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之前的工作工龄,是不是都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如果有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工龄,那么成功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之后,每月的养老金待遇是可以提高不少的,但有些工作工龄是不能够成功认定的。
比如在1993年之前的工作工龄,并不是都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因为有些地区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实施时间是1992年,所以从1992年开始,参保人员的工作工龄就按照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了,如果没有缴费的情况下,那么,这部分工作工龄就不可以参与养老金的计算的。
除此之外,对于档案材料不全的参保人员来说,视同缴费年限也是无法成功认定的,这里不仅包含1993年之前的工作工龄,参保人员的所有工作工龄都是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
对于1993年之前的工作工龄,如果有多段临时工的工作工龄,则部分临时工的工作工龄是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只能认定最后一段且与转正单位相同的临时工工龄,其它临时工的工作工龄都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来说,如果有开除、除名或者自离的情况,那么在此之前的工作工龄,都是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其中就包括1993年之前的工作工龄。
由此就可以看出,在1993年之前的工作工龄,并不是都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这些视同缴费年限也都是无法成功认定的。
虽然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条件比较多,但是在大部分情况下,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都是能够成功认定的,所以在1993年之前的工作工龄,大部分参保人员都是能够成功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只有少部分人员无法成功认定,也就是说在1993年之前的工作工龄,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成功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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