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让法定继承分配能够继续下去,首要的任务是找到失联近四十年的两位继承人,因四十年前的户籍系统尚未普及电脑录入及身份证号登记,绝大部分信息都是手写且多数因年代久远而未于存档,在这样的情况下找人无异于大海捞针。笔者通过当地市、区档案馆、民政局、派出所进行细致查询及搜索,从去世老人原有的户籍地档案中查询到前妻及子女的姓名、出生年月,循着仅有的线索深入当地找寻,总算找到失联的两位继承者。本案例无疑是幸运的,凭着线索尚能找到人,但若是时隔几十年倾其所有均无法找寻到继承者们,那继承手续是否就只能中断?能否用法律途径解决这些难题?若能,又该如何解决?
先来看看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
在继承案件中,如果有继承人下落不明的立案后法院应当对其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案件开庭审理。但这并不代表下落不明的继承人因此丧失继承权,在此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当要以书面形式作出。此时,即便继承人下落不明,其并没有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法院处理案件时仍然会为这些人保留其可继承的份额。
具体案例参考:
【(2023)粤0105民初18859号】
原告何某与唐某1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子女三人,分别为唐某3、被继承人唐某2、唐某4。被继承人唐某2与卢某结婚,婚后购买取得海珠区江燕路晓燕街XX号XXX房屋所有权。唐某1先于唐某2死亡。2017年7月5日,被继承人唐某2因病在广州去世。2018年3月26日被继承人丈夫卢某也因病在广州去世。在2017年相继病倒,因唐某2与卢某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卢某母亲(即被告陈某)及亲人移民,卢某与家人几乎没有联系。被继承人唐某2与卢某病倒后,一直是由原告出钱及原告的其他子女对两被继承人尽心尽力照顾,为两继承人提供了生活经济来源及抚养救助。
故起诉要求:
1、判令确认登记在被继承人唐某2名下的海珠区江燕路晓燕街XX号XXX房作为遗产全部由原告何某继承;
2、判令确认被告陈某配合原告何某办理海珠区江燕路晓燕街XX号XXX房登记在原告何某名下的产权登记手续;
3、判令被继承人唐某2、卢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全部财产由原告何某继承;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本案被告陈某早就移民,且与被继承人卢某未再联系,原告何某无法获取被告陈某的具体身份信息及坐落,只能以被告何某身份资料不详为前提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多番找寻均无法确定被告何某的身份情况及送达地址,最终法院对无法通知的继承人依法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依法确定原告为该遗产的保管人。
具体判决如下:
一、登记在唐某2名下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路晓燕街XX号XXX房房屋由原告何某及被告陈某共同继承,继承后,上述房屋的产权由原告何某占1/4产权份额、由被告陈某占3/4产权份额(由原告保管);
二、卢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36×××9*的银行账户中的余额由原告何某继承1/4,由被告陈某继承3/4(由原告保管)。
上述案例属于继承案件中较为简单的情况,虽无法找寻继承人但至少能明确继承人均在世,尚未发生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进而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情况,且不存在继承时效的历史遗留问题。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资产形态又呈多样化分配的情况下,妥善协调遗嘱继承关系尤为重要。如何有效设立遗嘱以及民法典施行后设立遗嘱的注意事项,需要我们持续学习并且加强相关法律宣传。
作者简介
吴培雷 律师
婚姻家事工作室
吴律师系泽大所婚姻家事工作室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代理多起离婚财产纠纷、继承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等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成果。
擅长领域:婚姻、继承规划及纠纷处理,房地产、物业法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及纠纷处理。
婚姻家事工作室
以婚姻、继承业务为切入点,致力于提供婚前婚后财产规划、家业企业风险隔离、家庭财富的筹划与安排(传承)等业务、继承安排及监督与执行、婚姻危机辅导与处理、婚姻家事争端解决等法律服务。服务范围从解决婚姻家事个人间的争议纠纷扩展到了与其相关的领域,包括对私人财产安全保障的策划建议;家族财富管理与保障;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完善;代际传承规划及监督与执行,私人法律顾问等。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