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保障公司利益与维护公平交易的核心条款
在现代公司治理中,如何有效防止少数股东或董事利用其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始终是一个重要的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以下简称“公司法178条”或“第一百七十八条”)正是为了解决这一核心问题而设立的关键条款。它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中的表决权回避制度,旨在维护公司利益的独立性,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并为所有股东提供一个公正的投资环境。
本篇文章将围绕【公司法178条原文】展开,对其进行全面、详细的解读,包括原文内容、核心要义、适用范围、法律后果,以及在公司治理实践中的重要意义,旨在帮助读者深刻理解这一条款的内涵与外延。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原文
为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与权威性,我们首先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七十八条的原文: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前款规定的合同或者交易事项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利害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利害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过半数股东通过。
公司章程对前两款规定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178条的核心要义与立法目的
公司法178条的核心在于规范“关联交易”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其立法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防范利益输送: 旨在防止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即“关键人员”)利用其在公司的特殊地位和信息优势,通过与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交易,将公司利益输送给自身或其关联方,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保障交易公平: 要求关联交易必须经过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和批准,并通过表决权回避机制,确保决策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避免有利益冲突的人员参与决策。 强化公司治理: 促进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提升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增强外部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在关联交易中,中小股东往往处于信息劣势和弱势地位。178条通过强制性的报告和回避制度,为中小股东提供了重要的保护屏障。178条的适用范围与主体
公司法178条的适用范围是所有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规制的“主体”和“事项”具体如下:
主体范围: 公司董事: 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等。 公司监事: 负责监督公司财务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通常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直接”指上述主体本人与公司进行交易;“间接”指通过其关联方(如其控制的公司、近亲属等)与公司进行交易,实质上仍为其个人利益服务。这旨在防止通过“绕道”方式规避法律规定。 事项范围:只要是上述主体“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事项,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均应受到178条的规范。这包括但不限于:
资产买卖(如向公司出售资产或从公司购买资产) 提供或接受服务(如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并收取报酬) 资金借贷(如公司向董事提供贷款) 担保事项(如公司为董事的债务提供担保) 租赁事项等关键在于判断交易是否“有利害关系”,即是否存在可能影响交易公平性的个人利益因素。
表决权回避制度的详细解读
表决权回避是公司法178条的核心机制,也是确保关联交易公平性的关键。
什么是表决权回避?当某项合同或交易事项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时,如果某个董事或股东因该事项与自身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的判断,则该董事或股东在该事项上的表决权应被剥夺,不得参与该事项的投票。
回避的主体: 董事会审议时: “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 股东会审议时: “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 回避的具体要求: 报告义务: 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主动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其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的事实。 不得参与表决: 利害关系人不得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投票。这包括本人投票,也包括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决议有效性计算: 董事会会议: 出席人数:董事会会议的有效召开,由“过半数的无利害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通过比例: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无利害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这里的“过半数”是指在扣除回避董事后的剩余董事人数的过半数。 股东会会议: 通过比例:股东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过半数股东通过”。这里的“有表决权的过半数股东”是指扣除回避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后,出席会议并享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章程优先: 公司章程可以对上述事项作出更严格或更详细的规定。例如,章程可以规定通过比例需达到三分之二多数,或者对“利害关系”的界定进行细化,章程的规定优先适用。示例: 某公司董事王某,其控股的A公司拟向该董事所在的公司出售一批设备。在董事会审议该交易时,王某因与A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必须回避表决。如果董事会共有7名董事,其中王某有利害关系。那么,会议至少需要有3名无利害关系董事出席((7-1)/2+1 = 4名董事,至少需要2+1=3名无利害关系董事出席会议方能达到过半数无利害关系董事出席)。该项交易的通过,则需要剩余的6名无利害关系董事中,有至少4名董事(6/2+1=4)投赞成票方能通过。
违反178条规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公司法178条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违反该规定将可能导致一系列严重的法律后果:
决议无效或可撤销: 未经报告或未按规定回避表决的关联交易,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果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则无效;如果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则可能属于可撤销范围,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损害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178条规定,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当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他参与决策并同意的董事,在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行政处罚: 在特定情况下,如违反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可能面临证券监管机构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刑事责任: 如果关联交易涉及严重的侵占、挪用公司财产等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责任人员可能面临刑事追究。178条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实践意义
公司法178条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条文,更是公司有效治理的重要基石。
提升公司透明度: 强制报告和公开审议的制度,使得关联交易置于阳光之下,增加公司决策的透明度。 优化决策质量: 回避制度确保了决策过程的公正性,减少了因个人利益驱动而做出的非理性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 增强投资者信心: 严格规范关联交易,有效保护了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建立和维护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 构建诚信经营环境: 促使公司的关键人员在履职时,始终将公司利益置于首位,树立诚信、负责的商业道德。 降低公司法律风险: 严格遵守178条的规定,可以有效规避因关联交易不合规而带来的法律诉讼、监管处罚和声誉损失。常见问题与解答(FAQ)
1. 如何判断“有利害关系”?判断“有利害关系”主要看相关人员是否在交易中存在个人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或与交易对方存在亲属、雇佣、投资等足以影响其客观判断的关系。例如,董事本人是交易对方公司的股东、高管,或其近亲属是交易对方公司的股东、高管等。实践中,通常会结合《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2. 如果有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未主动回避,决议是否自动无效?一般情况下,如果未按规定回避,且该回避行为足以影响决议结果的,该决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利害关系人或受损害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
3. 公司章程可以完全排除178条的适用吗?不能。公司法178条是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细化或作出更严格的规定,但不能完全排除或实质性削弱其规范。例如,章程可以规定更高的表决比例,但不能取消回避制度。
4. 178条只适用于上市公司吗?否。公司法178条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此基础上,还会受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更严格的规范。
5. 在利害关系董事/股东回避后,剩下的董事/股东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怎么办?如果回避后导致出席会议的无利害关系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那么该次会议不能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有效表决。公司需要寻找其他解决方案,例如调整交易方案、引入新的无利害关系董事、或者等待股东会审议(如果股东会可以审议)等。在股东会层面,如果回避后导致有表决权的股东人数不足,原则上仍需达到法定通过比例,否则不能通过。
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作为规范关联交易、防范利益冲突的核心条款,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构建了一个严密的制度框架,通过强制报告和表决权回避机制,旨在保障公司利益的独立性,维护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最终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对于公司而言,深入理解并严格遵守公司法178条的规定,是其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市场公信力、降低经营风险的必由之路。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言,则需要时刻谨记自身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确保在处理关联交易时,始终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为依归。