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财税服务推荐

精选优质财税服务,为企业提供专业、可靠的财税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零报税代理记账
零申报代理记账
报税做账算帐财务报表老会计做账
代理记账
咨询微信:lhy_happyday
工商营业执照年度年报年检公示
全国个体、企业、公司、合作社工商年审年报服务!
个体/10元/次 企业/20元/次
咨询微信:lhy_happyday
财税咨询服务
一对一专业财税咨询,解决企业财税难题,提供定制方案
咨询微信:lhy_happyday
财务分析服务
小规模个体报税0申报税务年报工商年报月报季报报税代理记账
咨询微信:lhy_happyday
立即咨询专业财税顾问
微信号: lhy_happyday
会计从业9年,管理多家个体工商、小规模、一般纳税人等企业的财务、税务等相关工作!。
扫码或搜索添加微信,备注"财税咨询"获取专属优惠
知方号 知方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 最高法院关于名誉权司法解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3-12-29  【生效日期】2023-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四条 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lizi9903@foxmail.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