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起草立法动议由来已久。最早在《物权法》的起草中,最多的条款曾设立过12条,但最终在《物权法(草案)》中又被彻底删除,删除理由如下:
2006年8月22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情况的汇报》中记载,“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十五章对‘居住权’作了规定。对物权法要不要规定居住权,一直有争论。……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居住权的适用面很窄,基于家庭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婚姻法有关抚养、赡养等规定,基于租赁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些情形都不适用草案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而且,居住权大多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加以解决。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章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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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居住权立法
居住权的立法历程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罗马法上作为人役权的居住权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离婚妇女和保姆等特定人员或弱者。对此,不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主要观点认为这一保护目的使得居住权适用面过窄,结合中国当时的实际情况,居住权立法的使用价值并不大。
居住权立法之必要性及具体设计源于社会的现实需求,相较以往的物权立法,《民法典》的居住权规定较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所作《关于的说明——2018年8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中记载,“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落实党中央的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草案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居住权制度,……这一制度安排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这也是居住权制度最终被写入民法典的理由。增设居住权制度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其为老百姓利用财产提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