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统一管理单位发生变更时,产权方应协助对消防共用部位、共用消防设施进行查验,确保交接前各种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并填写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3)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方应核实使用方的用途,同时书面告知承包、租赁、受委托经营管理方不应擅自改变建筑物原有的使用性质和结构。如确需改变原使用性质或结构,产权方应督促承包、租赁、受委托经营管理方依法办理相关消防手续。
(4)当与使用方签订合同时,明确消防专有、共用部位,以及专有、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责任、义务。
(5)督促并配合统一管理单位配置、更新消防设施、器材,协助统一管理单位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及时落实建筑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6)对产权区域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使用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7)协助统一管理单位组建专职或志愿消防队。
(8)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9)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3、使用方的职责
(1)遵守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对经营、使用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建立和落实经营、使用区域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3)定期组织开展使用区域的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督促并配合统一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协助统一管理单位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5)定期对专用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专用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6)对专有、专用部分进行装修和使用时,不应影响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
(7)协助统一管理单位组建专职或志愿消防队。
(8)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9)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4、统一管理单位的职责
统一管理单位是由产权方、使用方确立或委托的,对多产权建筑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的机构、单位或组织。其形式可以是物业服务企业、其中的一个产权方或使用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由产权方、使用方协商成立的消防管理组织。
(1)指定专人或成立专职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多产权建筑的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2)建立健全统一的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3)建立完善的消防档案,妥善保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资料,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等相关资料。
(4)按照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每年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对多产权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消防设施的检测应按GA 503的规定进行。
(5)组织开展包括消防共用部位及使用方专用部位在内的建筑整体的防火巡查、检查。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确保共用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6)发现不能及时消除的隐患及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产权方、使用方报告有关情况。牵头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护措施。
(7)督促产权方、使用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8)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9)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0)应按照规定或根据需要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日常消防业务训练及群众性自防自救等活动。
(11)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12)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以上内容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GA/T1245-2015,仅供交流,依据以上内容所做的任何决策、作为或不作为,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