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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判定形状侵权“三板斧”<宝剑的形状及外形尺寸>

外观设计专利判定形状侵权“三板斧”

外观设计专利判定形状侵权“三板斧”——从指导案例85号看法院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标准

2023-09-14

【引言】近些年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的数量层出不穷,方式多种多样,2018年之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由不足万件[1],2023年已经突破1万3千件。在这些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案件中,侵权方式也不单单是全盘照搬的模式,也有由部分“模仿”加上部分“拼凑”的方式或者在专利权人的发明基础之上“变化”的方式来进行“创新”,只是这种“创新”能否被法律所认可?对于有些部分看起来很像自家的设计,权利人是否就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权利人是否要进行外观专利侵权诉讼维权踟蹰不前的时候,更需要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他们来对市场上的侵权产品予以认定。但一些法院在认定外观设计侵权的说法上让权利人即便查看裁判文书也云里雾里,此时对于权利人维权的难度也就相应变大。

笔者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85号—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5)民提字第23号)来对法院如何认定外观设计侵权尤其是形状侵权进行分析,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判例,试图追寻法院的审判思路,给想要维权的权利人一个参考的方向。

一、专利侵权判定核心: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我们在阅读法院作出的涉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的的裁判文书的时候,尤其是形状侵权进行分析的时候,通常会看到“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这样的用词。“整体观察”是指:一般消费者应关注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而不应关注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之间的局部细微差别,来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的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明显区别;“综合判断”是指:在判断时,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可视部分的相同点和区别点均会予以关注,并综合考虑各相同点、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大小和程度。[2]这两个原则无论是在民事案件审判还是在行政案件审判中,均有体现。具体案例可参阅(2014)民提字第34号,(2016)最高法行申360号,(2015)民申字第3308号。虽然法官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观点明确,也对这两个原则如何运用进行详细阐述,但是在考虑侵权时候,“综合考虑各相同点、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大小和程度”在庭审对战控辩双方心中区别点的重要性各不相同,对法官如果没有详细论述此点而是根据原则作出判决,心中可能不服。

二、外观侵权细节判断依靠产品设计特征三要素色彩、形状、图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可见,若要试图探寻法官的判案思路,则需要对外观设计涉及的基本概念需要初步了解。设计特征具体在法律层面上如何理解?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66条指出:设计特征是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视觉效果,具有完整性和可识别性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即产品的某一部分的设计。因此,色彩、形状、图案三个要素就构成一个产品的设计特征,且这三个要素分别独立,在判断涉案侵权产品是否侵权时需进行单独的侵权判断,这点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50个典型案例中的(2013)民申字第29号有突出体现—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在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之余,还附加有其他图案、色彩设计要素的,如果这些附加的设计要素属于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则对侵权判断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影响。否则,他人即可通过在外观设计专利上简单增加图案、色彩等方式,轻易规避专利侵权。这无疑有悖于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立法本意。”。

(图片源于网络,侵权删除)

而就色彩、形状、图案三个要素单一拆开来比对,色彩、图案相对而言比较好判断,如果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图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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