头人统治着一切。“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所以,这里的土地和生长于其上的大片原始森林,都采取这样的法权形态存在着;但是,这里的森林,实际是属于与森林相依为命的当地居民所有。这些世世代代都生产和生活在这里的居民,他们长年累月地利用采伐的林木制作生产和生活工具,采掘森林的果实和根茎以及木耳、蘑菇等为生,寻找并摘取药材治病,砍伐木材或烧成木炭烧饭、取暖、照明,还在森林狩猎、放牧,等等。总之,他们在其中从事当时生产力水平所允许的一切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活动,而且所有这些活动并不需要土司,头人的许可或批准。所以解放前云南的森林名曰土司、头人林,实际上是当地的居民所有林。
解放后,虽然我们宣布这里的林权为国家所有,但国家在开始一段时期内,并不干预当地居民在林区内进行的一切属于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以当地居民和国家的矛盾并不尖锐,因为在他们看来,不管森林名义上归谁所有,只要他们可以从中享受到真正的实惠,就心满意足了。可是时隔不久,当森林企业建立起来之后,情况就大变了,矛盾和磨擦相继而起,并且随着经济利益的扩大而逐步升级,甚至达到“弓上弦,刀出鞘”的程度!最令人深思的,好象仇恨和公路结成不解之缘:公路修到哪里,哪里就撒下仇恨的种子,因而风波四起。究其原因,因为公路和市场联系在一起。公路所至,木材就变成了商品,不胫千里,可以换回货币,换回各种各样的消费品。例如,当时,一棵中等径级木材可卖10至20多元,对于当时一个劳动日只值2―3角钱的山区居民来讲,是多大的价值啊!正因为如此,才激起了当地居民群起而进行保卫和争夺林权的斗争,从表面上看,他们争取的是林权,实际上他们争夺的是在今日与林权息息相关的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中才能实现的各种经济利益。党对林权纠纷的症结所在采取相应措施,如实行“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等,使当地居民得到了一定的经济实惠,这样才把林权纠纷稍稍缓和下来。
应当看到,斯大林的“三分法”把所有制仅看作是生产资料归属问题,实际上是把所有制的法权形态也看作是生产关系,进而又把它说成是生产关系的基础,这样很容易导致用法权关系来解释生产关系或决定生产关系。早在马克思以前,即19世纪40年代,如空想社会主义者普鲁东曾持有类似这样的观点.马克思在批判普鲁东时说,“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幻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80页)想不到一百年过后,这种观点又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再现,这的确令人深思。这难道是偶然的历史巧合吗?不,有它一定的必然性。这主要是因为社会主义是在一些生产力比较落后的、封建的或半封建的、小农经济往往占统治地位的国家里首先取得了胜利,因而很多人,包括象斯大林在内,也难免在对某些问题上,不能用唯物主义辩证法的观点来看待和观察,因而看不透社会各个方面的联系,崇拜政治的或法律的权威,把所有制这样一个复杂的经济关系简单化,看成是可以脱离生产力发展状况以及由此决定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关系而孤立地存在着。
从上世纪50年到70年代,斯大林的“三分法”一直在经济领域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并成为解释生产关系的权威。在此期间,几乎没有任何人敢于对这个观点提出质疑。马克思的“四分法”谈论的少了,甚至有人把它淡化了遗忘了。由于斯大林的这个观点不正确,因而影响了对许多问题的认识,甚至导致错误的理解,自然给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也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
在我国,可能也由于受到这个“三分法”的影响,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对生产力的发展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不予重视,不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环节上来把握所有制的内容,而把主要注意力放在所有权的升级上,总以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和发展,由低级到高级的过渡,就是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不断变革。利用国家政权来随意干预经济生活,如用搞“劫富济贫”,或“穷过渡”的办法来改变所有制,初级社刚刚建立,脚跟未稳,喘息未定,又全盘高级社化了;高级社脚跟未稳,喘息来定,又全盘人民公社化了。这样一来,在所有制问题上,如同断了线的气球,青云直上,以致造成对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到了人民公社化时期,杀牲和破坏工具的现象更严重了,生产下降,农民生活很苦。
三年困难时期,中央起草了一个文件,其中说到农业的恢复需要三、五年,我体会,所以要三、五年,当然原因很多,但其中可能考虑到经过调整后,作为我国当时农业主要生产力的大牲畜,如牛、马、骡等,从交配、怀孕、生子、成长大约也需要三,五年才能使用,这样考虑是科学的。
在“三分法”的影响下,不管在苏联,还是在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其中包括我国,都实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管理方法,讳言商品,反对交换,国家对企业在物质材料方面实行统配,在产品方面实行统购统分,这样就造成了企业的供产销严重脱节,货不对路,使社会再生产不能畅通无阻。在我们国家曾先后出现过的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从而影响了人们生活的提高和改善,不能说与这种理论影响没有关系。
不仅如此,斯大林的这个理论还严重地影响了经济学的发展。由于他把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仅看成是生产资料归属问题,就不可
能科学地揭示社会主义的一切经济关系及其运行规律,对于建立社会主义科学经济学的内容和体系都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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