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4年11月24日,广州黄埔港。
作为本年度在中国做生意的最后一艘英国散商商船,“休斯夫人”号的到来,引起岸边许多中国人的欢呼。毕竟,在大家眼中,它会把岸边堆满的生丝、茶叶买走,留下白花花的银圆。
在隆隆的礼炮声中,“休斯夫人”号缓缓驶入码头。
清朝朝廷设在广州的粤海关确有洋船入港时鸣放礼炮的惯例。不过,那要等岸上的大清军队鸣枪欢迎后,洋船再鸣炮还礼。可这次,或许是被岸上的热烈气氛感染了,船长威廉斯竟然没等岸上枪响,就抢先下令开炮了,而且,炮手不知搭错了哪根筋,把炮弹直接往岸边的驳船轰去。
炮声还没停,威廉斯就猛然发现,驳船上一片混乱,惨叫声不绝于耳。过了一会儿,有三个人浑身是血被抬到岸上。威廉斯心中一紧:难道礼炮击中了驳船上的工人吗?
不幸的是,他的担心就是事实。虽然肯定是误伤,但二死一伤的惨剧,令威廉斯头皮发麻。接下来,等待他和“休斯夫人”号的,将会是怎样的命运呢?
洋人对华人犯下命案的事件,早在40多年前的1743年就出现过一起。当时。两广总督策楞在处理葡萄牙人殴毙华人的命案时,乾隆皇帝就有明确谕旨:刑事案件的涉案人员,不分国籍,一律执行“以命抵命”的处理原则。
当“休斯夫人”号事件的消息传到紫禁城后,乾隆皇帝格外重视,严旨查办。也是巧了,就在一个月前,官府查获了一起内地教徒私通澳门教会进行传教的大案。乾隆担心中外串通,认为有必要利用“休斯夫人”号事件,震慑一下不安分的“夷人”。
几经争执后,英国方面交出了一名船员,说他就是肇事炮手。无论是官府,还是英方,都心知肚明:这是个冒牌货。
顶包的船员,没多久还是被处决了。就在行刑前,监刑官员还“关照”受邀观刑的西方人:“不要担心,他的下场不会落在各位头上。”这话让他们的后背阵阵发冷。
不管怎样,乾隆在谕旨里已经把“一命一抵”的执法要求说得很清楚了。从“杀人偿命”“血债血还”的传统观念看,“一命一抵”看似有理,但从法律设计和司法实践的角度考察,却是一种倒退。
根据《大清律例》的规定,除了“十恶”之外,类似“鸣炮误伤”这样的案件,即便判了死罪,也不会立即执行,而是关在牢房,“监候缓刑”,没准能保条性命,有时还能花钱赎罪,更何况《大清律例》在处理华洋命案的问题上,有“化外来降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的规定,一些洋人嫌犯援引此例,可免一死。即便是难逃死罪,朝廷对死刑的终审,有繁复的审批程序,一拖几个月,甚至累年。迅速处死顶包的船员,使《大清律例》的法条规定和程序实操的大原则,都发生了巨变。
“休斯夫人”号事件的特殊性,就在于“一命一抵”的操作,已经超出了司法本身,而是变成了政治恐吓手段。正如乾隆所说,“夷人来至内地,理宜小心恭顺,益知守法”,既然成了杀人嫌犯,“自应一命一抵,若仅照内地律例,拟以杖流,则夷人鸷戾之性,将来益无忌惮,办理殊属错误……嗣后,如遇民夷重案,务按律定拟,庶使夷人共知畏罪奉法,不至恣横滋事,地方得以宁谧”。
乾隆信奉严刑峻法,认为只有下手狠一点,才能让那些“身处化外”、不服管教的“蛮夷”“畏威慑服”。对于地方官而言,只有下手快些,从速结案,才能既向皇帝“完美交差”,又免得节外生枝,夜长梦多。
殊不知,世界变了,西方人对中国的认识水平在变,行为方式也在变。
“休斯夫人”号事件结束后,中英之间的贸易摩擦和民事纠纷从未大幅减少过。在西方人看来,清廷对洋人“一命一抵”,对华人则经常从轻发落,这种法律面前并不平等的状态,势必会导致中国与外国之间的关系长期陷入困境。
除此之外,“一命一抵”的软肋还在于18世纪末中国和西方截然不同的政治观和全球观。在乾隆看来,所有来华的国家,无论是做生意,还是朝贡,都归为藩属国。如此说来,“华夷之辨”才是“一命一抵”的理论基础。“天朝”和藩属国怎么可能平起平坐,“天朝”百姓怎能跟藩属国的民众享受相同的法律待遇呢?
对于这一司法歧视,英国东印度公司董事部多次指示其设在广州的特选委员会,要求他们在证据确凿时交出凶手,但在证据不足时,要向中方表明立场,拒绝交人。不过,当真的发生中英民众冲突,引发命案时,特选委员会抱着抗拒交凶的态度,抵制清朝的司法管辖权。
这么做当然会招致清廷的剧烈反弹,甚至演化为政治冲突。毕竟,清朝官府也有撒手锏——动辄断绝贸易。不过,这招带来的副作用也很大。一旦断绝贸易,每年一两百万两银子的税收就无法流入粤海关的银库,那些靠山吃山的地方官也会失去丰厚的贪腐来源。因此,既然英国人抵制,中国官员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