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教育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2023 年度 全省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师 函〔2023〕24 号)和《关于做好 2023 年度苏州市中小学(幼儿 园)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23〕13 号)通知 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含幼 儿园,下同)实际, 现就做好 2023 年度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 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江苏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 神和关于教师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深化新时代教 育评价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贯彻执行人社部、教 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定 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152 号, 以下简称 152 号文)等文件精神,不断完善科学的职称评价机制,2 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服务 人才强省战略。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创新评价机制激发活力。取消申报人员所学专业、 教师资格证学科和所教学科一致的要求(教师资格证任教学段不 低于职称申报学段,幼儿园教师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中 小学教师获得规定学历或转评满 1 年后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原任 职年限和相关业绩可连续计算。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提升专业能力 情况列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之一。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 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 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杜绝简单用学生升学 率、考试成绩及其他不合理限制条件简单评价教师。注重参考申 报人员工作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确保评 价结果客观公正。
(二)坚持师德评价第一标准。职称评审工作要引导广大教 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爱岗敬业,努力提高师德修养和教书 育人水平。把结对帮扶学习困难学生、促进学生转化提升等情况 作为评价教师的重要内容。强化品德评价正向激励作用,加强个 人品德、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考核评价,同等条件下优 先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 家”省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先进工作者,在标准量化时 适当占一定的权重。职称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发现申报人员存在道 德失范或严重失信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撤销职称申报资格,3 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学校和其他教 育机构近三年内有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并被县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查 处且通报批评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不得推荐评审。
(三)坚持教育教学实绩与成果贡献。把教学情况考察和教 学能力考核作为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推荐的必要内容。申报人员 须提供经学校公示并盖章的任课表。打破“四唯”束缚,不把论 文、 课题、奖项、荣誉称号等作为职称晋升的限制性条件,体现先进 教学理念和新课程标准且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业内专家评价 有效的原创性研究报告、校本教研成果等可以替代论文,重点考 察教科研成果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应用和推广价值。从事特 殊教育的教师,须提交一学年的教育教学活动方案;从事残疾儿 童康复训练的教师,须提交一学年康复训练方案及训练记录;从 事巡回指导等工作的教师,须提交开展教育咨询、送教上门、指 导随班就读等工作一学年的材料。研训员申报高级教师,在中小 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在研训岗位对学科教学改革与建设、教师 培养工作业绩突出的,累计年限可放宽到 5 年。
(四)坚持服务一线和振兴乡村。对长期担任班主任工作和 近五年教学工作量多的教师以及在参加课后服务等方面表现突 出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把长期扎根乡村学校、担任班 主任工作年限、关爱留守儿童实绩、近五年教学工作量以及到城 区学校学习交流等纳入乡村教师评价的重要指标,优先推荐工作 年限长、业绩突出的乡村教师。落实乡村教师“三定向”政策, 符 合条件的乡村教师可自主选择按照定向评价标准或者非定向评价4 标准申报职称。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乡村教师“三定向” 岗位,选择定向评价的教师应在申报人员名册中标明“乡村定向教 师”。定向评价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评审通过率, 获评的职称由乡村学校流动到非乡村学校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重 新评聘。因组织安排的援藏援疆援青教师,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 出地或者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援派期 1 年(含)以上的教师在 受援地取得的职称,援派期满回到派出地继续有效。援派期满经 考核合格的,返回后由派出单位直接聘用,没有相应岗位空缺的, 可超岗位聘用。
(五)坚持发挥积极导向作用。职称评审工作要引领教师队 伍建设持续健康发展。高级职称推荐人选在工作中应率先垂范, 发挥好“传帮带”的作用。任现职以来担任过青年教师和师范实习 生指导教师、名师工作站(室)及培育站领衔人、师范教育课程 兼职教师、教育硕士生指导教师、省级培训(含空中课堂)授课 教师等,或参与“四有”好教师团队建设并做出较大贡献、发挥示 范作用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对积极参与省市教育行政 部门 重要文件起草、重要标准制定(修订)等工作并做出实质贡献的, 对学生成长、学科建设和学校(单位)、区域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三、范围对象
2023 年 8 月 31 日前在职在岗的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发展中心(含教研室、教科室、教技室)、 青少年宫、素质教育基地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5 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聘用教师,均可申报中小学教师职 称。2023 年 8 月 31 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在申报 范围。
四、申报条件
各校要依据《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 称〔2013〕4 号)、《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 职称〔2013〕5 号)以及《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 若干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2 号)和《关于开展基 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 知》(苏人社发〔2023〕152 号)开展推荐工作。并补充说明如 下。
