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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丨药品质量及其监督检验<国家对新药审批时的检验属于>

药事管理与法规丨药品质量及其监督检验

第二节药品质量和药品质量监督检验

一、我国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名称、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1.《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其英文全称为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for Non—alinical Laboratory Studies或Non—clinical Good Laboratory Practice,简称GLP。

它是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非临床研究必须遵守的规定。

2.《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其英文全称为Good Clinical Practice,简称GCP。它是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时必须遵守的规定。

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其英文全称为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ofdrugs,简称GMP。

GMP是在药品生产过程实施质量管理,保证生产出优质药品的一整套系统的、科学的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GMP是国际贸易药品质量签证体制(Certification Scheme in the Quality of Pharmaceutical Moving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e)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世界药品市场的“准入证”。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其英文全称是Good Supply Practice,简称GSP。

GSP的基本原则是:“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药品经营过程质量管理的目的是,控制和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控制和保证假药、劣药及一切不合格不合法的药品不进入流通领域,不到使用者手中;做到按质、按量、按期、按品种、以合理的价格满足医疗保健的需求。

5.《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其英文全称是G00d Agriculture Practice,简称GAP。

二、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性质、类型

药品监督检验具有第三方检验的公正性,因为它不涉及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不以盈利为目的。药品监督检验是代表国家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进行的检验,具有比生产或验收检验更高的权威性。药品监督检验是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的检验,在法律上具有更强的仲裁性。

药品质量检验根据其目的和处理方法不同可以分为抽查性检验、注册检验、国家检验、委托检验、进口检验和复验6种类型。

1.抽查性检验 是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药品检验机构,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检计划,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抽出样品实施检验。抽查检验属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由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药品质量检验公告,并依法处理不合格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者。

2.注册检验 注册检验是指审批新药和仿制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品种进行审批时的检验以及审批进口药品所需进行的检验。

3.国家检验 是指国家法律或荮品监督部门规定某些药品在销售前必须经过指定的政府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才准予销售。对于这种药品,虽然已经取得了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但是,如果在销售前没有经过药品检验机构对其药品实施检验,则该销售行为被认为是违法行为,所以此类型属于强制性检验。强制性检验,主要是对一些存在安全性隐患需要加强管理的品种实施上市前的检验行为。

4.委托检验 行政、司法等部门涉案样品的送检;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因不具备检验技术和检验条件而委托药品检验所检验的药品均属委托检验。

5.进口检验 是对进口药品实施的检验。国家设立口岸药品检验所,按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由口岸药检所对进口药品进行检验。

6.复验 药品被抽检者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时限内,可以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复验是为了保证药品检验结果的真实准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国家药品编码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确保公众用药安全,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批准上市的药品实行编码管理。2009年6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实施国家药品编码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批准上市的药品实行编码管理。长期以来,由于药品种类繁多,名称复杂(如有中文名、英文名、拉丁文名等),国家一直未能制定统一的编码。国家药品编码管理告别了我国医药领域尚未有统一的药品编码的历史,对于加速医药物流信息化进程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国家药品编码适用范围

国家药品编码是指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由计算机使用的表示特定信息的编码标识。国家药品编码以数字或数字与字母组合形式表现,适用于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各个领域以及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信息化建设、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二、国家药品编码的编制

1.国家药品编码编制的原则药品编码遵循科学性、实用性、规范性、完整性与可操作性的原则,同时兼顾扩展性与可维护性。

2.国家药品编码编制的分类药品编码分为本位码、监管码和分类码。本位码由药品国别码、药品类别码、药品本体码、校验码依次连接而成。

3.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编制规则药品编码本位码共14位,由药品国别码、药品类别码,药品本体码和校验码依次连接组成,不留空格。前2位为药品国别码为“86”,代表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所有药品;第3位药品类别码为“9”,代表药品;4到13位为本体码,本体码的前5位为药品企业标识,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遵循一照一证的原则,按照流水的方式编制;本体码的后5位为药品产品标识,是指前5位确定的企业所拥有的所有药品产品。药品产品标识根据药品批准文号,依据药品名称、剂型、规格,遵循一物一码的原则,按照流水的方式编制。校验码是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中的最后一个字符,通过特定的数学公式来检验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中前13位数字的正确性,计算方法按照“GBl8937”执行。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结构见图3-1。

示例:86900001000019

图3—1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结构

三、国家药品编码的管理

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由国家局统一编制赋码,药品在生产上市注册申请获得审批通过的同时获得国家药品编码,在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过程中使用。

药品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进行相应变更,行政相对人有义务配合药品监管部门及时更新国家药品编码相关信息;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注销时,国家药品编码同时被注销。药品编码变更、注销后,原有国家药品编码不得再被使用。国家药品编码及变更信息在国家局政府网站上统一发布。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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