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级人民法院
关于误工费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4号)
01、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
02、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计算至哪一次定残日前一天?
问: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在起诉前由交警部门委托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起诉后加害人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委托另一鉴定机构对受害人进行了第二次伤残鉴定,并采纳了该次鉴定结果。对该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时间应截至哪一天,一种意见认为,误工费应算至第一次定残日前一天,因为第一次伤残鉴定已经确定了伤残,可以算作误工的截止时间。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受害人的误工费应算至第二次定残日前一天,理由是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本案法院采信了第二次伤残鉴定的结论,也就推翻了第一次评残的结论,第一次评残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的时间来确定误工费的数额。
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答:理论上,对受害人的赔偿采完全赔偿原则,受害人受伤之日至定残之日前一日的误工损失与定残之后的残疾赔偿金之和正好是对其所受伤害的完全赔偿。同意第二种意见。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辑)
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2023年8月22日)
03、受害人主张按照固定收入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但仅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无法提供工资单、银行流水等有关收入的直接证据,且赔偿义务人有异议的,按照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情况处理。
0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05、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意见确定。两者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当事人对定残日是否存在不合理延迟有争议的,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及鉴定意见予以确定。
06、误工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天)X误工天数(日历天数)。
07、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而减损收入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据,结合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误工费。
四、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赣高法〔2023〕51号)
08、误工费计算方法
(1)赔偿权利人举证有固定收入:按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据实计算。
(2)赔偿权利人不能举证有固定收入:
从事农业生产:误工费=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x误工时间(天)
其他:误工费-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x误工时间(天)
09、误工费主要证据
有固定收入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劳动合同或者社保证明、事故发生前一年期间工资银行流水以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等证据。
10、误工费其他说明
(1)赔偿权利人不能举证其固定收入,但可举证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并主张按照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的,可以按照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2)退休后仍正常工作且有固定收入的退休人员,可以支持误工费;六十周岁以上的农民有劳动能力,且仍从事农业生产或有其他固定收入的,可以支持误工费。
(3)七十周岁以上原则上不支持误工费。
11、误工时间的确定
(1)合理的住院期间计入误工时间;
(2)出院后的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载有建议休息意见的出院记录或者医嘱证明为准;
(3)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意见未明确休息天数的,不应简单采信司法鉴定意见,还应结合受害人伤情住院治疗情况和工作情况等综合确定。
(4)医嘱休息届满日早于定残日的,误工时间以医嘱休息届满日为准;医嘱休息届满日晚于定残日的,误工时间最长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五、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23年修订)
12、误工天数
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期间定残的,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医嘱休息届满日或至定残日前一日超过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的,以后者为准。
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13、有固定的收入
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14、无固定的收入
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5、受害人无法举证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
16、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
17、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以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2月22日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8、受害人因医治伤害而造成误工损失的,应根据其实际伤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的鉴定等予以赔偿。
19、误工日期以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期证明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为依据。
20、受害人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根据其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减少的证明全额赔偿。但应当注意审查单位证明的真实性。
21、受害人属于在职工作人员,除本职工作的收入外,其从事其它工作获取的报酬一般不予赔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开展第二职业的在职人员的误工收入,可适当赔偿。
22、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
23、受害人没有固定工资收入,但有劳动收入的,应根据其从事的职业,按照侵害行为发生地(县市区)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予以赔偿。
24、受害人是城镇居民,其劳动收入不固定的,其误工损失按照侵害行为发生地(县市区)城镇居民的人均年收入予以赔偿。
25、受害人是农村村民,其误工损失按照侵害行为发生地(县市区)农村农民人均年收入赔偿。
26、受害人是个体工商户或承包经营户的,其误工减少的收入可参照其上一年的税后平均收入或当地(县市区)个体经营的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来确定。
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豫高法〔2018〕372号)
27、【误工天数】
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期间定残的,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28、【有固定收入】
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主要证据:①用人单位登记资料;②以下任一证据: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③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
29、【无固定收入】
从事农业生产: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65天x误工天数
其他: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x误工天数
主要证据:城镇户籍证明或者农村居民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
30、被侵权人无法举证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居民误工费按照“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误工费按照“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农村居民举证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
