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维和行动是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授权的基础上部署的。其任务因局势不同而存在差异,具体取决于冲突的性质及其所提出的特定挑战。
《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所有工作的基础性文件。联合国的成立是“欲免后世再受战祸”,其主要宗旨之一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维和虽然没有在《宪章》中明确加以规定,但已经成为联合国实现该宗旨的主要手段之一。
《宪章》赋予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首要职责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为履行这一职责,安理会可采取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确立联合国维和行动。
第六章是论及“争端之和平解决”。联合国维和行动传统上一直与《宪章》存在联系。但是,安全理事会在通过一项授权部署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决议时无需提及《宪章》的具体章节,也从未援引第六章。第七章载有“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的规定。近年来,在授权将联合国维和行动部署到动荡的冲突后局势中,而相关国家又无法维护安全及公共秩序时,安理会一直采取援引第七章的做法。安全理事会在这些局势下援引第七章,除了表明其行动的法律依据外,也可被视为是在申明一种坚定的政治决心,同时也是一种提醒冲突各方和更广大的联合国会员国有义务落实安理会决议的方式。《宪章》第八章规定区域办法及区域机构参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但以此类活动与《宪章》第一章所列宗旨与原则符合者为限。维和授权联合国维和行动是在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基础上进行部署的。多年来,为了应对不断转变的冲突模式以及最佳应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面临的威胁,赋予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任务的范围已大幅拓展。
虽然每一项联合国维和行动都有所不同,但安全理事会所赋予的授权任务的类型存在很大程度的一致性。依据各自不同的授权而定,维和行动可能需要:
部署以阻止冲突的爆发或跨境蔓延;在停火后稳定冲突局势,从而为各方营造一种达成持久和平协定的环境;协助执行全面和平协定;引导相关国家或领地在民主原则、善治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向稳定的政府过渡。依据具体系列挑战,常常授权联合国维和人员在以下实质上是建设和平的活动中发挥某种催化作用:
前战斗人员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地雷行动;安全部门改革和其它法治相关活动;保护和促进人权;选举援助;支持国家权威的恢复及延伸;促进社会与经济恢复和发展。安全理事会的授权也反映了大量的跨领域的专题性任务,这些任务通常是基于安全理事会以下的里程碑式的决议而授予联合国维和行动:
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安全理事会关于儿童和武装冲突的第1612(2005)号决议;安全理事会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第1674(2006)号决议。欲获取关于授权任务类型及“传统”和“多维度”行动特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