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隐患有关概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一款,对“事故隐患”从规章以上法的层面最早进行了定义: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总局16号令第三条第二款对事故隐患进行了分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同时,给出了“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概念: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概念探讨
但是,从重大事故隐患概念上看,上述重大事故隐患概念并不完整。
因为,上述重大事故隐患概念中:“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以及“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情况 ,只是强调了“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和“自身难于排除”的情况;却忽略了“整改难度不大”、“自身可以排除”但很容易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情况,而恰恰就是这后者情况,却是最容易发生事故甚至重大事故的情况。
如“特种作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或者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 的“情况”,如进行动火或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时,就很容易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甚至发生重大事故,这种“情况”正是事故、乃至重大事故的重要“发生源”,理应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概念范畴。但事实上这种“情况” ,却没有包含在上述重大事故隐患的概念之中。
上述一般事故隐患的概念为:“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很显然,在“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 能够立即排除”和“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自身难于排除”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