31、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
32、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以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14号)
33、【误工期确定】
(1)误工期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并遵循以下规则:
①住院期间合理的住院期间计入误工期。
②出院后的误工期
赔偿权利人主张出院后合理期限内的连续误工期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载有建议休息意见的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等证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多份建议休息意见上建议休息的时间,除节假日外,一般应当连贯、无间断。
赔偿权利人主张出院后因复查与交通事故有关伤情所致误工费,并提供与复查有关的挂号条、就诊记录等证据,且复查次数、频率及诊疗内容合理的,应支持相应的误工费用。
(2)无法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期的,可由人民法院参照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酌定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将误工期限问题提交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
(3)误工期最多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34、【误工费标准】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赔偿权利人主张按照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的,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工资卡(存折)收支流水等工资发放证明,超过个税起征点的还应提供纳税证明。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但能证明其实际从事行业的,误工费参照天津市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无法举证证明受害人实际从事行业或受害人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实际就业的,误工费参照天津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5)受害人(不分性别)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一般不支持误工费。但有证据证明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6)对于农村居民误工费问题,如果受害人成规模地承包土地、鱼塘、果园等,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经营的,误工费按照农、林、牧、渔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他人员按照其实际从事的职业确定误工费标准。
不能举证证明其实际从事的行业的,参照天津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九、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审判指引》(2017年5月3日)
35、出租车司机车辆承包金(俗称“份钱”)在交强险适用中应当如何把握?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车辆承包金应不区分出租车司机受伤与否,一律计入误工损失,在死亡伤残类赔偿限额项下予以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车辆承包金应区分出租车司机受伤与否,如受伤应计入误工损失,在死亡伤残类赔偿限额项下予以赔偿,如出租车司机未受伤但出租车受损的,应在财产赔偿限额项下予以赔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车辆承包金应区分出租车司机受伤与否,如受伤应计入误工损失,在死亡伤残类赔偿限额项下予以赔偿,如出租车司机未受伤但出租车受损的,不应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而应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我们认为无论因车辆受损还是人身受到损害导致的出租车司机车辆承包金损失均属于侵权人的赔偿范围,但是否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应区别对待:
(1)因出租车司机人身受到损害而造成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实为误工费的范畴,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下的赔偿项目,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从本质上而言,误工费属于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侵害而本应获得却因侵权人的侵害行为而无法得到的利益。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出租车营运属于特许经营,只有具有相应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公司才有权进行营运,而个人无权进行营运。所以出租车司机必须要与出租汽车公司签订承包运营协议及劳动合同后,才能驾驶公司的车辆从事出租车营运。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出租车司机每月固定交纳承包金,出租车公司则对司机进行管理,包括交纳各种社会保险以及个人所得税,既非简单的劳动关系,亦非单纯的承包关系。在这样的制度下,司机的收入看似仅包括实际到手的工资收入,但实质上包括其通过劳动所赚取的一切收入,其中也包括承包金。承包金不因出租车司机的具体情况而变化,即使司机受伤后遵医嘱休息,该承包金仍照收不误,所以当出现停运的情况下,出租车司机的劳动收入可能低于承包金额,而必须上交的承包金则成为了出租车司机的实际损失,产生这一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出租车司机人身受到伤害而造成的劳动收入的丧失或减少。因此,在人身受到损害导致出租车司机无法正常驾驶车辆从事车辆运营时,将其已经交纳的承包金计入误工费符合误工费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出租车司机职业的实际情况,并且将此部分损失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予以赔偿,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2)对于因车辆损坏停运而造成的出租车司机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属于间接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是指区别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人身损害、车辆损坏之外的其他损失,比如停车费损失、营运损失等。就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无法运营而产生的出租车司机的承包金损失而言,该损失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不负责赔偿的间接损失的范围,故无法获得交强险的赔偿。
(3)对于出租车司机人身和车辆均受到损害情形下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应区分造成车辆停运的具体原因予以赔偿。
在出租车司机人身和车辆均受到损害的情形下,对于车辆承包金的赔偿应具体区分造成车辆停运的原因适用不同的赔偿原则,即应结合出租车司机提交的诊疗记录、修车明细等证据判断车辆停运系人身受损还是车辆受损所致,从而适用不同的赔偿原则。具体来看:若出租车司机人身受到损害的治疗和休息时间基本与车辆修复时间重合或超出车辆修理时间,则只吸收合并为误工费情形,由交强险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若出租车司机治疗休息时间短于车辆修理时间,则需对车辆承包金损失区分为两部分来确定。出租车司机治疗及休息期间的车辆承包金损失作为误工费由交强险在死亡伤残项目下赔偿,超出该期间产生的车辆承包金损失作为停运损失,由侵权人个人负担。若出租车司机伤情轻微不影响驾驶但车辆受损较为严重,此时可以认定车辆停运并非人身受损而系车辆受损所致,故车辆承包金应作为间接损失由侵权人负担,交强险不负责赔偿。
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侵害后果(赔偿范围)的认定》
36、误工费审查要点
误工费应为实际减少的收入。如能提供收入减少证明,按其收入减少状况计算;有工作证明所属行业,可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有劳动能力但不能提供收入减少证据的,比照下岗人员、失业人员,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受害人是退休人员,根据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从事劳动工作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有工作或仍参加劳动的,可以不予赔偿。
十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37、对于有劳动能力的当事人未提供因误工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证明,对其误工费用是否应予以支持?
答:就此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当事人相应诉请的做法。我们认为,可在依法释明后,参照目前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误工费用。其理由为:据日常经验法则可知,劳动收入是有劳动能力的当事人的主要生活来源,交通事故在客观上将导致其收入的实际减少。此外,当事人未提供误工证明,往往存在相应的客观原因,如用工单位出于利益关系不愿出具相关证明等。如经释明,当事人仍未就其误工减少的收入提供相应证据的,可视为其就诉请举证不能,不能按其诉请支持其误工损失。但是如当事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具体从事的行业的,可按照行业标准计算其误工费用;如当事人既不能举证证明其收入状况,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行业的,可比照下岗失业人员、无业人员等人员,参照目前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误工费用。
