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者合约账户持仓数量超出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期权经营机构未及时根据经纪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所要求对其实施强行平仓的,交易所可以对该投资者实施强行平仓。
(2)结算参与人客户保证金账户内结算准备金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的,中国结算将按照业务规则规定对结算参与人采取强行平仓措施,有可能导致投资者持有的合约被实施强行平仓。
(3)投资者备兑证券不足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中国结算实施强行平仓。
(4)投资者保证金不足或者沪市期权备兑证券不足且未能在期权经营机构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实施强行平仓。
(5)投资者持仓数量超过期权经纪合同规定的持仓限额,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超限部分自行平仓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对其实施强行平仓,但因交易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等原因降低市场主体持仓限额、期权经营机构根据经纪合同约定对投资者的持仓限额作出调整或者投资者申请的持仓额度到期导致其持仓超限的除外。
(6)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重大差错或者市场操纵等原因,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期权交易不能正常进行,或者因合约标的连续涨跌停等原因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权市场出现重大风险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权市场出现重大交易或结算风险时,交易所或中国结算可以决定实施强行平仓。
2、在办理期权业务前,投资者应当了解或理解的期权业务一般风险事项主要有哪些?(1)投资者自身条件。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投资经历、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业务。
(2)投资者应当掌握的期权相关基础知识及法律法规。投资者应当了解期权的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各类公告信息、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和各类公告信息以及期权经营机构的相关法律文件。
(3)期权业务的风险特点。期权不同于股票交易业务,是具有杠杆性、跨期性、联动性、高风险性等特征的金融衍生工具。期权业务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全部保证金。
(4)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及期权经营机构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规定对投资者的综合评价结果,不构成投资建议或投资获利保证。投资者应根据自身判断做出投资决定,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和履约责任。
(5)交易权限分级。期权经营机构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权限进行分级管理。个人投资者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后,其期权交易权限将根据分级结果确定。期权经营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自行调低个人投资者的交易权限级别,个人投资者只能根据调整后的交易权限参与期权交易。
(6)身份信息的及时更新。投资者在与期权经营机构的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如提供给期权经营机构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期权经营机构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期权经营机构有权拒绝投资者开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限制投资者的交易权限。投资者在开户时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期权经营机构更新。如因投资者未能及时提供更新信息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3、投资者应当了解或理解的期权业务交易风险事项主要有哪些?(1)合约标的的选取问题。期权合约标的由交易所根据相关规则选择,并非由合约标的发行人自行决定。交易所及合约标的发行人对期权合约的上市、挂牌、合约条款以及期权市场表现不承担任何责任。期权的买方在行权交收前不享有作为合约标的持有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2)期权合约持有期限的选择及相关注意事项。在进行期权买入交易时,可选择将期权合约平仓、持有至到期行权或者任由期权合约到期但不行权;选择持有期权至到期行权的,应当确保相应账户内有行权所需的足额合约标的或者资金。持有权利仓的投资者在合约到期时选择不行权的,将损失其支付的所有投资金额,包括权利金及交易费用。
(3)期权卖出风险。卖出期权交易的风险一般高于买入期权交易的风险。卖方虽然能获得权利金,但也因承担行权履约义务而面临由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可能承受远高于该笔权利金的损失。
(4)价格波动及其他市场风险。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应关注合约标的价格波动、期权价格波动及其他市场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由于期权标的价格波动导致期权不具行权价值,期权买方将损失付出的所有权利金;期权卖方由于需承担行权履约义务,因合约标的价格波动导致的损失可能远大于其收取的权利金。
(5)期权的涨跌幅限制。期权的涨跌幅限制的计算方式与现货涨跌幅计算方式不同,应当关注期权合约的每日涨跌停价格。
(6)合约标的的除权除息处理。当合约标的发生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份额拆分或者合并等情况时,会对合约标的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交易所将对尚未到期的期权合约的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合约的交易与结算事宜将按照调整后的合约条款进行。
(7)合约标的停牌对期权合约交易的影响。期权合约存续期间,合约标的停牌的,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停牌;当期权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等情形时,交易所可能对期权合约进行停牌。
(8)限仓、限购、限开仓相关问题。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市场公告中有关限仓、限购、限开仓的规定,并在交易所要求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投资者的持仓量超过规定限额的,将导致其面临被限制卖出开仓、买入开仓以及强行平仓的风险。
(9)期权合约难以平仓或无法平仓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关注期权合约可能难以或无法平仓的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当市场交易量不足或者连续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时,期权合约持有者可能无法在市场上找到平仓机会。
(10)组合策略持仓相关问题。组合策略持仓不参加每日日终的持仓自动对冲,组合策略持仓存续期间,如遇1个以上成分合约已达到交易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自动解除触发日期,该组合策略于当日日终自动解除。除交易所规定的组合策略类型之外,投资者不得对组合策略对应的成分合约持仓进行单边平仓。
(11)开仓申报的前端控制相关问题。交易所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对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衍生品合约账户的卖出开仓、买入开仓等申报进行前端控制。无论投资者的保证金是否足额,如果结算参与人日间保证金余额小于卖出开仓申报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或者买入开仓申报对应的权利金额度的,相应卖出开仓或者买入开仓申报无效。
4、投资者应当了解或理解的期权业务结算风险事项主要有哪些?(1)关于保证金所承担的责任。投资者交纳的保证金将用以承担相应的交收及违约责任,结算参与人、期权经营机构代其承担相应责任的,将取得相应追偿权。
