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再审程序中诉讼请求变更的特殊性
在中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再审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审查纠正的特殊程序。与一审、二审程序不同,再审程序的目的是对原生效裁判进行合法性审查,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统一适用。因此,在再审程序中对 诉讼请求的变更、增加或放弃通常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本文将深入探讨 “再审变更诉讼请求如何处理”这一核心问题,为您提供详细的法律解读和实践指导。
核心问题一:再审程序中能否变更、增加、放弃诉讼请求?
答案:原则上有限制,但存在例外情形。
再审程序的设立,旨在纠正原生效裁判的错误,而非开启一个新的审级或允许当事人完全重新进行诉讼。因此,为维护诉讼程序的稳定性、终局性以及再审程序的特殊目的,法律对于再审程序中诉讼请求的变更、增加或放弃持审慎态度。
限制的原因:
再审程序的特殊性:再审是对原生效裁判的合法性审查,其审查范围原则上应围绕原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展开。 维护司法权威和程序稳定性: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再审中随意变更诉讼请求,将可能导致程序反复,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和诉讼秩序的维护。 防止拖延诉讼:无限制的变更可能被用于拖延诉讼,增加司法成本。尽管如此,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和某些特殊情形下当事人权利的保障,法律也设定了例外情况。
核心问题二: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关于再审程序中诉讼请求的变更,其主要法律依据来源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条规定: “再审期间,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或者再审,应当围绕再审事由进行。当事人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范围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不予审查;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下列情形除外:
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当事人请求再审时一并提出的; 与原审诉讼请求具有牵连关系,且当事人基于新发现的证据提出的; 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出诉讼请求,经再审审查认为确有必要一并解决的。”这条规定是处理再审中诉讼请求变更的核心指引。
核心问题三:哪些情形下允许变更诉讼请求?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条的规定,再审程序中允许变更、增加或放弃诉讼请求的主要情形包括:
1. 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当事人请求再审时一并提出:这种情况是指,当事人在一审、二审中明确提出了某个诉讼请求,但原审判决、裁定因疏忽或其他原因,对该请求未予审理或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可以一并提出这个被遗漏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这属于纠正原审程序错误的一种表现。
2. 与原审诉讼请求具有牵连关系,且当事人基于新发现的证据提出的:这是实践中比较常见且复杂的例外情形。它包含两个核心要件:
牵连关系:新增加或变更的诉讼请求必须与原审诉讼请求在事实基础、法律关系或请求目的上存在密切的关联性,而非一个完全独立的、全新的请求。 基于新发现的证据:新证据是指原审期间未能发现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证据,且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或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产生重大影响的证据。新的证据导致当事人需要调整其原有的诉讼请求以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例如:原审判决基于一份合同的效力认定双方权利义务,再审中发现一份足以证明该合同被解除或变更的新证据,导致原告需要将“要求履行合同”的请求变更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3. 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出诉讼请求,经再审审查认为确有必要一并解决的:这条规定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裁量权。它通常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例如:
原审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如不知情、法律知识欠缺等)未提出某项与其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请求,而该请求的解决对案件事实的全面认定和纠纷的彻底解决具有决定性意义。 法院在审查案件时发现,为了彻底化解纠纷,避免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反复诉讼,确有必要一并审理并解决的请求。此种情形下的“确有必要”通常指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和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核心问题四:变更诉讼请求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当事人符合上述例外情形之一,需要变更、增加或放弃诉讼请求时,应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
提出时机:原则上,当事人应在再审申请期间或再审立案后,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越早提出越有利于法院审查和对方当事人准备。
书面形式:诉讼请求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并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理由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举证责任:如果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是基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必须提交该新证据,并说明其发现过程、未能在一二审中提交的原因以及该证据对案件的影响。
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变更、增加或放弃诉讼请求的申请,会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重点在于:
是否符合《民诉法解释》第四百条规定的例外情形。 变更的诉讼请求是否与原审事实和证据密切相关。 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是否属于“新发现的证据”。 变更是否影响再审程序的审查范围和公正性。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会予以准许并继续审理;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审查。
对方当事人的抗辩权:法院准许变更请求后,会给予对方当事人充分的答辩期和举证期,保障其合法权益。
核心问题五:变更诉讼请求可能带来的影响和风险?
在再审程序中变更诉讼请求,并非没有风险,当事人应充分评估:
程序延误风险:法院对变更申请的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答辩准备等都可能导致再审程序的延长。 不予准许的风险:如果变更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将不予审查。这意味着当事人可能无法通过再审程序解决这部分诉求,甚至需要另行起诉,增加诉讼成本和时间。 举证责任的加重:变更请求往往需要提供新的证据支持,这会增加当事人的举证负担。 法律后果:如果变更请求被采纳并得到支持,则再审判决会对原判决进行改判,甚至发回重审。如果被驳回,则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整体诉讼策略。核心问题六:再审中提出反诉或新诉的区别?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条明确规定,在再审期间,当事人 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这是因为反诉是与本诉请求具有牵连关系的独立请求,其审查往往需要拓展原审审查范围,这与再审程序纠错的性质不符。
同样,当事人 提出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范围的“新诉”(即与原审请求无牵连,完全独立的新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 不予审查。对于此类请求,当事人应在再审结束后,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
可见,法律对再审中“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限定远比“提出反诉”或“新诉”要宽松,但也仅限于非常特定的情形,其核心目的仍是解决原审遗留问题或纠正错误,而非开启新的争议。
总结与建议
“再审变更诉讼请求如何处理”是一个涉及法律原则和程序严谨性的复杂问题。在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变更、增加或放弃诉讼请求并非易事,必须严格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例外情形。
给当事人的建议:
慎重评估:在决定是否在再审中变更诉讼请求前,务必仔细评估是否符合《民诉法解释》第四百条的规定,特别是关于“牵连关系”和“新发现的证据”的要件。 充分准备:如果决定变更,必须准备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 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再审程序本身就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涉及诉讼请求的变更更是如此。强烈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由律师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和判断,制定最佳的诉讼策略。律师能帮助您判断请求变更的成功率,并指导您规范操作。理解并遵守再审程序中对诉讼请求变更的严格限制,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风险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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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提供的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和理论探讨,不构成任何具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法律问题具有高度的个案性,请读者在遇到具体法律问题时,务必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获取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准确法律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