十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川高法〔2023〕215号)
38、【误工费的特殊赔偿对象】
受害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入因交通事故减少并主张侵权人支付误工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9、【特殊误工时间】
医嘱休息届满日早于首次定残日的,误工时间以医嘱休息届满日为准;医嘱休息届满日晚于首次定残日的,误工时间计算至首次定残前一日。
后续治疗期在定残后的,不计算误工费。
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的,误工时间仍以前款规定为准,特殊情形除外。
40、【误工费标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1、误工费应当按照自然日计算,即每月30天,误工期间不扣除休息日。
十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渝高法〔2018〕199号)
42、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计算。
误工时间原则上根据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赔偿义务人、受害人如无充分证据证明该误工时间不合理,对误工时间申请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准许。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无法确定误工时间的,原则上以住院时间为准。
43、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有固定收入来源,亦不能证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的,从有利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误工费按照100元/天的标准计算。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职工、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未满18周岁的受害人,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支持误工费。
十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
44、误工天数
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期间定残的,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误工期核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行业标准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45、有固定收入
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主要证据:①用人单位登记资料;②以下任一证据: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③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
46、无固定收入
从事农业生产:广东省国有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65天x误工天数
其他: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47、被侵权人无法举证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居民误工费按照“广东省国有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误工费按照“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农村居民举证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参照行业人均工资或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
48、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
49、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以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十五、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桂高法会〔2023〕8号)
50、误工天数
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期间定残的,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51、有固定收入
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主要证据:①用人单位登记资料;②以下任一证据: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③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
52、无固定收入
(1)按近三年平均收入:参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提供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明。
(2)按所从事的行业: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提供所从事行业的证明
(3)无法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且无法确定所从事的行业:
①广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5天﹡误工天数
②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5天﹡误工天数
主要证据:
Ⅰ、城镇户籍证明。
Ⅱ、农村居民主张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应适用城镇标准的,应提供下列证据《事故发生前形成且至事故发生时仍在有效期内》之一:
①满一年的居住证;
②满一年的暂住证;
③经营者为受害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④城镇房屋权属证明;
⑤备案劳动合同;
⑥社保证明;
⑦连续6个月以上的银行工资流水;
⑧政府部门出具的农村承包士地全部被征收的证明;
⑨在城镇就学的证明。
不能提供上述证据的,可以根据居住证明(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和用工(收入)证明综合认定。
54、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因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围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5、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
56、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以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十六、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桂高发〔2014〕261号)
57、误工时间的确定
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一般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对于受害人误工休息时间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其误工时间可参照公安部2004年11月19日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或司法鉴定、医学专家意见等予以确定。
58、收入标准的确定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且收入水平高于同行业标准的,除提供收入证明外,还应进一步提供完税证明予以佐证,不能提供的,收入标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第4项确定;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且无法确定其所从事的行业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第1项确定。
59、误工费具体数额的计算
误工费具体数额可按下列公式计算:误工费=年收入标准÷365天(或月收入标准÷30天)×误工日历天数。
60、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或者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主张误工费的,能否支持?
答: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能够提供劳务合同、聘用合同、工资表或单位误工证明等证据的,误工费可予以支持;
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仍然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误工费可予以支持。
十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云高法〔2009〕147号)
61、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应参照受害人的实际伤害程度、恢复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62、因职业、劳动收入不固定,也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情况,受害人是城镇居民的,其误工损失按照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予以赔偿;受害人是农村居民,其误工损失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予以赔偿。