(2)期权交易二级结算中的风险。期权交易二级结算中存在以下风险:投资者未履行资金、合约标的交收义务,将面临被限制开新仓、未平仓合约被强行平仓、无法获得应收合约标的的风险;投资者履行资金交收义务而结算参与人未向中国结算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将导致投资者面临被限制开新仓、未平仓合约被强行平仓、无法获得应收合约标的的风险;结算参与人(或期权经营机构)对投资者交收违约而导致投资者未能取得应收合约标的及应收资金的风险。
(3)关于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权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在进行期权卖出开仓交易时,投资者应当保证各类保证金符合相关标准;当保证金余额不足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否则,投资者将面临被限制开新仓以及未平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等风险,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投资者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强行平仓的费用、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
(4)强行平仓的风险。如果投资者保证金不足且未能在期权经营机构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或者备兑证券数量不足且未能在期权经营机构规定时间内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者自行平仓的,期权经营机构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对其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如果由此导致结算参与人出现保证金不足或者备兑证券不足的,中国结算将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对结算参与人实施强行平仓,由此导致的费用和损失将由投资者承担。
(5)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不足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强行平仓风险。投资者应当关注,无论其保证金是否足额,如果结算参与人客户保证金账户内结算准备金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的,中国结算将按照业务规则规定对结算参与人采取强行平仓措施,有可能导致该投资者持有的合约被实施强行平仓。
(6)备兑开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的风险。投资者进行备兑开仓时,存在因日终没有足额备兑证券导致备兑开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的风险;在业务规则规定的情形下,备兑证券还将被提前用于已到期合约义务仓的行权交割。备兑开仓持仓存续期内,因合约调整、被提前用于行权交割等原因导致备兑证券不足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投资者将面临备兑开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7)投资者如使用合约标的除权、除息情形下因送股、转增等公司行为形成的无限售流通股作为备兑证券,如行权结算时尚未上市的,将不可用于行权交割,不足部分投资者须及时补足,否则将面临合约标的行权交割不足的风险。
(8)行权资金交收违约或行权证券交割不足的后果。投资者在期权交易时,如果出现行权资金交收违约、行权证券交割不足的,结算参与人(期权经营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规定及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标准向投资者收取违约金等。
5、投资者应当了解或理解的期权业务行权风险事项主要有哪些?(1)期权合约的失效问题。期权买方在规定时间未申报行权的,合约权利失效。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每个合约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情况的,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日相应顺延,行权事宜将按沪深交易所及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2)应熟悉期权行权的规则和程序。在期权交易行权时,期权合约数量、行权资金及合约标的不足将可能导致不足部分对应的行权为无效申报。
(3)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的情形。期权行权原则上进行实物交割,但在出现结算参与人未能完成向中国结算的合约标的行权交割义务、期权合约行权日或交收日合约标的交易出现异常情形以及交易所、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时,期权行权交割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以现金结算的方式进行,投资者须承认行权现金结算的交收结果。
(4)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面临的风险。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时,合约标的应付方将面临按照交易所或者中国结算公布的价格进行现金结算而不能以实物交割方式进行行权交割的风险;合约标的应收方则存在无法取得合约标的并可能损失一定本金的风险。
(5)合约标的停牌对期权合约交易及行权的影响。如果到期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或者盘中临时停牌的,则期权合约的交易同时停牌,但行权申报照常进行。无论合约标的是否在收盘前复牌,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到期日以及行权日都不作顺延。
(6)在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有可能因期权合约交易停牌而无法进行正常的开仓与平仓。
(7)合约标的暂停或终止上市时的到期日。当合约标的发生暂停或终止上市,交易所有权将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提前至合约标的暂停或终止上市前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期权合约于该日到期并行权。
(8)合约标的通过现货证券账户进行交割。衍生品合约账户内的期权合约通过该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完成合约标的交割。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内存在未平仓合约或清算交收责任尚未了结前,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的销户及对应证券账户的撤销指定交易及销户将受到限制。
6、期权交易中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都有哪些?期权交易异常情况包括以下情形: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重大差错或者市场操纵等原因,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期权交易不能正常进行,或者因合约标的连续涨跌停等原因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权市场出现重大风险。
7、沪深交易所可以对期权异常交易采取哪些风险控制措施?期权交易发生异常情形的,交易所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与程序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
(1)暂时停止交易;
(2)临时停市;
(3)调整保证金标准,一般会提高保证金水平;
(4)调整合约涨跌停价格;
(5)调整合约结算价格;
(6)调整合约到期日及行权交割方式;
(7)更正合约条款;
(8)调整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的持仓限额;
(9)限制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的期权交易;
(10)要求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自行平仓;
(11)强行平仓;
(12)取消交易;
(13)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期权交易出现前款规定的异常情况,以及沪深交易所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将及时向市场公告,并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