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十岁的儿童范某在小区内安装的“划船器”上玩耍时,因拉杆反弹磕到眼睛而流血不止,被救护车拉至医院救治,后经诊治受伤的眼睛已近乎失明,构成九级伤残。范某父母心痛不已,并检查发生事故的健身器材,发现该器材年久未维护,底部连接处已锈断,认为物业公司与居委会对小区内健身器材有维修的义务,对范某受伤应当承担责任,故将物业公司及居委会诉至本院,要求赔偿范某的各项经济损失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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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使用案涉健身器材时已年满十岁,应当有阅读健身器材注意事项的能力,同时,作为监护人,范某的父母未能履行监护职责,及时提醒范某合理、安全的使用健身器材,应当承担60%的责任。
物业公司与居委会虽不是案涉健身器材的所有人,但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与居委会共同接受文化体育部门捐助使用的健身器材,并同意健身器材放置于自己管理服务的小区内,该建设器材应视为小区院内的公共设施,物业公司对其负有维护和管理义务。因其未尽到该义务,导致健身器材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是导致原告损害后果加重的原因,物业公司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居委会未合理履行对服务辖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也是造成原告受伤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范某45000元,居委会赔偿15000元。本案判决经二审法院维持,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儿童在小区、游乐园等公共场所玩耍时,父母先检查设施是否能够正常使用,并教导他们正确、安全的使用各类健身、游乐设施,以防发生危险。同时,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小区内各项公共设施的检查和维护,有破损及时报修。居委会也应当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力度,以防发生不必要的风险。
【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