十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琼高法〔2023〕325号)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63、误工费单证标准
(1)个人收入证明:受害人受伤前、受伤后的收入或者职业情况证明。
①有固定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劳动合同或者工作证明、误工期间收入损失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伤者收入损失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收入减少证明、工资表、银行工资卡明细等),个人收入达到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需提交个税缴纳证明;
②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收入达到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需提交个税缴纳证明;
③无固定工作单位和非个体经营的,需提供户籍证明或身份证。
(2)误工天数:根据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书核定,出院后有误工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休息证明并加盖医院公章。
64、误工费计算原则
误工费=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误工天数。
误工期间收入没有减少的,不予赔付。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如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劳务真实存在的,误工费可予以支持。
(1)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
①有固定工作单位和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收入金额÷实际误工天数计算;
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③无固定收入,又不能证明其工作性质的,按照100元/人/天的标准计算。
(2)误工天数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对受害人提出的误工休息时间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产生争议的,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或司法鉴定、医学专家意见等确定。
十九、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黔高法〔2023〕100号)
65、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一般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依据上述证明不能确定的,参照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发布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业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中间值予以确定。
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确定。
66、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受害人进行伤残鉴定的时间明显超过合理期间且对方当事人对误工时间提出异议的,可以结合受害人伤情、职业性质等综合确定误工时间。
67、受害人未满十八周岁的,不计算误工费,但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能证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当计算误工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如有证据证明其具有劳动能力且继续劳动的,应当计算误工费。
超过70周岁的,一般不予支持。
68、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贵州省统计局公布的相同或相近行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
二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闽高法〔2000〕361号)
69、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误工时间计算。
70、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但固定收入高于侵权行为地的县(市、区)居民上一年度平均收入三倍以上的,按三倍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无收入的按照侵权行为地的县(市、区)居民上一年度平均收入计算。
71、误工时间一般应以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为准,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确定。致人死亡的误工日期,从确定的误工之日起计算至死亡之日止。
二十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试行)》(辽高法〔2023〕167号)
72、误工天数
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期间定残或因伤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有关误工天数的证据存在冲突的,应根据案情对证据综合判断。
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73、计算标准:
(1)有固定收入:因误工实际城少的收入。
主要证据:①用人单位登记资料;②以下任一证据: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③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
(2)无固定收入:
①有最近三年收入证明: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365天X误工天数。
②有所从事行业证明:辽宁省分行业(所从事行业或相近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5天X误工天数。
③无法证明最近三年收入状况且无法确定所从事行业:辽宁省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5天X误工天数
7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害人所从事行业成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辽宁省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75、事故发生时爱害人未成年以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
76、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或者用工单位负责出具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十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试行)》
77、误工期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确定。
78、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农村居民误工费按照黑龙江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城镇居民误工费按照黑龙江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
农村居民举证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
79、受害人的日均工资按照每年365日计算。
80、受害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农村居民比照企业一般工人职工认定),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仍然从事生产工作且实际合法收入因侵权行为而减少的,可以支持误工费损失。
81、受害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但有充分证据证明以自己的合法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实际收入因侵权行为而减少的,可以支持误工费损失。
二十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交通事故案件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赔偿责任比例》(陕高法〔2023〕45号)
82、误工天数
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因伤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必要证据:(1)病历资料;(2)误工期鉴定意见;(3)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
有关误工天数的证据存在冲突的,应根据案情对证据综合判断。
83、有固定收入
计算方法: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必要证据:(1)用人单位登记资料;(2)以下任一证据: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3)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
