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规则制定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惯例而制定。第二条:名词说明本规则各条款中,下列词语的含义为:(一)“本公司”系指北京远大文华国际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二)“竞买人”系指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参加竞买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竞买人应当具备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买受拍卖品的资格和条件。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三)“买受人”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四)“委托人”系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五)“拍卖品”系指委托人合法交予本公司拍卖的物品;(六)“拍卖日”系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拍卖日与实际拍卖日不一致,则以实际拍卖日为准;(七)“拍卖成交日”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拍卖品达成成交的日期;(八)“落槌价”系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九)“出售收益”系指支付给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给本公司的其它款项后的余额;(十)“购买价款”系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十一)“各项费用”系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它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约定而收取的其它费用;(十二)“保留价”系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十三)“参考价”系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中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并非实际售价。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进行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包括本公司、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它相关各方,均应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条款的约定,受本规则约束,在拍卖活动中遵守本规则的规定,享有本规则规定的权利,承担本规则规定的义务。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竞投的竞买人,无论是自己亲自出席或者由代理人出席竞投,无论是以在拍卖活动中举牌竞投,还是以书面、电话或任何其它方式竞投,均被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发生的各种争议,均应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加以解决。第四条:瑕疵担保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公司对拍卖品的任何描述、说明、意见,仅供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参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对拍卖品真伪及/或质量的保证或担保。所有拍卖品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因此,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当亲自或委托专家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所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其准备竞投的拍卖品的真伪、质量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对该拍卖品的现状和价值感到满意。竞买人参与竞投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品的真伪及/或质量提出异议的权利。第五条:特别提示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成交确认书的签署与否不影响拍卖品买卖合同已经合法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本公司、委托人及买受人均应承认拍卖品已出卖、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它相关各方务请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本公司可以通过在拍卖会场张贴公告或者通过拍卖师在拍卖会上宣布的方式对本规则进行修改。通过上述方式对本规则作出的修改,应当优先适用。
第二章 诚信承诺第六条:诚信承诺本公司对与拍卖活动有关的事项作出下列具体承诺:(一)本公司保证按本规则约定和本行业通行的标准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之拍卖品;保证按照本规则的约定将未上拍或未成交拍卖品原物返还给委托人;(二)本公司将以合理审慎的态度对拍卖品进行自己的审查和判断,并在图录、相关说明资料中陈述自己对拍卖品的意见。但本公司对拍卖品的任何陈述、意见并不在任何形式上构成对拍卖物的质量、真伪、年代、作者及其它任何信息的任何保证、担保;(三)本公司承诺在拍卖活动结束后按本规则约定妥善保管买受人竞买成功之拍卖品,在拍卖品毁损灭失的风险依照本规则约定转移给买受人之前,拍卖品如有任何损毁或损失,本公司将以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买入价为限对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保证交付给买受人的拍卖品是拍卖时展示的同一物;(四)即使按本规则约定拍卖品之毁损灭失风险已经转移给委托人或买受人,本公司仍会妥善保管委托人未按期取回或买受人未按期领取的拍卖品。但本公司的此项诚信行为并不表示本公司承认其对此种拍卖品负有保管义务,拍卖品之毁损灭失风险及本公司保管费用均应适用本规则下文的相关约定处理;(五)本公司承诺,尊重并且不会损害委托人、买受人对拍卖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本公司在制作、使用拍卖品的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时,将严格遵守法律和本规则的规定。但是,本公司并不就拍卖品是否受到任何著作权限制、买受人是否享有拍卖品的著作权发表意见或提供保证。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第七条:委托程序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一)委托人若为自然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并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二)委托人若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三)委托人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拍卖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第八条:委托人之代理人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包括:(一)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二)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须持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该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向该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代理人(自然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该代理人(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三)委托人经合法程序向其代理人作出的授权委托书。本公司有权对上述文件以合法的方式进行核查。第九条:委托人之保证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一)其对该拍卖品拥有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第十条:保留价除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外,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额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委托人委托之拍卖品如未能在拍卖活动中成交,本公司有权以其保留价在该次拍卖活动后出售,委托人须向本公司支付佣金。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一条:本公司的决定权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一)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它载体对任何拍卖品做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三)拍卖品在图录、展览或其它形式的宣传、推广活动中的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四)某一拍卖品是否适合本公司拍卖;(五))拍卖日期、拍卖地点、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第十二条:未上拍拍卖品委托人与本公司签定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本公司向委托人发出领回通知之日(含通知日)起十四日内到本公司指定地点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即告解除。若委托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取走拍卖品,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有效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有权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第十三条:拍卖中止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一)本公司对拍卖品的权属或真伪有疑义;(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权属或真伪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三)本公司及/或第三人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九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五)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第十四条:委托人撤回拍卖品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均可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列入图录或其它宣传品且已开始印刷,则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如图录或其它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如果因为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使本公司受到任何第三人索赔,本公司有权向委托人追索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及支出的一切费用。第十五条:自动受保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定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第十六条:保险费拍卖成交后,除非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成交,委托人也应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第十七条:保险期间如果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第七日下午4点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时终止(以先到者为准)。如果拍卖品未上拍或拍卖未能成交,则保险期限至本公司向委托人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含通知日)起第七日下午4点为止。第十八条:委托人安排保险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其拍卖品毁损或灭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同时,委托人还应承担以下责任:(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二)赔偿本公司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毁损、灭失等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三)将本条所述的赔偿约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第十九条: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