(一)关于岗位设置。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教育局和人社局批 准的教师岗位设置规定的结构比例,不得突破当年可使用的岗位 数额。要按照有利于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 专业技术岗位年度使用计划,确保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学历和资历。申报人员应具有国民教育学历,2002 年以后取得学历者,应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 [lk]d3d3LmNoc2kuY29tLmNu[/lk])查询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申报高级职称,教师须受聘一级教师 5 年以上(2017 年底前评聘 至今),且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申报中级职称,应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1)小学(幼儿园)教师须受聘二级教师 5 年以上(2017 年底前评聘至今),且获得大学专科学历;(2)中小学教师须受 聘二级教师 4 年以上(2018 年底前评聘至今),且获得本科及以6 上学历。
(三)关于班主任工作。申报高级职称,原则上应累计有 6 年班主任工作经历(其中任现职以来不少于 2 年);申报中级职 称,原则上应累计有 3 年班主任工作经历(其中任现职以来不少 于 2 年);新教师初定教师职称要有 1 年的班主任(或副班主任) 工作经历。对长期担任班主任工作,且业绩突出的予以倾斜。到 新疆、铜仁、沭阳等地区帮扶支教半年可视作一年班主任工作年 限。
(四)关于普通话水平。50 周岁以下(1973 年 1 月 1 日以 后出生)的中小学教师的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乙等。其中语文 教师、幼儿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
(五)关于教师交流。凡符合交流条件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 在岗教师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须具备近 10 年内由所辖教育主管 部门认可的交流经历。
(六)关于参加教师专业素养竞赛要求。40 周岁以下(198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教师申报高一级职称应提供参加苏州市教 科院 2016 年以来组织的中小学教师专业素养竞赛等级证明(未组 织竞赛的学科除外),并符合相应等级要求。申报高一级职称专 业素养竞赛成绩必须在 C 等级及以上,其中拔尖对象必须获得 B 等级及以上;35 周岁以下(1988 年 1 月 1 日后出生)申报高级职 称,必须获得 A 等级。
(七)关于教学课时量。正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 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 40 节;7 副校级领导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 少于 50 节;中层管理人员(少先队辅导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且 每学年听课不少于 60 节。幼儿园教师应根据幼儿教育教学要求, 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并提交其近一学年所带班级的一日活动计划、 反思以及观察记录或个案材料等。
(八)关于线上帮扶。制定考核方案,将教师参与省名师空 中课堂、苏州线上教育中心等微课资源建设、名师直播课程、苏 州云上教育同城网络帮扶等项目表现,作为教学实绩列入中小学 教师职称评价细则。
(九)关于高级教师的二级评审。申报中小学高级职称实行 二级评审,由昆山市教育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人员进行面试答辩, 并将结果提交高级教师评委会。为更加科学全面评定申报人员的 能力实绩,今年在高级面试答辩环节中继续设置能力业绩述职环 节。教师援疆援沭阳等支教期间,参加本市高级职称评审的可免 于面试答辩。
(十)关于教师资格证注册要求。凡申报高一级教师职称的 公办学校教师,参加教师资格证首次(定期)注册并注册合格, 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申报高一级教师职称。
(十一)关于学生满意度测评。申报教师职务的学校(不含 幼儿园),必须提供近 5 学年每学年学生对申报教师课堂教学满 意度达到 85%以上的测评表;申报人为研训员的需提供指导教师 满意度测评情况。
(十二)关于援外教师职称评审。援外教师在援派期间可选8 择在派出地或者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援派期 1 年(含)以上的 教师在受援地取得的职称,援派期满回到我省后继续有效,省、 市人社部门不再发文重新确认受援地职称评审结果。
五、推荐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工 作单位同意后,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员的资历(任职年 限)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 位)等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今年全市中小学中高级教 师职称继续实行网上填报,申报人员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 证材料,完成网上填报
(二)学校(单位)推荐。学校(单位)应组织专人对申报 人员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有误或缺失的须及时 通知申报人员纠正或补充,材料审核不通过的应告知原因。通过 公开述职、成果展示、民主测评、组织推荐等程序组织开展推荐 工作。公开述职和教师测评结合进行,参加人数不少于学校(单 位)教师总数的 70%;学生测评不少于两个班。教科研训等人员 面向指导服务对象开展测评,参加人数不少于 30 人。测评时申报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回避。推荐结果及《教育教学工作情况简表》 等材料在学校(单位)网站或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 于 5 个工作日,并按规定公开投诉电话。
(三)资格审查。教育局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材料核 实,确保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完整。
(四)评委会评审。昆山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9 员会进行评审。申报高级教师人员基本情况将在昆山市人民政府 网进行评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按规定公开投 诉电话。
(五)评审结果公示。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将在昆山市人民政 府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按规定公开投诉电话。
(六)发文公布。人社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评委会评审结 果审核后,发文公布并颁发职称证书。
六、其他要求
(一)规范评审办法程序。各校要不断完善职称评审办法, 规范评审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广泛宣传解读政策文件, 让全体教师了解职称评审的标准和要求,对标找差,明确努力方 向。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把好申报对象关,确保评审之前文件公开、 条件公开,各环节预留充足时间;严格推荐评审程序,坚持做到“四 公开”,即公开上级下达岗位数额、公开述职、公开展出实绩材料、 公开推荐上报人选名单;评审过程科学有序、公平公正;评审结 果及时公开、令人信服。积极化解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认真及时核查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
(二)加强材料审核把关。实行职称申报资格审核实名制。 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学历资历、业绩成果及相 关佐证材料真实可靠,如有任何不实或隐瞒,自愿按有关规定接 受处理。各地各校职能部门审核人员要各负其责,严格对照职称 申报政策条件、时间节点要求等认真开展资格审核工作,确保推 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填写规范、信息完整、数据准确、内容真实。1 因申报材料信息疏漏、错误等问题影响到参加评审的,由申报人 员和申报单位自行负责。
(三)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诚信制度。凡在职称评 聘工作中发现师德师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问题,按照《江 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处分处理, 取消职称评审相关资格后,从次年开始两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已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予以撤销;已聘任专业 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失信行为记入全省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 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 3 年。酌情追究申报单 位、推荐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昆山市教育局
202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