84、无固定收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计算方法: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85、无固定收入(其他)
计算方法: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必要证据:城镇户籍证明或者农村居民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
86、被侵权人无法举证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居民误工费按照“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误工费按照“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
农村居民举证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
87、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
88、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或者用工单位负责出具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十四、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晋高法〔2023〕34号)
89、挂床期间的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不予支持。
90、误工期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确定。但因医疗机构的意见不清晰、不合理等原因导致当事人争议较大的,可以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管养期评定规范》结合案情确定误工期,或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
91、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眼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参照80元/天的标准计算。
92、受害人的日均工资按照每年365日计算。
93、受害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农村居民比照企业一般工人职工认定),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仍然从事生产工作且实际合法收入因侵权行为而减少的,可以支持误工费损失。
94、受害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但有充分证据证明以自己的合法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实际收入因侵权行为而减少的,可以支持误工费损失。
二十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中国银监会河北监管局《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冀高法〔2023〕31号)
95、有固定收入
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主要证据:用人单位登记资料;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误工前连续3个月以上及误工期内的工资银行流水;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
96、无固定收入
农村居民: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城镇居民:河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主要证据:城镇户籍证明或者农村居民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
97、被侵权人无法举证其有固定收入,能够确定具体行业的,由其举证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不能确定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按照所属行业河北省在职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
不能确定具体行业的,农村居民误工费按照“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城镇居民误工费按照“河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
农村居民举证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
98、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
99、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以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十六、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项目审核认定标准汇编》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100、误工时间
①合理的住院期间(住院期间如有明显的无液体、无具体治疗过程超过一周的,应视为挂床,挂床不计入合理住院天数)。
②出院后的误工时间,以受害人伤情对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取范围中值确定。
③鉴定意见中的误工期应从受害人受损伤之日起算。
④受害人定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10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按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相关证据:赔偿权利人应提供用人单位登记资料、受害人劳动合同、连续6个月以上工资银行流水(达到纳税起征点的还需完税证明)、社保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减少收入的证明。
10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03、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则上不支持误工费,但能够证明仍正常工作且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支持误工费。
104、农村居民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收入的,视为有劳动能力,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的相关证据,按照每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除以365天,按日计算。
二十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甘高法发〔2023〕3号)
105、误工天数
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期间定残的,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误工期核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行业标准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106、有固定收入
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主要证据:①用人单位登记资料;②以下任一证据: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③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
107、无固定收入
从事农业生产:甘肃省农、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65天x误工天数
其他:上一年度甘肃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365天*误工天数
108、受害人无法举证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居民误工费按照“甘肃省农、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误工收入按照“甘肃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农村居民举证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参照行业人均工资或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
109、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确定退休年龄的,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实有劳动收入的例外。
110、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以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十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试行)》(新高法发〔2023〕18号)
111、误工天数
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因伤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医嘱与司法鉴定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112、有固定的收入
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主要证据:①用人单位登记资料;②以下任一证据: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③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
113、无固定收入
(1)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误工费=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X误工天数÷365天
