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企业是否可以适用SCP的省略披露情形?
答:按MC.4表(超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表)中要求:“按照M-5披露企业基本情况(如为首次公开注册企业或在银行间市场无可以公开获得的企业有效信息)”、“按照M-6披露企业财务状况(如为首次公开注册企业或在银行间市场无可以公开获得的企业有效信息的)和“按照M-7披露企业资信状况(如为首次公开注册企业或在银行间市场无可以公开获得的企业有效信息的)三条披露要求,在银行间市场无可以公开获得的企业有效信息的主体在发行SCP时不能适用省略披露。SCP省略披露财务信息的原则是保证信息披露不断档,在保证信息披露不断档的前提下可以省略上述三条信息披露内容(即:第五章-企业基本情况、第六章-企业主要财务状况、第七章-企业资信状况),因此第四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时不适用。适用“省略披露”情形不豁免发行人及本次发行涉及的中介机构对于该部分省略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义务。如涉及重大事项仍需就重大或重要事项按照MQ.7表进行披露。
例如:如企业为第一类及上市公司发行人,最新一期公开发布的有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中信息披露涵盖期间为2017、2018、2023年度,企业如在2023年8月31日以前注册或发行,可直接适用省略披露;如在2023年8月31日至2023年4月30日之间注册或发行:2017、2018、2023年信息可省略披露,2023年半年报信息需至少通过加一章形式披露;如在2023年4月30日以后注册或发行:需要按照M表或BM表更新2023年度情况。
“省略披露”仅适用于SCP品种,可以直接省略上述三条的信息披露内容,并且不需要列明引用的具体募集名称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