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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   决定(草案)》的说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的是哪个>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23年9月1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沈春耀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2023年09月17日 19:10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一、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开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集中评选颁授,隆重表彰一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和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功勋模范人物。

功勋荣誉表彰是重要的国家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功勋荣誉表彰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充分发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的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见贤思齐、崇尚英雄、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为此,党中央决定构建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2016年4月,党中央决定成立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起草制定党内、国家、军队3个功勋荣誉表彰条例。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是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最高荣誉。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对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种类名称、授予对象、人选提名、授予程序、奖励形式以及宣传工作作出规定,明确了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签发证书。”第九条规定,国家一般在国庆日或者其他重大节日、纪念日,举行颁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此外,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还对追授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在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施行后(即2016年1月1日之后)去世的,可以追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

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开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颁授活动,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开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颁授活动,是强化国家意识、对功勋模范人物授予国家最高荣誉的现实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伟大时代呼唤伟大精神,崇高事业需要榜样引领。”70年前,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成立后,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经历了轰轰烈烈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经历了波澜壮阔、气势恢宏的改革开放时期,在此过程中涌现出无数可歌可泣的杰出人物,谱写了一曲曲感天动地、气壮山河的奋斗赞歌。开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颁授活动,隆重表彰为国家建设和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功勋模范人物,就是通过肯定他们的历史功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义给予他们国家最高荣誉,彰显其政治声誉和崇高地位,向全社会发出关心英雄、珍爱英雄、尊重英雄的强烈信号。

第二,开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颁授活动,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时代精神的现实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指出:“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一场接力跑,我们要一棒接着一棒跑下去,每一代人都要为下一代人跑出一个好成绩。”历史是不断向前的,要达到理想的彼岸,就要沿着确定的道路不断前进。授予功勋模范人物勋章荣誉,大力宣扬他们的丰功伟绩,更重要的是通过树起标杆、立起旗帜,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凝聚力和感召力,更好地激励全国各族人民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开拓进取,奋发有为,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第三,开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颁授活动,是全面实施宪法、彰显宪法精神的重要体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的总依据。我国宪法对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作出基本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对这一重要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为开展颁授活动提供了法治保障。此次开展颁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活动,将是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具有创制性,是实施宪法关于国家勋章荣誉制度的重要实践,对于切实彰显宪法精神,增强全民宪法意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二、决定草案起草的工作过程和此次颁授活动把握的基本原则

2023年1月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提名评选工作的通知》,对做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提名评选工作作出整体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各项工作始终在党中央直接领导下开展,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提名评审工作正式启动后,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报送提名人选后,由相关单位承担归口评审任务。各归口评审单位认真制定工作方案,采取工作小组评议、听取专家及相关部门意见、党组会(党委会)会议研究等方式,对本领域初步建议人选进行了严格评审,确定了人选排序。在充分参考归口评审单位排序意见基础上,经全面比选、综合平衡,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决定正式开展考察工作。8月上中旬,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对“共和国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人选进行考察。根据考察结果,8月23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通过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建议人选。8月27日至9月2日,进行全国公示,建议人选得到全社会广泛和高度认同。

评选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最高标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是国家最高荣誉,评选中坚持功绩导向,以实际贡献为最重要衡量标准,坚持立场坚定、品德高尚、群众公认的基本要求,反复比选、好中选优,确保建议人选经得起人民考验、时间考验。二是明确评选定位。“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评选中强调功绩的重要性、开创性和人选的不可替代性,重点选择一些关键领域的旗帜和标杆人物。“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评选中综合考虑人选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覆盖政治、经济、社会、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做到荣誉与功绩相称、褒奖与贡献相当。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冠以‘人民’,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称。国家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决定授予时确定。”决定草案提出的“人民科学家”、“人民教育家”、“人民艺术家”、“人民英雄”、“人民楷模”、“民族团结杰出贡献者”、“‘一国两制’杰出贡献者”、“外交工作杰出贡献者”、“文物保护杰出贡献者”等9种名称,是经过充分研究、反复论证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形成的,最后报经党中央同意。三是突出时代精神。充分考虑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鲜明主题,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均应有代表性人物入选。优先考虑重大标志性历史事件中的代表人物,注重人选蕴含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四是适当统筹兼顾。坚持实事求是,适当考虑各方面情况,合理确定人选。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这次授予工作的法律程序安排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并签署国家主席令。本次授予“共和国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建议人选已经全国公示。9月6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人选名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法制工作委员会协同配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形成了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决定草案稿,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提出了授予“共和国勋章”、“友谊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人选。

(一)授予下列人士“共和国勋章”:

于敏、申纪兰(女)、孙家栋、李延年、张富清、袁隆平、黄旭华、屠呦呦(女)。

(二)授予下列外国人士“友谊勋章”:

劳尔·卡斯特罗·鲁斯(古巴)、玛哈扎克里·诗琳通(女,泰国)、萨利姆·艾哈迈德·萨利姆(坦桑尼亚)、加林娜·维尼阿米诺夫娜·库利科娃(女,俄罗斯)、让-皮埃尔·拉法兰(法国)、伊莎白·柯鲁克(女,加拿大)。

(三)授予下列人士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叶培建、吴文俊、南仁东(满族)、顾方舟、程开甲“人民科学家”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于漪(女)、卫兴华、高铭暄“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王蒙、秦怡(女)、郭兰英(女)“人民艺术家”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艾热提·马木提(维吾尔族)、申亮亮、麦贤得、张超“人民英雄”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王文教、王有德(回族)、王启民、王继才、布茹玛汗·毛勒朵(女,柯尔克孜族)、朱彦夫、李保国、都贵玛(女,蒙古族)、高德荣(独龙族)“人民楷模”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热地(藏族)“民族团结杰出贡献者”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董建华“‘一国两制’杰出贡献者”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李道豫“外交工作杰出贡献者”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樊锦诗(女)“文物保护杰出贡献者”国家荣誉称号。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编 辑: 刘冬责 编: 刘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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