(2)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误工费=新疆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X误工天数÷365天
114、受害人无法举证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无法提供三年费据收入的,无固定收入按照“新疆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
115、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
116、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或者用工单位负责出具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十九、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试行)》(大中法明传〔2023〕53号)
117、误工天数
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
证据:病历资料或误工期鉴定意见。
说明:
①有关误工天数的证据存在冲突的,应根据案情对证据综合判断。
②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以鉴定意见为准。
118、有固定收入
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主要证据:①用人单位登记资料;②受害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等;③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减少的证明。
注意事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害人所从事行业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具体可参照大连市人社局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表中相对应的行业、工种等年工资平均数计算。
(2)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以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收入的除外。
(3)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东或者用工单位负责出具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119、无固定收入
(1)有近三年收入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365天×误工天数
(2)大连市人社局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表中对应的行业、工种等年工资平均数÷365天×误工天数。
(3)大连市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5天×误工天数。
三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规程》(合中法〔2018〕161号)
120、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期和收入状况确定。
121、误工期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合理的住院期间计入误工期,赔偿权利人主张出院后合理期限内连续误工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载有建议休息意见的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等证据;未住院治疗的赔偿权利人主张误工费,提供与就诊有关的挂号条、就诊记录等证据,且就诊次数、频率及诊疗内容合理的,应支持相应的误工费。
无法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期的,按鉴定意见确定,误工期最多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12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权利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工资卡流水等工资发放证明或纳税证明;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但能证明其实际从事行业的,误工费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无法举证证明受害人实际从事行业或受害人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实际就业的城镇居民,误工费参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居民,误工费按照农、林、牧、渔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123、受害人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一般不支持误工费,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年龄超过七十周岁的,原则上不予支持误工费。
三十一、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7年12月16日)
124、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125、受害人无伤残的,误工时间计至治疗终结日。
126、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应当在治疗终结日起三个月内评残,误工时间可计至定残日前一天。超出前述时间迟延评残且无正当理由的,对超出的误工时间不予支持。
127、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前评残,侵权人及保险人无异议的,可以采信该评残意见,误工时间计至定残日前一天。
128、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前评残,侵权人及保险人有异议的,不予采信该评残意见。若重新评残的定残日在治疗终结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误工时间计至定残日前一天,重新评残的定残日在治疗终结之日起三个月后的,误工时间以治疗终结日后延三个月为限。
129、治疗终结日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日或全休届满之日。受害人有内固定物且影响关节活动度的,为拆除内固定物之日;受害人的内固定物不影响关节活动度,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日或全休届满日为治疗终结日。
130、受害人主张误工费仅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或工资表,无发放工资的银行记录、个人银行储蓄记录或其他证据辅助证明的,一般应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
131、受害人无法证明其所从事行业及收入的,按广东省私营单位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
三十二、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21日)
132、【误工主体的认定】
在损害发生前具有劳动能力的受害人,可以主张误工费。但受害人年满(含)七十五周岁的,一般不予支持。
受害人还包括:
(1)在损害发生时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或年满六十周岁的农村居民,仍实际从事劳动的。
133、【误工时间的认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即:误工时间=住院时间+医嘱休息时间;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可计算至定残曰前一天(不含定残日当天),但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其因伤致残存在持续误工的情形。医疗机构的证明与定残前一天时间不一致的,按“就短不就长”的原则确定。
受害人请求依据鉴定机构确定的误工时间认定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134、【重新鉴定时定残日的确定】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无论重新鉴定的意见是否改变原鉴定意见中的伤残等级,仍以原鉴定作出之日为定残日。经重新鉴定不构成伤残的,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认定。
135、【受害人收入状况的认定】
受害人的收入状况按以下原则确定: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应提供劳动合同、单位证明、工资发放凭证、银行发放流水等证明有固定收入的证据,达到纳税标准的,还应提供纳税凭证。同时,受害人还要提供收入减少的证明。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应提供近三年的劳务合同、工资发放凭证、银行发放流水等证据证明近三年的收入情况。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36、【定残后又继续住院治疗是否支持误工费的问题】
受害人定残后的收入损失已通过残疾赔偿金得到弥补,定残后又继续住院治疗的,不应再支持误工费。
三十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参考》(穗中法〔2017〕79号)
137、受害人主张误工费但无固定收入,其既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又无法查清其所从事的行业,但其确有劳动能力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法院所在地市最低工资标准。
138、事发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仍然从事生产工作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支持其误工费的主张。
三十四、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139、受害人为城镇无业人员,能否主张误工费?
答:受害人为城镇无业人员,只要具有劳动能力,遭受人身损害后仍可主张误工损失,误工费可以参照服务行业在岗人员收入标准计算。
140、受害人已达退休年龄且无固定收入的,能否主张误工费?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对误工费进行规定,没有从年龄上加以限定。受害人已达退休年龄,能否支持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从事劳动或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仍在从事劳动或工作,则予以认定;反之,不予认定。
141、既有医院医嘱休息时间,又有误工时间鉴定,还有伤残等级鉴定的,如何认定误工时间?
答:仅有医院医嘱休息时间的,以医嘱休息时间为准;既有医院医嘱休息时间又有误工时间鉴定的,以鉴定的误工时间为准;既有医院医嘱休息时间,又有误工时间鉴定,还有伤残等级鉴定的,若鉴定的误工时间在定残日之后,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三十五、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民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人身损害赔偿部分)》
142、受害人的兼职收入能否计入其误工费用损失?
答:如果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实其兼职收入是长期、稳定的,可以列入其误工费损失。
143、如果受害人达到退休年龄后,要求赔偿误工费,是否能支持?
答:如果受害人能够提供足够证据证实其达到退休年龄后,仍从事劳动,有产期、稳定的收入,可以支持其请求。
三十六、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事项的会议纪要》(黄中法〔2023〕82号)
144、误工费:提供的收入证明包括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工资单、完税证明、银行流水等,且需要有收入减少的证明。
145、误工时间按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鉴定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其误工时间最长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46、70周岁以下的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但能够证明其所从事行业的,误工费参照本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147、60周岁以下有劳动能力的受害人无证据证明其从事工作和行业的,误工费按80元/天计算;60-70周岁的受害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从事的工作和行业的,不支持误工费主张;70周岁以上的受害人主张误工费,原则上不予支持。
三十七、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参照标准纪要》(衢中法〔2014〕85号)
148、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有关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一般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49、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定残日存在不合理迟延的,误工时间可参照侵权行为直接所致的损伤治疗终结时间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中建议的休息时间来确定,两者时间不一致的,一般应以相对在后的时间为标准确定。
150、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时间或者医疗机构建议的休息时间均有异议,且依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误工时间的,人民法院可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时间。
151、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日历天数)
152、赔偿权利人有固定收入(工作)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但需提供工资单、扣减工资证明等原始证据予以证明。
有固定收入者,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及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人员。
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经人民法院释明后,赔偿权利人拒不提供收入相关证据的,可依据赔偿义务人提供的证据确定受害人的收入或者所从事的行业。
153、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工作),但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154、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工作),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但能举证证明具体劳动行业(从事同行业工作三年以上)的,参照浙江省相同或相近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15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以及所从事行业的,可以参照“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
156、年满60周岁的受害人(不论男女)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误工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报酬的,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明,结合当事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和从事的具体行业等因素,酌情确定误工费。
三十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第1-4辑)》
157、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退休人员误工费如何确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如系退休人员,确实有证据证实有实际误工损失的,应予保障,具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处理。
158、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时间应如何确定?
答:误工时间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来确定,即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残致持续误工的,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司法鉴定结论对休息时间已作了认定,那么应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如果未就休息时间进行司法鉴定,那么误工时间原则上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医疗机构的证明中,休息时间持续到鉴定结论作出之后,那么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时间不能重合,误工费最长应计算到定残前一日。
三十九、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标准等问题的会议纪要》(2018年7月6日)
159、误工费基本书证
(1)当事人治疗医院出具的病假或病休证明(包括住院时间和出院休息时间),并符合公安部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2)误工损失证明资料及相关标准。
160、有固定收入的
①伤者提交误工期间工资实际收入减少明细清单(必须加盖单位人事或财务、行政公章,或加盖保险公司理赔章的复印件)+出险前三个月的工资明细清单(加盖单位人事或财务、行政公章,或盖保险公司理赔章的复印件)。若对收入证明有合理怀疑的,可要求当事人提供超纳税金额部分的纳税证明。月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工资明细清单中如有个税扣除的也认可),如不能提供的视为无固定收入。
②事故发生时间与索赔时间在同一个月,如果伤者不能出具误工期间工资实际收入减少明细清单,则需要提供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工资明细清单+超过纳税金额的须提供纳税证明(工资明细清单中如有个税扣除的也认可)。
161、无固定收入的:
根据受害人所从事的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不能提供所从事的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依据的,按陕西省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居民服务行业年平均工资标准核定或按每天80元标准计算。
162、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计算参照医嘱,没有医嘱的,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是否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是否稳定,残疾等级和住院治疗情况,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定残后不得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没有证据证明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不予计算至定残前日,可参照公安部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酌定。
163、受害人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事故发生时仍在从事劳动且有证据证明收入有减少的应当计算,没有证据证明的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164、误工费计算方法
(1)有固定收入者的
误工费按事发前三个月月平均工资÷30天×误工天数。
(2)无固定收入者的
最近三年年平均收入(陕西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标准,不能提供所从事的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依据的,按照陕西省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365天×误工天数,或按每天80元标准计算。
四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
165、《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对定残日如何确定?有些当事人迟延去鉴定怎么处理?能否以医疗终结之日视为定残之日?
方案一:误工分两种情形。一是没有达到伤残等级但因受伤、治疗以及治疗结束后需要一段时间进行康复休息而误工;二是因达到伤残等级无法劳动至定残之日这段时间而误工。前者误工时间的确定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如果侵权人认为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时间过长,可申请由法医进行误工时间鉴定。后者涉及定残日的确定问题,如受害者拖延时间做鉴定,则可以自治疗终结后一段合理时间如第30天作为定残日,并以此作为计算误工费的依据。
方案二:同意方案一对于第一种误工情形的计算依据。对于第二种误工情形的治疗终结的日期,实践中难以把握,由谁确定、以什么标准来认定等都很模糊。能否考虑将误工时间、定残日、治疗终结日期等统一由法医鉴定。
方案三:对是否治疗终结有争议的,以法医鉴定为准。定残时间以30天为宜。
166、《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确定误工费时受害人的收入状况的计算依据。无固定收入农村居民(农村家庭妇女、农村无业人员、农村60岁以上人员)的误工费计算依据如何确定?城市居民中的退休人员、家庭妇女、无具体工作的下岗工人和无业人员,其误工费如何确定?
方案一:退休的城市居民与年老的农村居民的误工费问题。城市居民在退休时一般享有退休金收入,故其退休后,如果不能证明其有其他固定的收入来源,其误工费请求不予支持。农村居民则应考虑其在人身损害发生前实际劳动能力的有无并结合其从事劳作的情况确定是否支持其误工费请求,不必拘泥于其年龄是否超过60岁;具体标准可参照《分行业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行业的“其他单位”标准。
方案二:家庭妇女的误工费请求一般应予支持,但对家庭妇女的界定应以其无固定工作且一直以从事家务劳动者为限;具体标准可参照《分行业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居民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行业的“其他单位”标准。
方案三:无业人员的误工费请求一般应予支持。但在确定标准时,应采相关行业中较低标准;具体标准可可参照《分行业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居民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行业的“其他单位”标准。
原标题:《全国法院:关于误工费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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